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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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视角下的乡村治理模式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张 健(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管理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摘 要:本文从社会建设视角对“有限主导——合作”乡村治理模式进行学理性分析。阐释了“有限主导——合作”模式的涵义、依据,认为形塑“有限主导——合作”模式的路径是:克服国家权威碎裂化,规范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行为;培育村干部合成器角色;增强农民合作精神。

  关键词:国家(政府);村干部;农民;有限主导;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社会建设从正向说,就是要在社会发展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机制,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从逆向说,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通过这样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更好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增加安全,增进团结,改善民生。[1]这就是说,社会建设以促进社会公正为实质,以共建共享社会和谐为目标。此内涵与乡村治理研究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乡村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导向相契合。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以国家(政府)、村干部和农民“乡村在场”范式研究了“有限主导——合作”乡村治理模式的涵义、依据及其形塑路径,期望为建设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力、自然舒适、生态优雅、秩序井然、邻里关系友好、村民互相帮助的和谐乡村共同体开拓新的思路。

  一、有限主导——合作模式的涵义

  1949年新生的国家政权构建的乡村政权体系遮蔽了乡村日常社会生活,培育出了阶级语境下的政权代理人——村干部,实现了农民组织化依附,形塑了国家政权、村干部和农民乡村治理主体模式。社会建设时期乡村治理以国家政权、村干部和农民为主体,形成了“有限主导——合作”模式。基本涵义是:

  (一)国家政权是乡村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更不是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组织和农户协作团体等都可成为各个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国家政权在乡村的政治社会功能的发挥是有限主导。也就是说国家不再奉行“全能主义”原则,而是把“总体性社会”下独自承担的责任分解给乡村社会,逐步缩小其政治控制力量和范围,动员各种利益群体在制度化的政治体系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乡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村干部是乡村社会关联的合成者。传统社会,乡村精英(特别是绅士)是国家在乡村的代理人,传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教化;近代社会,乡村精英蜕变为“赢利型经纪”,榨取民脂民膏;集体化时期,村干部是国家政权的依附者,为政治运动推波助澜。在基层民主自治发展时期,政权型权力逐渐消解,法理型权威逐渐生长,村干部不再是政治经营者和政权代理人,而是村庄秩序和公共服务的维护者和组织者,是解读和承接国家政策、聚集民意的合成者。

  (三)农民是乡村治理的合作者。村民自治的施行使农民有了更多自主参与村庄政治经济活动的机会。但是,乡村社会非均衡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和市场经济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建设充满活力、秩序井然的乡村自治共同体必须激发农民主动参与的热情。“在这样一个时代,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很难使其行动合法化”。[2] 现实表明,农民在乡村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公益活动的参与中表现出了很强的互助合作精神。

  总之,有限主导——合作模式体现着国家政权、村干部和农民共同推动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同能性,构建了三者之间双向互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范式,为实现乡村善治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有限主导——合作模式形成的依据

  (一)在市场经济中,国家维护乡村社会安全、秩序和正义的权能表现为有限主导。

  1.国家(政府)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有限供给。为乡村社会提供秩序是政府的天职,政府在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中扮演者重要角色。而市场经济的重塑平等和自由、选择和责任的内在结构使得其自身也包含着秩序的要求及其内生的机制。所以,政府在协调控制乡村经济生活时必须尊重市场的内生秩序。“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有限度。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以免受到来自大门外的敌人以及我们同胞们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证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市场竞争。”[3]

  2.国家进行乡村发展决策的先导性。俞可平认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是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正如市场经济在中国刚实行不久,还很不规范,很不成熟一样,以民间组织为主要载体的公民社会也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远未定型和成熟。”[4] 所以,“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其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3]但是,政府不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主要责任在于洞见乡村社会发展规律,培育乡村社会自主发展。

  3.国家是乡村社会非均衡发展的调节器。中国地理上的三级台阶分布以及长期国家奉行的梯度发展战略导致乡村在经济总量、人均产值、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生活质量、民主选举、政治参与等方面明显的区域差别。这种非均衡状态使得国家(政府)必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公共产品供给偏好等方式平衡发展资源,促进乡村均衡发展。

  4.国家(政府)对乡村公共产品的有限供给。政府的主导经济战略导致乡村公共服务缺位。地方政府利益偏好、盲目追求数据政绩导致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学者断言:如果“不能全方位、多渠道、制度性提供完整、充裕、公正的均衡性公共物品,那么,这场被视为‘发展奇迹’的现代化,终有一天会成为一颗死去的天体”。[5] 所以, 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但非全能型治理社会的思路决定了其对乡村公共产品的有限供给思维。

  (二)村干部成为体制外村民意愿合成的带头人和组织者。

  1.整合功能。村民自治嵌入村庄后,村委会成员通过程序民主产生。当选者赢得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道德资本,在村庄拥有个人魅力型权威,有能力整合村庄各种资源,协调各种关系,实现村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2.凝聚功能。商品经济下乡村社会异质性日渐增强,乡土特征不再明显。但是,即使村庄不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仍然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村干部在农民心目中的共同象征价值观念契合了这种文明价值,使其“廉洁奉公”、“勇担责任”的道德行为、地缘情感和市场经济下的“合作预期”能够凝聚民心。

