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祭--二十一条起因:临时民国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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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孙中山在美国的丹佛获武昌起义消息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态度及革命所需要的经费问题,因此没有立即返国。他在美国各地发表演讲,寻求美朝野人士对革命的支持以及美政府在革命党人和清政府间的中立。之后,他先后赴英国和法国,一方面寻求两国政府对即将成立的新政权的外交支持,一方面谋求两国银行家向革命党人提供贷款。
十一月廿四日,孙中山在无所收获的情况下由法国马赛动身返国;十二月十六日,在星加坡孙中山对来访的支持者华侨邓泽如等人谈到:“因迟迟而归国者,要在欧洲破坏满清之借外债,又谋新政府之借入。此次直返上海,解释借洋债之有万利而无一害者,中国今日非借五万万不能建设裕如”。可见孙中山仍以筹款为其最重大的使命。在向西方诸国借款失败之后,孙中山自然将希望转向日本。早在十一月廿八日,孙中山就给日本友人宫崎滔天去电,请他与池亨吉抵香港相迎。十二月廿一日孙中山由香港动身赴沪,同行者除如约来接的宫崎、池亨吉二氏外,另有山田纯三郎。山田乃在惠州起义中为中国革命而牺牲的山田良政之弟,时为“满铁嘱托职员”,住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上海支店中。途中孙中山向山田表示,希望他帮助从三井物产借款一、二千万日元。。
十二月廿五日,孙中山一行抵上海。南方支持革命的政治力量都对孙中山的归国抱有资金上的期待。英文《大陆报》记者廿五日采访孙中山的新闻稿中有下述对话:
主笔:君带有巨款来沪供革命军乎?
孙(大笑):何故问此?
主笔:世人皆谓革命军之成败,须观军饷之充足与否,故问此。
孙:革命不在金钱,而全在热心。吾此次回国,未带金钱,所带者精神而已。
据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向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报告,孙中山抵沪后,“朝夕接待大量内外客人来访,门庭若市。…据传孙氏携回许多活动经费,但其数额并不会太大,(一说五千万元)”。
南方革命党人在资金问题上的困境给归国后的孙中山以更大的压力。廿九日,宣布独立的十七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会议,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当日,在山田纯三郎等人的安排下,孙中山赴三井物产上海支店,与该店店长藤濑政次郎会面,正式提出向三井物产借款请求。据山田氏的记载:“藤濑氏讲,如果汉冶萍能够华日合办,三井方面可以拿出五百万来,…孙中山亦表示同意;藤濑氏又说明确答复需要一星期时间”。孙中山当即作出肯定的答复是有其理由的,因此亦是可信的。当时孙中山正面对筹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棘手的财政问题,资金需求之紧迫恰如张謇此间发表的《对于南京新政府财政之意见书》所谓:
“…今欲设临时政府之目的,在能使各国承认共和,各国之能否承认,先视吾政府权力之巩固与否。政府权力,首在统一军队,次在支配财政;而军队之能否统一,尤视财力之强弱为断。…中央政府每年支出以极少之数核计,须有一万二千万两,…然则此每年所短八千万两之款,于何所求,将责之财政部长一人,…操何术以应付,将欲息借外债,则政府初成立之时,无巩固之权力,各国安肯承借”。
张謇将解脱新政府财政困境的希望唯一地寄托于孙中山,谓:“孙中山先生久在外洋,信用素著,…能否于新政府成立之后,担任募集外债一万万两或至少五千万两以上”。可见举借外债是孙中山筹建新政府的当务之急,亦是得到南方政治力量认可的。正是由于对举借外债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张謇婉辞了在一月一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出任财政总长一职。英《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里循一月五日评论孙中山与他的临时政府:
“孙中山迄今给人们良好的印象。人们认为孙中山随身携带巨额的外币,因此对他有好印象,但印象好到底多少是由于所传他带来巨款却很难说。据我了解,实际上他什么钱都没有带来。一旦此事为人所知,人们很可能会对他产生反感”。
当时的财政压力不但令孙中山有向日本举债的冲动,临时政府的其他与日本有关系的要员同样如此。早在孙中山归国前,黄兴等人为筹措武器、弹药、经费,已经在与三井物产交涉借款,并与大仓洋行等交涉以招商局和江苏铁路公司财产为抵押的巨额借款。作为南方革命军黄兴的代表何天迥早在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就已经赴日在日本财界、政界高层进行广泛接触了。因此,孙中山一月廿九日接受三井方面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为借款条件有得到南方革命党高层,如黄兴诸人支持的背景。
日本方面对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的反应极其敏捷,十二月卅一日夜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雄次郎在东京拜访了三井物产常务理事山本条太郎,谈“南方支那政府向日本的各方提出了借款”。中村希望山本从有利于将来日本在中国获取有希望的矿山的国家利益出发,对借款案作出积极回应。因为从上海的藤濑那里也“传来了如果日本不在财政上援助南方政府,南方政府就会垮台的情报”。山本、中村随即拜访外务大臣内田和首相西园寺,征求其对向孙中山的南方政府提供借款之意见。
参与年前十二月廿九日在上海与孙中山会谈的三井物产上海支店职员森恪于“一月五日赶回东京,向总社和益田孝等汇报”。一月十一日,作为日本政府关于南京临时政府向三井物产的借款案的表态,由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起草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六条出台。各条内容如下:
一、改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组织为华日合办之有限公司。
二、华日合办之新公司股本,定为二千六百万元。华股一千三百万元,日股一千三百万元(此款仍须从缓商定)。
三、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缺款,备有确据者,由新公司接认。
四、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产业物料暨权利,由新公司接认。
五、新公司总理华人一名,协理日人一名,办事总董二名,华日各一名(此外须有董事若干名,华日同数)。
六、总会计日人一名,归办事总董节制。
该合办大纲在十二日由西园寺内阁农商务省、外务省、大藏省等诸大臣协议后通过。由此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在日本政府方面获得支持。十三日有日本政府背景的正金银行神户分行致横滨总行电报反映了中国有关方面对上述合办大纲的反应:
“革命党财政代表何天迥携来孙中山电,提出汉冶萍公司合办案,承诺日本提出之一切条件,另由公司向革命党提供五百万元。是否允诺,要求即复。此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正与盛宣怀协议中。此机不可失,希速提出我方之条件,并祈同当局商议核夺”。
