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富豪吴英申诉书揭开被绑架八天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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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7年03月20日11:0921世纪经济报道评论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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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原件
我是浙江本色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英。
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身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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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州、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并于12月28日,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根据,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及26号强行缺席调解,将我14处房产分别判给安徽省当涂县查湾乡钟山村的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3000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
2006年12月28日晚我才获自由,当日晚上8时许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未予立案,毫无结果。
在此我呼请省政府调查事实,撤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及26号的调解……”
上述申诉书,是本报记者在东阳市通过吴英旗下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位管理人员家属得到的。申诉书写明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距“绑架”事发将近20多天。
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人因何制造此起“绑架”事件,现因杨等人在3月16日与吴英同日被正式批捕,而暂时对外封存了事件真相。吴英与其余五人涉嫌的罪名,无一例外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吴英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郝春莉、张世国在吴英“绑架释放”后,到东阳市见到吴英本人。据称,吴在律师建议下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未予立案。
3月9日,本报记者向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警员询问立案情况,他说暂时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绑架案”。
从12月21日至12月27日,“绑架”事件是确有其事,还是吴英本人杜撰出来的故事,有待于公安部门的进一步结论。
那八天,围绕着吴英,悄然发生的两起民事诉案,以及二十天后发生的另一起民事诉案,均意味深长。
两起“民事调解”
吴英信中提及的两处房产被蓄意剥夺,至今仍令吴英家人耿耿于怀。
记者通过吴英家人,取得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分别为(2007) 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26号,与吴英上述申诉材料中提到的调解书内容正好吻合,这两起调解书所涉均为内容类似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吴英诉称,2006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胡滋仁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六套房产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168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购房款1470万元,尚欠210万元就不再付清余款,为此,原告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要求。而法院则判令胡滋仁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购房款210万元,但奇怪的是,调解令还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时,当即交付给被告胡滋仁房产证及房产钥匙。
第26号调解书则显示,原告吴英诉称于2006年11月15日,与被告刘贤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12套房产转让给被告,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80万元,由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后先付给原告1100万元,余款280万元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付清。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购房款1100万元人民币,尚欠280万元,原告据此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要求。同样,法院也做出了判令被告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尚欠的购房款280万元,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时当即交付给被告刘贤富房产证与房产钥匙。
但这两份以吴英名义发出的起诉书,却遭到吴英家人的质疑,他们声称上述两份起诉书并非吴英所发,至今他们也没有看到“以吴英本人名义”递交的起诉书。
而另一个疑点,则是这两宗调解案均为吴英缺席的情况下宣判,而调解书所显示的吴英的委托代理人毕健,则与被告均为安徽省当涂县人。
吴英家人称,法院主持调解并签署调解书的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而这正是吴英被“绑架释放”的当天,也就是说,法院调解期间,吴已失去了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据吴英家人称,该案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但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调解程序,效率之高颇“超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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