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赵作海所获65万国家赔偿太低太寒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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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赵作海所获65万国家赔偿太低太寒碜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2010年05月14日03:21

  65万国家赔偿依然太过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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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见本报今日17版报道)。

  必须承认,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这个65万的赔偿加补助,其实不算低。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得不说,65万的赔偿加补助,仍然是太低太寒碜了。我们知道,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赔偿”,至少有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作用和目的。一方面,对受害人所受到的各种损失、创痛,给予必要的追偿、弥补、抚慰;另一方面,对施害者、责任人的错误、非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规训、警戒。显然,11年65万的标准,无论是哪个方面——追偿还是惩罚的作用和目的,均无法得到真正充分的体现。

  仅以追偿为例。赵作海蒙冤入狱、失去人身自由11年,其间不仅自己饱受身体、精神的痛苦折磨,而且整个家庭也彻底解体、分崩离析。试问,如此妻离子散、家破人去式的惨痛人生遭际,是11年的平均工资就可以弥补的么?难道坐牢11年,就等于上班11年?要知道,即便是上班,平均工资之外,也还有各种社会保险、节假日休息等基本劳动福利和待遇,更不会妨碍与家人朝夕团聚。从这个意义上说,65万之于赵作海所失去的,不仅谈不上充分的赔偿,甚至连基本等价交换层面的补偿,也远远谈不上。

  所有这一切再次表明,现行“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赔偿标准,并不合理——既不符合“赔偿”应有的法理,也不符合其所应基于的基本情理——人情人性之理。一方面,仅按“平均工资”而不是工资的倍数来计算的赔偿标准,显得太过低微、抠门;另一方面,不考虑具体被侵犯人身自由时限的长短,而简单采取同一赔偿标准,也显得过于机械、缺乏必要的制度弹性。遗憾的是,最新修订、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在这一点上并无根本改进,依然坚持了“日平均工资计算”的旧标准。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赔偿,这意味着,该赔偿应该是最高规格,也是最为严肃认真的赔偿。其所彰显的既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必要救济,也是这种救济背后,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尊重和敬畏。显然,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赔偿标准过低,不足以让国家赔偿名副其实,势必有损这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