“两高三部”联手应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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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联手应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2010年05月24日 07:30:20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熊红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权威人士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将成刑诉法修改前奏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对话动机
5月20日下午,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正在抓紧修改和完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并强调:“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据悉,即将出台的这两个规定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内容旨在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确保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樊崇义教授年届七十,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由他提出的许多学术成果和学术观点在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记者就此话题和樊崇义教授展开了对话。
□对话
熟悉却又陌生的“证据”
记者:我们知道,早在1996年,您就参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其中就有关于证据规则的内容。我们注意到,即将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涉及“证据”两个字。
樊崇义:证据是一门科学。但是对于这门科学,恐怕我国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对它感觉陌生,包括法学本科生。在公检法干部中,恐怕也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系统研究过。
记者:这两个规定中有关证据的表述给您留下了什么样的印象?
樊崇义:在我看来,即将出台的两个规定,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
非法证据将在法庭审判中排除
记者:什么是程序的救济和制裁?
樊崇义:对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诉法上叫做程序的救济和制裁措施。两个规定中有这样的表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凡是靠威胁、引诱等等不人道的取证、对精神进行折磨的取证,甚至靠注射药品后的取证,这类证据都要在法庭审判中排除。两个规定明确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范围、排除程序,这在刑诉法上叫做程序的救济和制裁措施。
原有规则笼统难止刑讯逼供
记者:刑事诉讼法有证据规则,为什么两个规定还要对证据进行详细规定呢?
樊崇义: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包括:证据及其种类;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运用证据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与义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14年来,这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原则、笼统、操作性极差的弊端。
记者: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毕竟在一段历史时期里影响过社会生活。那么,这些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哪些弊端?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8条证据规则有一个历史背景,是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产物。直到现在,许多案件的办理还靠搞专案、搞运动等办法,有些是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没有一个科学规则的指导。所以,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五花八门。在这种情况下,冤错案不断发生。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证据裁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一。有人说我们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但究竟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案件事实,什么是法律,在法律程序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大偏差。
记者:从严格准确的定义来看,什么是事实呢?
樊崇义:“以事实为依据”仅仅是一种理念,而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所谓案件事实,特别需要用科学、规范的法制标准去严格衡量。你说是事实,我说不是,谁对,要找出一个标准来,以证据来裁判。两个规定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相信这一规定在实务工作中得到贯彻后,能够澄清许多错误做法。
加重权利砝码解决“民告官”难
2010年05月24日 09:18:43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姚润萍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俗称“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近些年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近日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案等,逐案落实责任领导,包案到人,严禁各地随意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5月23日《新京报》)。
生活中的“民告官”难,可以说体现于诉讼的自始至终。在立案环节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文件,对涉及面广或敏感性强的棘手难缠的13类案件不予受理,将一大批行政诉讼案拒之门外;再看审理环节,纵观近年来法院的审理过程不难发现:法院常常忽略不当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反而在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与“对象不特定”之间、在行政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间纠缠概念,在证据采信上利用自身裁量权偏袒行政单位;在执行环节,即使百姓胜诉,但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行政案的“执行难”尤其尖锐。
民告官难,最根本的,是难在了民众的权利贫困上———普通公民根本没有和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权利,法院又基本不能为其依法做主。正是因为民众的权利被广泛忽视,针对民众权利的法律条文才粗疏笼统,许多民告官的案件才由少积多,由小变大。
在这个专项治理的部署中,有几个提法引人注意:一是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二是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三是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避免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毫无疑问,上述“防止”说,是对那些把大局、稳定与必要司法监督相对立意识的拨乱反正;“摒弃”说,是对那些有意无意把司法机关作为行政附庸观念的澄清;“克服”说,是向一些司法人士以“法之化身”的自私与狭隘开刀。以往该防止的没防止,该摒弃的没摒弃,该克服的没克服,直接结果是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或者审判效率不高、久拖不结。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固然值得称道。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从制度、人文环境上,保障公民的告官行为,遏制政府的违法行政。只有真正“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成为没有风险、可操作性强的社会常态,只有进一步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行政官司在正常司法程序下被普遍地有效审理,围绕于此的申诉上访才能真正降下来,社会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