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海难财?令人生疑的“新闻”与媒体良知(中国青年报 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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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海难财?令人生疑的“新闻”与媒体良知
2003年03月05日 00:39:10
李修远 龚楠
 
2月22日烟台发生海难,有关报道接踵而至。2月26日,山东一些报纸、电视台以大篇幅报道了海难发生时,某电信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员工携带CDMA手机参与救援的全过程。其主要内容是:CDMA手机接到救援指令后发挥了重大作用,它成了指挥机、亲情热线电话,CDMA海上通信网备受推崇,今年推出的网络还会更厉害。看着这样的报道简直是让人疑窦丛生,很难判断这是一篇新闻报道还是企业广告。
我们也许不需要怀疑该电信公司在整个救援过程付出的人力和技术支持所达到的效果―――事情的真实性也许就是这样的,但这种宣传报道的倾向性很不招人待见,宣传具有了广告的性质。大家知道,新闻报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受众者对社会信息的知情权,而广告则是出于商业目的所进行的有偿宣传。因此,新闻报道和商业广告两者绝不能混淆在一起,否则将影响新闻报道的可信度,误导消费者,令民众对新闻和广告都产生厌倦心理。在反对有偿新闻的同时,对于含有新闻报道性质的广告也应该加以杜绝,但目前只是对医学类广告加以这方面的限制,其实有很多看似通讯的长篇大论却是为企业歌功颂德的广告,严格说不论哪种广告都不应该用新闻报道的形式来进行。
媒体对新闻广告的出炉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说有偿新闻还要打着新闻的幌子作虚假宣传的话,那么新闻广告则直接以新闻的名义实施广告行为,也是与新闻报道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的。2月27日《南方周末》头版《中国媒体:责任与方向》一文的编者按中谈到“媒体的商品属性被渲染得无以复加,似乎媒体仅是一个赢利的企业,媒体的从业人员也成了打工挣钱的产业工人”,这一评论未免尖刻但又点中要害。其实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媒体在市场生存中的商品属性,然而这一属性是以媒体的基本良知为道德底线的,最起码要求媒体能够真实、客观报道,挖掘人民喜欢的、有价值的信息。而以“新闻观察”的名义,长篇累牍地宣传一种产品,让人搞不懂这究竟是新闻还是广告,媒体可能会得到经济上的好处,但长远来看最终会砸了自己的牌子。
所以,希望媒体在按自己的逻辑办事的时候,最好能考虑一下受众同时也是消费者的感受和利益,遵守最基本的良知。不要钻空子,以那些不伦不类的所谓“新闻”做最低劣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