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讨论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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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    更新时间:2010-5-8 -
 
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讨论稿)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有效投入,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哈煤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煤公司露天矿及井工矿。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部门为公司安监处、财务处。
第二章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四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原煤实际生产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提取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
其中:依兰第二煤矿和建井处一井吨煤提取10元;
露天矿吨煤提取3元。
第五条 安全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七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有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章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八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严格执行119号文件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安全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包括及时更新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解决安全欠帐、消除重大隐患。
第十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井工矿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露天矿
(一)露天矿主要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露天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露天矿防灭火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露天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露天矿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露天矿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露天矿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露天矿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九)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费用支出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支出。
5、火工品运、储安全防护支出。
6、防雷电设备及检测费用支出。
7、危险气体监测设备及检修费用支出。
8、道路减速设施及警视提示设施支出。
9、环境污染治理及相关费用支出。
10、压力容器检测费用支出。
第四章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并纳入公司全年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须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在上一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安全费用建议计划由公司安监处审核汇总安全费用,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会议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报中煤龙化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应本着调增必调减、增减平衡的原则,在年度计划控制额度内编报调整计划,凡未办理计划调整手续而购建的项目,一律视为计划外违规项目。
第十四条 煤矿生产安全费用预算必须报龙化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第五章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项目按生产系统划分:机电安全、运输提升安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矿井水防治、安全监测、露天防灭火、防尘、防水、边坡管理。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安全费用安排和其它安全技措投入两部分组成。还要分清固定资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对费用性支出项目严格按计[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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