在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居有重要地位的第三方,当时旅居日本神户的盛宣怀到此时才涉入借款案中。
盛宣怀与南京临时政府、三井物产之间的交涉
盛宣怀涉入孙中山发起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尚有更复杂的背景。除了汉冶萍此前多笔对日借款外,在三井物产借孙中山借款请求之机提出日中合办汉冶萍案之前,汉冶萍公司协理李维格曾提出过中日合办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案。所谓李维格中日合办浦东新建铁厂案起于一九一一年五月一日,盛宣怀、李维格以汉冶萍预借生铁价款性质,与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签订了一千二百万日元的借款合同,规定正金银行在当年八月开始向汉冶萍分期交付借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并未如期开始交付。后十一月十三日,在武昌起义背景下李维格与日驻汉冶萍技师西泽讨论汉冶萍前途时,提出将此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用作日本方面的股份,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地区建立新铁厂;中国方面则以汉冶萍在浦东的土地及从汉阳铁厂撤往新铁厂的机器设备为股份。李维格的方案立刻获得了日本各方的回应,但却未得盛宣怀赞同。盛宣怀在被清廷革职避往青岛,后又赴大连转往日本神户暂住,他与小田切关于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的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在交涉中,但不见提及合资事情。当一九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日政府批准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借款案后,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原在进行中的借款交涉就立刻终止,并被迫地涉入以牺牲汉冶萍公司利益为代价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对日借款案。日本方面与盛宣怀的交涉仍以正金银行的小田切出面,这就是前述一月十三日正金银行神户分行电报的来由。电报中所谓“是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也是易于理解的。
盛宣怀在从日本方面得到消息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也与他在交涉中了。一月十四日,随同盛宣怀在神户的汉冶萍商务经理王勋致电其弟--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通告盛宣怀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方面达成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意见:
“何天迥君接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勋将此意告盛。盛云:义不容辞,但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或如来电所云,华日合办,或可筹措;或由新政府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股东只要股款、欠款皆有着落,必允。否则,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
十五日,王宠惠偕汉冶萍公司驻沪办事员陈荫明在南京与孙中山面商盛宣怀意见。十七日,陈荫明将与孙中山面商之意见电告王勋转盛宣怀:
“孙意: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惟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民国。…荫并要求将公司产业及盛私产已充公者一律发还。总统云:动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认保护”。
细察盛宣怀与孙中山间往复的两份电报,可见在与此事相关的汉冶萍、南京临时政府、日本政府及民间财团三方的借款案中,对于中国方面的两方而言,中日合办汉冶萍并不存在大的障碍,要害在于由谁承担中日合办责任的问题。显然南京临时政府无意承担合办之责任,因此有“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之说。盛宣怀为实行铁路干线建设权收归国有,以备借款中外合办筑路之政策,在清政府邮传部尚书任上身败名裂,自知承担中日合办汉冶萍责任之利害关系。因此而盛宣怀的回应只是在明确责任:“由政府与日合办…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南京临时政府对于盛宣怀的回应的答复是十分策略的,“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表面上南京临时政府从原先中日合办的立场退却,同意盛宣怀以其他方式自行借款;但此前盛宣怀已经明言“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因此临时政府的这番表态无实际意义。一月十七日转达孙中山意见的电报,前有“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后有汉冶萍和盛氏家族被没收的“不动产可承认发还”的承诺,其意都是在压迫盛宣怀主动承担合办责任。
事情至此,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能否成功的关键全在盛宣怀能否承担合办之责任。十七日小田切将日政府通过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递交给李维格,次日小田切从李维格处得转达孙中山意见的十七日来电后,决定“面晤”盛宣怀。盛宣怀明白孙中山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立场的转变,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他对十七日来电“迟迟不复”,但指示李维格“撇开合办事,专议借款”。二十日,陈荫明自南京致电王勋,请盛宣怀迅速对十七日来电作出答复,“如照准”,请速派李维格赴上海商议。盛宣怀此时才指示王勋复电南京。
关于二十日王勋复电内容没有留下明确史料,但显然盛宣怀仍故作糊涂,以汉冶萍抵押借款为应答。因为廿一日,由在东京的何天迥转来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明确指示。何天迥函的全文如下:
“汉冶萍公司大鉴:刻接南京政府来电,须将该公司改为华日合办,因筹巨款以接济军需,兹请贵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后事新政府能一力保护,断勿迟疑可也。即问鸿安。何天迥顿首。中华民国第一年正月廿一日”。
为强调何天迥转达的权威性,随函附有黄兴以民国陆军总长的名义给何的委任状:
