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牛钉子户温情故事感动中国网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50:29
谁最该聆听
美国版“钉子户”故事?
最近,一个美国西雅图“钉子户”的故事引发了中国网友强烈兴趣和热烈讨论:这位八十几岁的美国老太太有幢小房子,开发商开出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 但她就是不肯搬,后来,开发商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形的大楼。老太太孤身一人,工程项目主管和她成了忘年交,一直照顾老人的生活。(12月8日 《南方都市报》)
在房地产领域,关于“美国老太太”的故 事,已经演绎出多个版本。最早的一则是美国老太太贷款买房与中国老太太攒钱买房的比较,去年流行的一则是美国老太太在“次贷危机”中失去房子的“新版”, 而如今,我们又从另一个角度听到这则“钉子户”版美国老太太的故事。只是,谁最该聆听这则新版美国老太太的故事呢?它会对谁更有启发意义呢?
其实,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还应当补充一点背景材料:美国西雅图市,是大名鼎鼎的微软、星巴克、亚马逊、美国电话电报无线公司等等著名跨国公司的总 部所在地,2001年之前也曾是波音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看到这里,你也许不禁要问:“西雅图为什么有如此魔力?”某种程度上,“钉子户”版美国老太太的故 事,就是答案之一。
试想,一个八十几岁、孤身一人的老太 太,独自守护着一座小房子,尚且不会受到任何人的欺负——不会有人恐吓她、殴打她,不会向她的房子里放蛇,不会有人深夜把她拖出房子,不会有人用推土机强 拆房子……西雅图这座城市,蕴藏着怎样的公正精神呢?在这里,一个孤老太尚且可以免于恐惧,何况那些胸怀大志的创业者?
看来,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最该聆听“钉子户”版美国老太太的故事,深刻认识到维护一个良好的“发展软环境”的重要性,而拒绝被极少数的房地产商所 “绑架”,更拒绝充当极少数“黑老大”的“保护伞”,真正发挥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当地创业创新的活力和热情。        (浙江  宣 华华)
http://www.jsw.com.cn/site3/zjrb/html/2009-12/09/content_1443086.htm
拆迁条例与宪法抵触 国务院正组织调研修改
2009年12月09日03:43重庆商报我要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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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折射物权法博弈地方利益

