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卫生部门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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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与卫生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2005年1月,安监总局与卫生部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形成了文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下发到各地相关部门。
08年安监总局三定方案出台之后,安监总局增加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但安监与卫生两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所以现在两部门职责分工,仍以05年文件为准。
职责分工
安监部门
卫生部门
法律、法规
及标准的制定
·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管检查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资质认定
证件审批发放
项目验收
·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培训与救治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两部门
协调工作
·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共同研究、协商
·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等情况要及时互相通报
·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及时协商其他相关工作
安监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职责演变
·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从此,卫生部门肩负起这负重担。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监局。 >>详细
·200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其中国家安监总局三定方案里,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详细
·在2009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职业安全监管被列为安监部门09年的重要工作。小组讨论时与会代表就安监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这项职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很多代表认为,这项工作在今年必将破题起步。 >>详细
·2009年2月,安监总局发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安监部门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并从六方面就安监部门应开展的工作进行部署。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