“兹因军事需财孔亟,特委任何君天迥赴东借募巨款,所有订立条件悉有全权,但不得损失国权及私利等弊。须至委任者何君天迥执据。黄兴(灭此朝食印)。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另九年十月”。
何天迥函另还附有孙中山致他的电报:
“晓柳鉴:汉冶萍华日合办,新政府已许可,刻下军需紧急,须向各关系者咨商一切,勿延”。
出于无奈南京临时政府不得不重新明确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之立场,但仍未以直接予盛宣怀指令的形式下达,盛氏也没有随即改变立场。廿二日盛宣怀派人赴东京面商小田切,以不提合办议借款,小田切当日发函表示拒绝。廿三日晨,盛宣怀收到黄兴廿二日发出的将导致事态急剧变化的电报,内容如下:
“前由何天迥转达尊意,承允助力民国,由汉冶萍公司担借日金五百万元,归民国政府借用。见义勇为,毋任钦佩。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即日签押交银,公私两益,是所切盼,并复,陆军部总长黄兴叩”。
黄兴来电虽不提中日合办汉冶萍前提,但意思已尽在“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之中。电报措辞一改此前协商之态度而为强制,令盛宣怀顿感紧张,此间情形见小田切廿四日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函所作描述:
“…昨晨盛宣怀收到另纸所书黄兴第一号电报,…有无仍然支持三井洋行的合办原案,使合办与借款并行之意,其间尚不分明,但通观先后情况,最初孙文拍电时,有民国政府同意合办之意,其后又变更为唯一借款主义,不能无疑。盛宣怀接到上电,状极狼狈,加之上海报纸披露公司借款问题,对彼攻击,因此神经紧张,彼之言语不似平生之沉着,彼与李商议后终于决定派王勋(阁臣,王宠惠之兄)前往南京,王于昨夜乘满洲号动身往上海。予对盛劝告以应就合办速电南京始为上策,究竟是否拍电尚未明了”。
事实上盛宣怀廿四日给黄兴发出了如下内容的电报:
“南京陆军总长黄鉴:电悉。顷日商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迥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专候,请速核夺电复”。
同日小田切复廿三日盛宣怀来函,再次断然拒绝盛宣怀坚持只借款的请求;盛宣怀只得在要求临时政府对合办责任有一更明确的承担之同时,当日命李维格在东京就汉冶萍合办借款案与小田切开始进行交涉。针对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李维格提出了“对案八条”,在主要的问题上否定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条款。
在黄兴电报的背景下,三井物产直接出面与盛宣怀交涉了。廿五日晨,三井物产理事山本条太郎由南京来神户,在了解了何天迥与盛宣怀之间的交涉情况后,中午直接致电孙中山,要求南京临时政府对盛宣怀施以更大的压力:
“阁下致盛电未切要害。敝处已电复东京云:阁下已授全权予三井与盛谈判,请遵行。如本月底各项条件未能为盛所接受,谈判即作破裂论,贵政府即可对汉冶萍及盛氏产业采取必要步骤。请阁下将此点电盛、何”。
午后,山本与小田切同赴盛宣怀处交涉。山本向盛宣怀递交了以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公司和三井物产三者名义签订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和汉冶萍向民国政府提供五百万元借款的所谓“南京草约”。山本并且对盛称:“汉冶萍公司借款已巨,现在中国大局未定,非照南京草约不能再借款项。日商现已公举小田切万寿之助为代表,请公司速议进行”。廿五日夜,三井物产上海支店向神户致电“报告事态紧急情况”,李维格乃与另一在日的汉冶萍公司职员林志熙于廿六日晨匆匆赴盛宣怀处会商。
三井上海支店所谓“事态紧急情况”,当系孙中山廿五日晚八时左右接山本来电后的复电:“已遵来示各点电盛”。廿六日晨五时,盛宣怀也接黄兴措辞强硬的来电,内容如下:“前电谅悉。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其早图之,盼复。黄兴叩”。
南京临时政府全面执行了山本廿五日致孙中山电的意旨,向盛宣怀投来了杀手锏。因此廿七日小田切致外务局长仓知函述“由于昨晨黄兴来电,事态乃急转直下;…我方把握此机会,迅即开始商谈”。即在廿六日下午,盛宣怀与小田切之间已以“南京草约”为准达成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十款。
廿七日午后三时,山本致电孙中山:“接神户来电,一、二日内可签草约,请转知南京政府”。同日,盛宣怀致函三井物产上海支店的森恪:
“兹有三事,奉托阁下赴江宁代陈民政府,以释疑团。
一、汉冶萍公司借款与民政府一事,我已允认。昨日三井来函谓:民政府允日华公司合办,共同经营,已授全权,从速决定等语。日本已派小田切代表商议草合同条款。政府既给全权三井,前来直接交涉,公司照律遵行。弟因咯血卧病,已派协理李维格与彼交涉,先定草约。据三井云:核准之后,当可先办借款若干。知我罪我,惟希原谅。
二、陈荫明偕王宠惠君奉孙总统面谕: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外间舆论过激,可代解释。盛私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任保护等语。闻之,无不感激涕零。程德全以私怨将弟产业发封充公,在政府所得甚少,在盛氏祖产所失甚多,如蒙早日发还,使天下皆知政府道德,不以势力压制。盛氏子孙感且不朽,必当核估收回产业之数,除别人不计外,竭力筹款报效,以答高厚之德。
三、弟因铁路借款,得罪舆论。此次汉冶萍公司与日合办,虽为矿律所准,民政府特予三井全权交涉,而他人不得周知。上海《民立报》廿六日已经指名,盛贼将汉冶萍与日本,私议痛骂不堪。将来报端难免不再有议论,不得不格外慎重,并非推诿;且合办亦各国法律常有之事也。
以上三事,乞酌量代陈,公私两益”。
在该函外,盛宣怀另有授权森恪代理盛氏所有私产之委托书:
“所有别表目录记述一切财产,原来归盛氏独产及其股份之私有者,现次为森恪君代表盛氏,所有以上一切财产交付森恪君。故兹言明:森恪君有一切全权(随时电商)。特给为据。壬子年正月二十七日”。
盛宣怀将与南京临时政府交涉收回私产事全权委托于三井上海支店的森恪。此情节间接地说明盛宣怀签约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作为补偿三井物产有为盛宣怀收回被没收私产承当担保的义务。森恪在此后对孙中山的影响作用也说明了这一点。
廿九日,盛宣怀由神户致电黄兴:
“南京陆军长黄鉴:廿四复电谅鉴。廿六尊电已授全权三井之间交涉,即日办妥。三井来函,所授全权系日华合办汉冶萍公司营业,并从速决定借款,与何天迥君来函相同。小田切照此来议草约,坚持要挟,既欲速定,何敢观望。宣咯血不能起,已派李维格与彼之间妥议,即赴东京签押,请即转陈孙总统并致农工商长。宣叩”。同日,盛宣怀与小田切在神户正式签署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对比廿六日的草约,草合同在正文前面部分有个别文字的加减,并不影响内容,惟有另两处消除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间“南京草约”痕迹的修订值得注意。其一,合同第十款:“以上所开新公司华日合办,俟由中华民国政府电准”的“俟”字,由原草约的“已”字改来;其二,最后增加了一段,内有以下文字:“以上草合同十条,俟民国政府核准后,敝总理再行加签盖印,特此声明”。
草合同已签署,盛宣怀仍为未得南京临时政府在合办汉冶萍事上明确的责任承担而不安。签署合同当日,盛氏致电在南京的王勋、陈荫明,请再设法与孙中山联系。三十日,王、陈二人复电:
“…荫两次到宁,均親见孙总统,与合办之议,确系极端允许,且切盼速成,则准合办系其本意,不容疑义。昨晚勋等同到三井藤濑住宅谈论此事,伊亦谓:本系三井親得孙总统切实许允,是以即晚由电禀复。准合办实出总统意无疑”。
也大约就在一月廿九日,山本条太郎在上海致函孙中山,意在确认一月廿五日至廿七日间山本与孙中山的“来往电报”,函末有关于作此函原由的说明:
“汉冶萍业务经理王阁臣于一月初即在日本,今晨返沪,午后曾来访。王急于了解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想法是如何产生的。我告诉他,阁下与胡汉民先生均曾提及此事。汉冶萍中日合办的设想,是去年十二月底我与阁下晤谈,议论到浙江铁路时提起的。当时我曾经谈到,假使阁下能同意浙江铁路由中日合办,也许能以该路为抵押,设法借款。若仍保持为中国铁路公司,恐难罗致借款”。
山本作此函当是应盛宣怀要求而作,也因此在盛宣怀档案中有该函保存。盛宣怀始终力图握有南京临时政府应为中日合办汉冶萍承担责任的证据。
与此同时,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在紧张地具体实行了。三十日,李维格去电王勋请转孙中山诸人,以合办草合同签署为条件的三井借款由三井物产直接与孙中山接洽;三井上海支店也接到本国来电,由藤濑等直接与孙中山商议具体实施借款事。也在三十日,陈荫明致函孙中山,请求发给“汉冶萍公司与日商合办筹借巨款转借民国”的中央政府特许状。
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南京临时政府和汉冶萍的得失
二月后,汉冶萍合办借款案转入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正式合同的交涉和谈判。二月一日,山本从上海致函孙中山,通告以下事项:
“顷接东京总公司来电,关于汉冶萍中日合办事已完全洽妥,但为使该约生效,并使您获得所需之借款,尚须所有董事的批准及股东的证实。这就需要相当时日。为了尽速向您提供借款,已洽妥以汉阳铁矿为抵押,筹借二百万至三百万日元。以上为东京来电之要旨。我已草拟了为目前借款所必需的文件,由敝处森恪君呈请阁下批准。该项文件请由阁下与陆军部长黄兴先生签字。敝处若电致前途,借款几天之内即可汇到。…森恪君今日晨由日本到达,将有很多事须与阁下商谈。考虑到借款问题的重要性,我仍以留驻上海筹措款项为宜”。
二月二日,森恪已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了以下三份合同文件。第一份合同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之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公司资本额为三千万日元,为中国、日本两国人共同经营之事业。
第二条中国人、日本人持有之股数相等,各股之权利相同。
第三条公司除现已由日本借入一千万日元外,再向日本借入五百万日元(以上借入资金总额一千五百万日元,抵作日本人之股份)。
第四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军火之价款。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领取上列借款,须提交委任状指定领取人,三井凭该人之收据支付借款。
第六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中华民国政府须于明治四十六年一月[]日还清,利息为年利八厘(每百日元为八日元),分明治四十五年七月(  )日和明治四十六年一月( )日两次归还。
第七条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三井办理。
第八条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第九条公司既定之合同,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嗣后制定条款及条款之修正,董事之选任,均应依据第一条之主旨--中国人日本人之共同事业办理。
第十条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各执一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据所附英译文决定。
以上各项,经双方承认、缔结。各自签名盖章。
该合同后附有一文件“认证”,其内容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本件所附合同草案,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中国、日本两国人之共同经营事业以及该合同草案酌订之各项条款。
二、关于该共同事业之经营办法,汉冶萍公司督办盛宣怀在日本商订之条件,为中华民国政府应使公司董事予以承认,并使股东大会予以通过。
三、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在股东大会开会前,公司先以大冶铁山为抵押,借入二百万日元乃至三百万日元,作为该合同草案所订之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五百万日元之一部分,支付给中华民国政府;余款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方能支付。
第二份合同文件全文内容:
根据本日缔结之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间之合同,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五百万日元,为此,中华民国政府再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缔结如下合同:
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来对中国之矿山、铁路、电气及其他事业让于外国人时,如条件相同,则让给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二、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所附英译文决定。
该合同后也附一“认证”,其内容如下:
本件所附中华民国政府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同草案各项,中华民国政府确已承认,此证。
中华民国政府承认采取适当措施,与汉冶萍公司事业经营所在地之湖北、湖南和江西各省官宪交涉,不得因其他地方事故而防碍公司业务。
第三份合同文件全文如下:
三井洋行代汉冶萍公司备款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所有公文及草约,业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二月二号经两方面签字认可。
一、在公文及草约内所开办法,及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手续,以及汉冶萍公司由三井洋行备款借与民国政府等情,应由民国政府将上项情形切实知照湖南、湖北、江西都督,并凡该汉冶萍公司所有财务地方,以免各方面阻挠该公司进行方法。
二、汉冶萍公司所借自民国政府共日金二百五十万元,以大冶铁矿作抵押,该款将由三井洋行交付民国政府,所有兑换汇水,均由三井洋行自定。
三、以上借款以一年为期,周年七厘行息,每半年一付利息。
四、付息还本,凡关于此次款项事宜,均由三井洋行经理。
五、三井洋行当竭力募集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此条业已声明在草约内矣)。连前借款共成日金五百万元。”
