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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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1-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法学所日前举办学术讲座,邀请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做题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的学术报告。
郑成良首先对法律思维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法律思维与另外三种与公共决策有关的典型思维方式,即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进行了比较。他指出,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一个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强调考虑如何用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即成本与收益的问题;而道德思维则把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作为第一考虑因素。因此,如果一个人选择用法律来思维,那么,他就会在一般情况下,把政治上的利弊、经济上的效益、道德上是否高尚视为第二位的考虑因素,而把合法性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因而,对法律思维的概念,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考。他指出,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准思维方式,不能脱离合法性去讲政治、讲经济效益、讲道德。其最关键的理由有三个:其一,当事人将问题提交给法院,说明这是个法律问题,所以要用法律思维来对待;其二,法院的职责是按法律标准来裁判是非;其三,如果法官可以脱离法律思考问题,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有法治。
郑成良分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他认为,法律思维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人中表现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时,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参照对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在讲演中,他重点介绍了前两项规则。法官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但是从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