  3.化解功能。村干部是乡村利益的代言人,能够传递致富信息,预防村民违法犯罪,协调村民人际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渠道和能力。他们的道德行为规范对村庄的社会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他们成为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器。

  (三)农民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其与市场、国家之间良性对接与互动的合作者角色。

  1.传统社会,生存危机使农民表现出“私”的扩张和放大,但是在贫苦和险恶的环境中,农业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常有发生。农民理性的表现是“从农户生产生活需要的角度看,农户并不关心如何区分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他们关心的是有没有适合于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实践中的难题的有效办法,而无论是公共的办法还是私人的办法,是计划的办法还是市场的办法,是强制的办法还是自愿的办法。”[6]说明在乡村社会建设中,农民具有理性合作精神。

  2.改革以来,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一定程度的撤出造成农民间联接和整合纽带的松散化与疏离化,农户原子化导致村社秩序絮乱、组织衰败,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保证农民的充分参与权。现有政策已经说明,乡村社区建设并不是只有政府投入就可以实现目标,本质上是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过程,需要他们参与和投入。最近的一项研究也表明农民具有强烈的公共参与精神。[7]所以,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合作者。

  三、有限主导——合作模式的形塑

  (一)克服国家权威碎裂化,规范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行为。

  首先,必须克服国家权威碎裂化。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导致了国家权威碎裂化,其表现是: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部门、地方和单位对国家利益进行消解、侵蚀和忽略;行政执行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威碎裂化严重蚕食了党和国家的权威基础。[8]所以,必须克服国家权威碎裂化,以制度、政策、权力、职能和利益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

  其次,规范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行为。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政府不能大肆干预乡村经济活动,要将属于市场发挥作用的那些领域交由市场自发调节。同时,政府要完善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规避市场经济产生的负面效应,认为“一旦强制的政府被从经济领域剔除出去,‘市场的力量’将全速出击,将人类社会置入完美的程序中。这种对市场的自然性、自发性的盲目相信,可能是市场改革者最危险的幻想。事实上一个有效的政府才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前提条件”。[9]

  (二)对村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并从物质和精神上激励其组织行为。

  村干部拥有众多社会资本和集体资源支配权。但是他们文化素质低,封建官本位意识浓厚,对国家法律制度理解能力弱。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培训提高他们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以及法律意识,使其真正成为整合乡村社会的“公共能人”,实现村干部从权力精英向服务精英的转型。同时,对村干部的活动要有监督,要尊崇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和合思想,理解其生存处境,以情为本,以节仪为文,培育礼教政治,使村干部从物质上得到激励,又能从忙碌与艰辛的活动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人生的快慰。

  (三)培育农民合作理念,激励其集体行动意识,促进村庄整体发展。

  1.农民在新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取决于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的信任程度。彼得·什托姆普卡认为对参与者给予信任有利于唤起其积极性,抑制群体内敌对,增强个体与共同体(家庭、民族等)联结,才能产生集体团结。[10]所以,政府及其村干部必须在乡村营造信任、平等和合作理念,培育农民“公民心”,以公共精神促进村庄整体发展。

  2.在现代社会,获得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生存信息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只有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实现政府、村干部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正和博弈,创设公开、公正、公平的政治社会生态环境,使农民拥有知情权,才能获得农民的真心支持、真诚拥护和积极配合。

  3.动员农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认为要促进合作必须增大未来的影响;改变收益值,使背叛受到惩罚;教育人们相互关心。[11]在乡村治理中,赋予农民充分参与权,使他们通过制度安排及必要的形式,建立自已话语权与利益诉求,创造合作的社会生态环境。

  总之,在构建乡村治理模式时,要处理好国家(政府)治权、村干部和农民的关系,克服国家权威碎裂化,规范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行为,培育村干部合成者角色,增强农民合作精神,才能建成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郑杭生.抓住改善民生不放,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广东社会科学[J],2008,(1):11-15.

  [2][美]B·盖伊·彼得斯.吴爱明,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1.

  [3][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16.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50.

  [5]胡位钧.均衡发展的政治逻辑[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208.

  [6]贺雪峰.退出权、合作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J].甘肃社会科学,2006, (1):213-217.

  [7]钟扬.中国农民的民主价值观:一种经验研究[A].张婷,译.权利、责任与国家(复旦政治学评论第四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9-100.

  [8] 戴长征.国家权威碎裂化:成因、影响及对策分析[J].政治学,2004, (9): 39-47.

  [9] 王绍光.国家、市场经济和转型[A].王浦劬等主编.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政府作用[C].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60.

  [10][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5:138-143.

  [11][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77-98.

  Rural governance model in view of social construction

  
Zhang-ji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Management, XianYang Normal College, XianYang, Shaanxi,71200)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limited-led - co-oper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mod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onstruction rationally. It commentates the meaning and the gist of the "limited-led - cooperation" model. That forms a "limited-led - cooperation" model of the path is to overcome the fragmentation of state authority and normative act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grass-roots political power; to foster the synthesizer role of village cadres; to increase their spirit of cooperation.

  Key Word: Countries (governments); village cadres; farmers; limited-led;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