从以上三份合同文件以及前面对史料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汉冶萍公司从未参与三井物产与南京临时政府之间的具体谈判,盛宣怀的谈判对手仅是最终提供贷款的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盛宣怀与小田切是此笔借款的受授方,南京临时政府从盛宣怀处拿走了借款的绝大部分,盛宣怀从临时政府处得到归还私产的承诺,三井从临时政府处获得多项在华利权,以正金银行为代表的日本政府则圆了多年来孜孜以求的合办汉冶萍梦想。此次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汉冶萍公司毫无自身权益可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和三井物产间,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间交换利权的牺牲品。
正当森恪赴南京与孙中山、黄兴在一日间签署上述三份合同文件之时,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就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三百万日元借贷款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谈判也已艰难地开始了。虽然此次借贷款有中日合办汉冶萍的前提条件,但是贷款支付与偿还的具体方式与一九零四年以来日方银行与汉冶萍签订的大多数借贷款合同一样,同属预借矿石价款性质,即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贷款,汉冶萍则按合同向日本制铁所提供铁矿石,日本制铁所将当年应付矿价款直接交正金银行。因而参与借贷款谈判有正金银行、汉冶萍和日本制铁所三方。预借矿价合同条款共十条全系小田切拟订,对中国方面十分苛刻,盛宣怀反对最力的是其中第二、三、六、七和八条。
这几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公司为确保前条所开借款本利偿还不误起见,允将座落中国湖北省大冶地方所有公司之矿山、铁路暨其余在大冶地方一切产业,作为第二次抵押。公司前已将公司之大冶产业作为日本兴业银行及银行借款之抵押,如将来公司还清此二银行前借之款,本条所开产业即作为前条所开借款之头次抵押,无须何等商议知照等事。公司须将本条所开产业之凭据契卷,随后从速托在银行指定之处保存。但公司代表人可商由银行允诺,随时点查。
第三条:除本合同第二条所开产业外,公司允将现有开采权之左[下]列各地方所出矿石,作为本合同第一条所开借款付还本利之抵押,惟在公司铁厂应用矿石,可由公司采用:
湖北省武昌县银山头、马婆山;又兴国州富池口鸡笼山。公司须于交收款项前,将本条所开产业之凭据契卷托在银行指定之处保存,但公司代表人可商由银行允诺,随时点查。
第六条:公司除照已订各种合同内应交矿石数目外,本年起三十年为止,每年应向制铁所另售矿石,至多以十万吨为限。本年制铁所应购之数,于前一年内与公司预行商定。…公司所售矿石,总以公司矿山最佳之料交付。
第七条:如在中国偶生变乱,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有不能照本合同第六条所开条款办理之虑,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各地方矿石之开采、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矿石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第八条:中国现因发生变乱,公司、制铁所、银行明治四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宣统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北京所订供给生铁暨预借生铁价值合同所开条款,公司不能完全照办,制铁所受其亏损,银行亦抱忧虑。如将来变乱连绵不止,或新变发生,或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不得完全照办该合同所开条款之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汉阳铁厂制造生铁、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生铁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即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公司如欲将汉阳铁厂产业作为他借款之抵押,或将此项产业作为公司负责之目的及条件,应先与制铁所、银行商允,再行办理。
关于第二条,盛宣怀认为:“此次因民政府需续借三百万元,系仍照前案,添购矿石十万吨”,也只能是“将大冶地方所有公司之矿山、铁路暨其余在大冶地方一切产业”作为抵押,以及“以武昌兴国现有开采权之铁山所出矿石作为担保”,而不能将这些矿山、铁路等产业的地契凭据抵押于正金银行,声称“若为三百万借款而欲将地契交与银行,必由公司请示民政府,俟民政府核准后,才可照办;亦恐民政府不欲因此借款而使土地为他国所执也”。
关于第六条,盛宣怀认为,三百万日元的借款以三十年内每年支付十万吨矿石偿付本息,还贷期过长。还贷期过长不但导致偿还总量增加,而且意味着汉冶萍产业抵押期的延长。关于第七条、第八条,盛宣怀认为太损害公司主权。但小田切坚持第六条三十年的期限已是由原五十年所改,第七条第八条所谓如中国发生变乱,或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等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代理人”之句,是由原“制铁所、银行即应暂作公司之代理人”所改,因而不能再改。至于第二条、第三条,小田切认为根本不存在改动的余地。
合同条款对于汉冶萍方面利权损害的过大,盛宣怀要求有所修正,因此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公司间的借贷款合同迟迟不能签约。但是这份合同,是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间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件生效的先决条件,因而南京方面频频去电催迫盛宣怀。二月七日,李维格从东京两次致电盛宣怀,前电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及特别契约,磋磨数日,条款无可再改。南京急电催逼,亦无可再延。应否即行签定?祈此函到时即速电示。电语只须可签不可签,勿涉他语,以免再延,而生枝节”。
后电主要内容:
“宁电催款,一日数至,云如再不付款,前议全翻,应合契据事,违背法律,亦恐生变。…合同条款,前日井上侯亦拟酌改。小田对云,稿已磋定,不能再改,故条款井上亦未能改。…山本云,合办东京必成。合办一成,借款条款均不吃重”。
二月九日,三井物产的山本、此时作为盛宣怀秘书的高木陆郎以及李维格、林志熙四人共同致电盛宣怀:
“又接宁电,‘今日不签定,前之各议全行取销’等语。事急矣,委任状请先签字,如条款有实在为难之处,只要两面力能办到,签定付款后,总可转圜,请放心。此系爱宫保起见,一家人之话,速速勿迟,再无往返电商时。立候三等电复,高木来不及。…再,今晚不签,事即决裂”。
当晚十一时,高木再去电盛宣怀,作最后的催促:
“…委任状三份速照签定,无时再改。速电示,再迟,事决裂,所有宫保各事,弟无力再能代办,爱莫能助,祈谅,切勿自误,言尽于此”。