上海:潘蓉投掷汽油瓶抵抗暴力拆迁

商业大楼只好盖成了凹形

贵阳:暴力拆迁者被警方押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前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五教授建言改《拆迁条例》
前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共同起草并签署这份建议书的北大法学院五教授中,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四人: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一人:钱明星。在这份建议书的最后,五位教授写上了各自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据悉,《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前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拆迁条例》被指违法且过时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法律规定补偿完才能拆迁
五位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记者前晚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去反馈”。
建议书列举三方面冲突
冲突1
冲突2冲突3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2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3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未依法补偿就没有完成征收,《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相关链接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打架”
1991年3月 《拆迁条例》公布
1991年3月,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公布了《拆迁条例》。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但在1994年,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修改
2004年3月,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施行
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施行。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现状 《拆迁条例》与新法冲突
《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新法效力高于旧法。《拆迁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五位教授认为“其相关内容已经与新法发生抵触或冲突”。
对话专家
上书者:拆迁泛滥源自拆迁权下放
王锡锌:5名建议人之一、北大法学教授,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记者:2001年,《拆迁条例》即已出台并实施,为何现在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王锡锌:对于《拆迁条例》,我们一直在关注。尤其是在《物权法》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其中明显相抵触的地方,一直想呼吁对它进行修改。最近,各地发生了多起因拆迁引起的极端事件。针对这些事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但都是治标之策。这一系列具体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希望在这个时候提出建议,引导公众去关注制度层面的问题,促进问题从根本上的解决。
拆迁的前提是征收
记者:拆迁很复杂,您认为出现各种极端事件的原因在哪里?
王锡锌: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国家才有征收权,这种征收权可通过各级政府实现。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给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至于本该征收后再拆迁的房屋,则交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就得到拆迁许可。一旦获得拆迁许可,就能依法拆迁了。
记者:拆迁就变成居民和开发商之间的事了?
王锡锌:是的。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下,加上各种复杂的利益,开发商自然会积极拆迁,产生冲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导致拆迁泛滥。地方政府通过下放权力,使拆迁变成一件很便利的事情,自然也愿意维护这样的局面。
补偿标准应市场化
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就变得很被动?
王锡锌:事实上,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拆还是不拆的问题,因为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证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修路、架桥等,拆迁时应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的。
记者:有的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却又不得不拆迁,“钉子户”就出现了。
王锡锌:被拆迁人不能决定是否拆迁,因此他希望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钉子户”多数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有人说,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出现了很多拆迁富翁。我看这个不一定,是否漫天要价是标准不一样。如果按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来看,很多被拆迁人的要求的确是漫天要价。问题是,按照当年的建设成本,他现在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吗?因此,拆迁的补偿标准应该市场化。这个补偿应该由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时候,同时完成。
废止可免诸多矛盾
记者:在城市发展中,拆迁不可避免,如果《拆迁条例》被废止,这一领域的问题岂不是更没有规范了?
王锡锌:拆迁的问题有两个核心,一是拆迁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参考市场来定价。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解决了根本。如果还有漫天要价的情况,一方面会遭到民众的谴责,另一方面可启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应该是法律可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力。我们希望将《拆迁条例》中与法律相抵触的部分废止,启动综合调研,制定比较全面的关于征收和拆迁方面的法律,通盘考虑城市发展和拆迁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记者:这是你们提建议的目标?
王锡锌:是。最低的目标是引起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注意,进行相应修改。对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充满信心。
中国拆迁
上海女户主投掷汽油瓶抵抗暴力拆迁
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天南地北,形态各异,中国式拆迁所引发的对抗正逐步升级,方式则更为残酷惨烈。
■上海:女户主投掷汽油瓶抵抗暴力拆迁
上海机场集团要兴建机场的交通枢纽工程,而潘蓉的住房正好位于这一工程项目的范围之内,因此潘蓉一家必须在期限之内搬离原先的住所,房屋将做拆除,拆迁补偿是67.3万元,潘蓉不满。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诉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强制拆迁如期而至,去年6月12日,潘蓉为了阻止拆迁,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
■贵阳:住户用液化气罐堵路抗暴力拆迁
今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对9家住户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同时非法拘留13名住户。事件发生后,被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警方随后对暴力强拆和违法堵路事件进行调查,并强行拘留24人。
■昆明:上千商户拒绝拆迁堵断主干道
今年11月21日上午,昆明市区大型商业区-螺蛳湾批发市场发生上千商户上街堵路事件,数百名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一位商户告诉记者:“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们螺蛳湾市场一共有上万家商户,从业人员超过十万,这样大的一个市场政府要在11月30日以前强行关闭。而之前拆迁听证会上作为业主代表的21人我们都不认识,政府也强行通过了听证会,市场里平均每个商户的租赁及其他投入平均50万元,可政府拆迁却没有任何赔偿,我们无法接受、拒绝拆迁。”
美国拆迁
给100万美元不搬 “牛钉”死后把房子送项目主管
美国也有钉子户。这两天,一个美国西雅图钉子户的故事引发了中国网友强烈兴趣和热烈讨论。
一般来说,“钉子户”是被拆迁前的称谓,是“钉子”最后都是要被拆掉的,而美国西雅图巴拉德西北46街的这个“钉子”没有被拆迁,开发商为这栋只有90余平方米的小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屋主伊迪丝·梅斯菲尔德就是不肯搬。开发商无权强拆她的房子,西雅图地方政府也没有帮忙的意思,最后开发商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当时梅斯菲尔德老太太84岁。据西雅图时报报道,老太太从小就很固执。不过,开发商好像很理解这种固执。工程项目主管巴里·马丁甚至关心起老太的生活。去年春天,梅斯菲尔德太太被告知患上癌症。6月,她在家里死去。在遗嘱里,她把房子送给了马丁,以感谢他在自己生命最后一段时间的陪伴和照顾。
6月30日,马丁以31万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一间地产指导公司的老板格雷格·皮诺。皮诺准备对房子进行改造,让房子和旁边的商业大楼一样高,下面是一个两层的开放空间,向市民开放。他把这栋房子做成了个项目,起名叫“信念广场”,他认为这个房子让每一个美国人思考自己的人生。
这个让中国网友感觉有点陌生、有点稀罕的事件在中国互联网上引发热议。“啥样的拆迁新闻我们都看过,这样的拆迁新闻我们有点陌生;开发商和钉子户之间发生什么事都不稀罕,但美国这个事儿真是有点稀罕。”有网友说。本版稿件综合南方都市报、京华时报等
http://news.qq.com/a/20091209/000153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