电报函件中所谓“前议”“宫保事”,应是前面所述通过陈荫明、森恪等人的多方联络,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即如果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南京临时政府就负责保护和发还已被没收的盛氏私产。此时,南京临时政府明确以发还私产事相威胁,盛宣怀也就不再坚持了。二月十日,盛宣怀与小田切、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三人签订预借矿价合同。合同规定,三百万日元借款由二月十二日交付。但事实上,二月九日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就电告孙中山,三井物产的森恪已交到银五十万两的期票。这笔款项归汉冶萍用的仅五十万,关于归南京临时政府用的二百五十万,至二月十三日尚只交付了二百万,其余五十万,迄五月中旬才交付完毕。
南京临时政府催迫汉冶萍借款之原因
一月末之后尤其是在二月九日前后,南京临时政府对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的真正到位有格外的迫切性,这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之间的另几笔借款案的失败有关。简单地了解这几笔借款始末,对于南京临时政府在催迫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会有更全面的理解。对于本文所要说明的主题也是有意义的。
第一笔是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即南京临时政府以允准日本帮助中国建立中央银行为条件,日本向其在短期内迅速提供借款一千万日元。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黄兴派何天迥赴日筹款,陪同何氏在日本活动的是长期支持孙中山并与之有密切关系的神户实业家三上丰夷。十二月三十日,三上急电黄兴,电报主要内容如下:
“东京元老大臣会议结果,确定援助共和政府。何天迥与松方、大隈、阪谷芳郎、三岛正金面谈之后,同意设立中央银行,资本一亿日元。…设立此银行,涩泽等人皆愿尽力。…阪谷早有成案。事态紧急重大,望与犬养相商。速复为盼”。
阪谷芳郎为日本实业、金融界领袖人物涩泽荣一之婿,长期任职大藏省,一九零六至一九零八年曾出任大藏大臣,并在一九一一年六月上海英文报《中国新闻》上发表过关于中国设立中央银行的意见书。是此项日本协助中国设立中央银行一千万日元借款案中的重要人物。
阪谷的活动得到南京临时政府的响应,一九一二年一月中旬发布的内阁名单中,阪谷被聘为临时政府的财政顾问。此案最终一则因孙中山“十日内融资一千万日元”的要求日方难以做到,二则因一月十八日,日本政界元老会议上有反对意见,此案遂流产。
第二笔是轮船招商局抵押借款案,也是孙中山后来遭到南京临时政府内部攻击最力的借款案之一。该案起于一九一一年十二月初,黄兴诸人在上海与日本大仓洋行交涉四百万日元借款。由于种种原因,交涉始终进展缓慢,南京临时政府方面加紧实现该案的措施在一九一二年一月下旬后,恰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同步。见二月二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致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机密函:
“关于招商局借款…自上月下旬以来,南京孙逸仙与黄兴,或以直接形式,或通过上海都督陈其美,公然向招商局董事会提出要求,以该局所有之全部财产为抵押,借款一千万两,提供军事费用;并限期于上月二十七日以前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回答。该局负责当局认为如此重大问题断非董事会议所能决定。经交涉,已获准展期至二月二日交临时股东总会商讨解决”。
在二月二日召开的招商局股东大会上,虽然股东出席人数太少和“身为董事者几乎无人出席”,但总算以“无人表示反对”通过了借款案。不过招商局总办王子展在会议之后表示:
“此次临时股东总会之决议不具有任何效力,纵令强行实施,向外国借款,届时该局董事亦将无人肯予签字;且以全部财产为抵押进行借款,尚有与汇丰银行之瓜葛,不论临时股东总会之决议如何,此项借款事实上将不可能实现”。
二月五日英驻日本大使就招商局抵押借款案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抗议,预示了该案的流产。
第三笔是孙中山与三井物产的森恪之间达成的秘密借款案,即以“满洲”租借给日本为条件,日政府在二月八日之前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一千万日元借款。此项秘密借款案开始于二月二日森恪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前述三井物产与南京临时政府间的三份合同文件之后。森恪在与孙中山交涉该案前,曾请示过三井物产首脑益田孝,益田孝则将此事与政界元老井上馨进行商议,而井上馨又将森恪的计划通告正策划出兵占领中国东北三省的枢密院议长山县有朋。山县表示:“赞成乘此机会,与革命党订立密约,使东三省归于我”。得到支持的森恪在二月三日两次与孙中山会谈。森恪向孙中山指出:
“…显然,革命政府今后还有诸多困难,不依靠地理上、历史上有特殊立场日本之援助,断难成功。若阁下决心舍弃命运已定之满洲,将其委诸日本,作为其代价而欲从日本得到特殊援助,以完成革命之大业,日本必会答应贵方要求。使用必要之手段。日本为保全满洲而不惜发动第二次战争,若能暗中与阁下携手,解决悬之已久之国策大问题,亦可以小努力换避免第二次战争之利益”。
森恪并向孙中山说明,以允准日本租借“满洲”为条件日本向临时政府提供借款,也是元老桂太郎等人的主张,他还提出孙中山或黄兴须与他秘密渡日,与桂太郎直接商议。孙中山表示同意森恪的主张,并阐述了如下理由:
“…近日,革命政府财政之穷乏已达极点,供给军队之财源几无,几达破产之地步,若数日内无法获得救燃眉危机之资金,或解散军队,或解散政府,命运当此。此时,余等若数日不露面,恐谣言四起,谓余等逃走矣。鉴于上述现状,旧历年前后不拘何种手段,亦要筹足维持军队之费用。汉冶萍断然实行日华合办,以筹五百万元,以招商局为担保借款一千万元等举,皆因此故也。虽费如此工夫,但此类交涉荏苒不决故不得已又考虑出:先与袁世凯定和议,以抑天下之乱,而后徐筹军资,以图再起,以武力扫平北京重建天下之方针。近日与北方频繁交涉议和协定,与袁之谈判亦渐成熟,双方条件大体一致,而今只待南方之决心,南北即可休战,而余等至今仍对解决财源问题存一线之希望,若有幸可能解决防止军队离乱之足够资金,余等可将对袁和谈延至年后,再筹资金,而后排除袁氏,按当初之计划以兵力彻底扫除南北异己分子,建立共和政体,绝他日内争之根。虽然如此,时至今日,仍无获得金钱之望,倘不幸在此五日内即九日以前、旧历年末前无法获得预定一千五百万元之借款,则万事休矣。
革命政府倒台之前,可先发制人达成南北和议,将政权让于袁世凯,而政权一旦移于袁氏之手,今后难发突变,亦几乎无望履行与日本之密约也”。
当日下午六时,森恪急电益田孝:
“支那政府财政困乏,年底前若无一千五百万元,将有战争,或革命政府将陷混乱。因与汉冶萍公司已成立五百万元借款。以招商局担保向邮船公司、与英德美国等借款一千万元正在交涉中,若五日以内其借款无望成立,万事皆休,孙、黄当与袁缔结和议,让政权于袁。因孙承认日本租借满洲,日本为防革命军解散,汉冶萍公司五百万元之外若立即再借一千万元,与袁世凯之和议可中断。孙文或黄兴可望至日本达成满洲之秘密契约。钱未到手前,军队有解散之虞。若离南京,恐生变事。满洲之事,倘决意实行,祈四日内电告借款一千万元,当中止对袁世凯之和议”。
益田孝将来自森恪的情报立刻报告了井上馨,并致电山县,所谓“孙已承诺租借南满之事。但支那元旦以前若无一千五百万元,除将政权让于袁世凯外,别无他途…若日本承担此借款,已允中断对袁讲和,孙文或黄兴即刻来日缔结秘密契约。已与井上侯电话述及此事…祈速就此裁决与否商议,并且与政府协商”。
但井上和山县处均没有回音。六日孙中山再次要求森恪:“已将对袁世凯和谈延至九日,故九日前祈有确切答复”。在森恪催促益田孝几次之后,八日益田孝给森恪去电,其主要内容云:“与袁世凯之和谈虽非可容余等置喙之事,亦请转告对孙、黄深切之同情,余等祈孙、黄在于己有利地位上达成妥协,井上侯难于直接回答。目下汉冶萍之二百五十万,将设法于明日汇出…满洲一事,倘能来一人,劝告签定秘密条约,可望得到更多同情”。
至此我们可以理解南京临时政府在二月七日后对盛宣怀骤然加大签约压力的理由了。资金是二月九日孙中山与袁世凯谈判的最重要的筹码,而当时有现实可能到手的借款惟有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一项。正因为如此,在盛宣怀二月十日签字前,二月九日南京临时政府已经收到三井物产森恪的五十万两的银票了。
盛宣怀的不安是有理由的。自从孙中山废约主张出,社会即有“万矢集于一人”--盛宣怀的局面。盛宣怀不能不担心,即便孙中山有心兑现其保证盛氏财产归还的承诺,社会舆论的形势也使之无法实施。二月廿二日《神州日报》载民社、湖南共和协会、江西联合分会、四川共和协会、河南共和协会、国民协会、中华民国联合会等《汉冶萍公揭》一文。该文谓,如盛宣怀不取消中日合办汉冶萍约,即“处以最激之办法”四条:
(一)盛宣怀所有私产概行充公,并查明彼督办铁路时用官价收买民地以为私产之劣迹,无论该地产已卖未卖及借出、抵押,概行充公。
(二)盛宣怀既为卖国奴逃居外国,凡属盛氏家族一律逐出民国之外,令依盛宣怀为生活。
(三)汉冶萍公司股东应立即反对盛宣怀合办之举,如不反对者,即系同党,应将其所有股票概行充公。
(四)凡助盛宣怀为虐,经手此事之人,我等经查若有其姓名,如不取消此合办之举,即与盛宣怀一同宣布死刑。
廿六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上海股东们分别致电盛宣怀,要求迅速取消合办约,所谓“全国舆论哗然,鄂、湘、赣三省人民起而反抗,将恐激成变端,我等同受其累,决不甘心”。廿八日,上海《申报》又刊出湖北共和促进会致孙中山及南京政府各部总长、参议院各团体通电,谓合办“无论已否签押,倘用以抵押借款,鄂人誓不承认”。
在这样的局面下,盛宣怀采取了十分谨慎的处理方式。自二月廿四日起盛宣怀分别致电汉冶萍公司董事扬学沂、赵凤昌等人,在安排召开股东大会废约的同时,力图将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真相公诸于众人:“所有此事合办缘起,往来电文,特此抄送全分,望即刷印多分,开会之日,分送各股东阅看,便当一目了然”。另外,在盛宣怀的要求下,二月廿八日三井物产出具了南京临时政府批准“沪三井之约”的证明。在这样的背景下,盛宣怀顺势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
汉冶萍公司股东大会迟至三月廿二日才在上海召开,全体通过否决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三月廿九日盛宣怀致函孙中山:
“中山先生阁下:两上芜缄,度邀青鉴。汉冶萍股东反对,已正式函致日代表取消前议,并面告前途。宣怀一人愿负责任,不得另生枝节,似已默许,堪慰。下走交涉数十年,向以信义为操纵,用敢上纾尊廑。钢铁关系自强,需本甚巨,华商心有余而力不足,恐非政府与商民合办不能从速恢张,以与欧美抗衡也。闻公卸责后即离南京,而上海为社会人才荟萃之薮,八方消息灵通。可否襜帏暂住,以慰天下喁喁之望。敬请钧安”。
废约后孙中山、盛宣怀对合办的态度
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以废约告终,但是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之议并未因此而告终结。尤其是对于盛宣怀而言。一九一二年二月廿一日,在得知孙中山已决定废弃合办约之后盛宣怀致函李维格:
“鄙见请阁下实告山本(王正廷之言),如欲合办,须趁早取其核准实据,过此以往,更难著手,根本已摇,运动无力矣。倘三井办不到,务请据实密以告我”。
二月廿四日盛宣怀为安排废约股东大会致函汉冶萍公司董事扬学沂,函中他毫无隐晦地表明了对合办事的全面立场:
“论汉冶萍生意,合办必好,日本用钢铁最多,可不买欧铁,余利必厚,于中国实业必有进步。但舆论必不以为然,我故不肯起此念。乃日本趁民政府要借债,运动此约,催逼我公司成议。弟亦料其必难成,然此后公司,日不相助,筹款更难”。
后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两次致电盛宣怀表示全体董事反对合办,并建议不必再召开股东会议议决。但盛宣怀仍坚持召开股东大会,正式启动“合办案要经由半数股东赞成,否则作罢”的二月十日合办合同第十条款作为废约程序,这一方面可表明他在名义上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承担了责任,以求对孙中山诸人的要求有一个公开的交代;另一方面则有盛宣怀对合办抱有期待的特殊考虑。见二月廿六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
“…董事欲以此两电即作为多数不赞成,弟恐不能。此事急脉缓受,借开会延二十天,弟以为有益无损。惟此时合办必不能成,汉冶萍岂能无办法?务望大驾速来盐屋。熟商数日(许多关键不能形诸笔墨),以定大局。请与小田切、山本两君说明,目前看守在南京无济于事(并不必住神户,无人不知来办此事矣),暂留高木以通消息”。
盛宣怀以召开股东大会拖延废约的时间。见二月廿七日高木致盛宣怀电:“贵国时局尚难逆料。局变,则股东意亦变,似股东会期不必急急”。在此事上盛宣怀与小田切、山本和高木有相似的立场,都期待中国国内政治出现令汉冶萍合办案得以继续的转机。
自一八九六年接办汉阳铁厂后苦于资金匮乏的经验,令盛宣怀深知资金对于汉冶萍公司这样大型企业的致命性意义,当时的中国国内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条件,完全不具备提供如此大规模资金来源的可能。汉冶萍公司的维持只能依赖于对外借款,这已经是辛亥革命前的实况。一九一一年十月武昌起义造成的社会政治动乱,更使盛宣怀倾向于依赖外资、外力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因此有一九一一年十一月李维格有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之设想出台。只是当时慑于“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失败后的国内舆论压力,盛宣怀不能公开支持而已。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后,中国国内政治社会环境必是令他于合办在资金因素外有更充分的理由以及更迫切的心情。
与孙中山不同,盛宣怀当时与日本的关系,无论在公的一层,即企业关系方面,还是私的一层,即个人人事关系方面,基本上都只限定在经济的意义上。盛宣怀对日关系密切的由来全在于,在诸列强中与日本进行的借贷活动对于他个人以及他所控制的企业而言是最有利可图的。于私而言,盛宣怀的私产四百万元在汉冶萍公司,几占汉冶萍全部股份的三份之一。在武昌起义后的政局及社会环境下,盛宣怀迫切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办法使其股本不致遭遇灭顶之灾,这同武昌起义前他曾希望通过向日本举借一千二百万日元将个人资金抽回的考虑是一样的。于汉冶萍公司的生存状态而言,武昌起义爆发前的汉冶萍公司,尽管有种种的困难,但是它过去最困扰的几方面问题,如生产技术、设备、缺焦以及产品市场销路等等都基本解决了。汉冶萍公司的生产有可能出现良性循环,在此背景下盛宣怀才大胆地劝诱清廷亲贵及政府大员们投资汉冶萍。然而,武昌起义的炮火摧毁了盛宣怀和汉冶萍的希望和梦想。汉、冶、萍三处均是“机关破坏,营业停顿”,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尤其是汉阳铁厂,遭遇重创。当时据汉冶萍的大股东、日本神户华侨吴锦堂计算,汉冶萍“厂矿停办一日,公司须赔利债五千两,连股息每日须赔七千两”。这种状况当然不能听任其继续,为了挽救汉冶萍,中日合办则是唯一有效的途径。一九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英《泰晤士报》驻京记者莫里循在得知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签订之事后,说:
“这笔交易完全合法,不能出面反对。各国银行多年来一直在争着作这笔生意,然而人们承认日本人对权利的要求最为强烈。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事,因为他们象在大冶得到的那样,必需取得源源供应的铁矿石,这笔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铁矿石的供应。没有一家银行对这笔交易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正因为日本对大冶铁矿的依赖,日本才可能与比其他列强向汉冶萍公司提供相对更加优惠的贷款及合办的条件。中日合办汉冶萍是当时中国时局发展演变下的自然结果。虽然盛宣怀不愿在受南京临时政府挟制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参与到对日合办案中,但是一旦如此被动的参与其中,既可有政府应对国内强大的反对力量,则对于盛宣怀来说,于私于公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的好的结果。这也就是盛宣怀在二月下旬后处心积虑地力图维持合办案的原因了。北洋政府时期,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实现,但是汉冶萍仍然只能依赖于日本资金。一九一二年十月,新当选的汉冶萍董事长在向北洋政府各方电告汉冶萍的困境时指出:“唯公司自上年八月以后,全仗日本制铁所、银行陆续借款,勉强维持,迄今已垫有二百数十万之巨”。“除日本银行外,又一无挪移之处”。“其所以若此竭力辅助,无非冀得生铁之供给”。
对于孙中山而言,长期革命活动的经验使他认识到筹集巨额的经费是中国革命成功的一个关键,因而他多年在海外活动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为革命筹集经费,武昌起义后他继续在欧美活动两个多月也是为筹集经费,在返国的船上与前来迎接的日本人所谈还是为了筹集经费,而在他归国之后,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仍然是筹集经费。从当时情况来看,筹集经费的渠道不可能来自国内,唯一的办法便是借外债。孙中山对借外债有这样的认识:“明知借债遗累后人,然不借债,则连后人皆无,故借债为生死问题,非利害问题,譬如有病不食药则死,故明知其苦而食之”。所以二月中旬,孙中山在遭到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反对力量之后,始终打算将中日合办汉冶萍事坚持下去。虽然在当时资金问题已不再是重要的考虑,此举孙中山不免有维护个人声名的动机,但更有意义的是他在坚持从来认为是正确的主张。
在废除合办案已成定局的三月十六日,孙中山还在南京与三井物产的森恪密谈。据日本驻南京领事铃木向外务大臣内田报告的“孙氏与森恪氏密谈之大要”可知,密谈双方有如此的共识:“认为合办合同即使在股东大会上取消,但以其同三井所订合同和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依然存在,于适当时机有使该案复活之意”。铃木还就此对孙中山、黄兴诸人面对废除合办案的对策作了如下的揣测:
“忖度孙、黄对本件的真意,可以查知他们内心认为公司合办较为得策,且欲使其实现;但由于参议院及其他士民之激烈反对,知道在目前其信念难于贯彻。且正金与该公司的合办合同,纵令取消,而三井合同、正金借款合同以及附带的特别合同,仍未消灭,他日仍能收合办之实效。现在暂将股东大会对合办案之否决,搁在一边,一俟舆论平静以后,再说明合办对中日两国、对公司、对股东和其他有关当事人都极为有利,以徐图实行合办。根据他们向森恪所泄露的密谈之要点,这是很明了的。又,孙在表面上盲从参议院之反对决议、取消合办之声明,承认该合同无效,决定偿还预借款,并将此意电告在上海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又派财政次长急赴上海,商议取消合同;但事实上,对我方当事者,并未发出上述声明及采取偿还预借款的措施”。
日本各方在商议后决定,与其在中国国内反对合办案正激烈的情况下迫使孙、黄坚持,不如“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而日本方面则应在“暗中图谋局面之逐步发展,以待时机成熟,坚决实行合办”。在汉冶萍公司股东召开大会否决合办案的第二日,即三月廿三日,铃木访问了孙中山,事后他用机密函向内田报告他与孙中山的交谈内容:
“遵于廿三日非正式地去总统府拜访孙氏,说明本件经过,并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并尽力促使其实行。最初,他谈到在舆论激烈反对之今天,欲期合办之实行,绝不可能,而且在股东大会上已遭到否决命运,则合办案只能视为业已取消,已无计可施,暗中述说其处境之困难。本领事根据电训旨趣,说明过去经过,指出其责任重大,并委婉地引用三井密约,畅谈很久。孙氏亦终于改变其原来主张,说他自己早已认识到合办之利,不久将在广东兴办中外合办事业,由他或他的代理人直接经营,对合办反对论者将以事实显示其利害得失,对他们作启蒙工作;他相信今后在中国合办事业,将会不断出现。同时,也提到汉冶萍合办一事,他有特别重大责任,并明白表示:一俟唐绍仪来宁后,当告以本件经过,怂恿其由新政府接办,今后并将充分努力促使合办得以实现”。
虽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成功,但是孙中山始终没有放弃与日本合资在中国兴办实业的念头,一九一三年二月在访日期间,他又由森恪等联络,与山本条太郎、益田孝及涩泽荣一等人,合议成立中日合办的中国兴业公司。
孙中山对日关系的复杂性是盛宣怀所不能及的。除了有经济的、政治的、人事的多重意义外,孙中山与其交往的日本友人的关系甚至有道义的、政治理想的共同承当的成分。当然这已经不属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总之,南京临时政府策划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是由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在由于武昌起义而骤然被推到领导全国性的推翻清王朝运动的政治舞台前列之际,无论是他们的主张,还是他们作为革命领袖的地位并不能在南方绅商社会中获得认同;南方绅商和社会精英在推翻清王朝的问题上与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达成共识,而在建立民主共和政权的具体行动方面没有提供支持。在这样的意义上,孙中山、黄兴等革命领袖在南方推进革命事业时力量薄弱,因此只能将巩固新生政权的资金来源的希望寄于外国,在这一点上他们又不能获得刚刚由“保路”运动中走出来的南方绅商社会的支持。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此案恰恰触犯了二十世纪初以来南方绅商社会反应最激烈的所谓“出卖利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