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孟汝醒:民国牛人陈公博为何求死不求生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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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牛人陈公博为何求死不求生?

2010-11-12

1946年3月21日凌晨,陈公博等人从南京被押往苏州,等待江苏省高等法院的审判。

1946年4月5日起,高等法院多次公开审讯陈公博,罪行基本上围绕着“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当时是公开审理案件,苏州的市民和本地、外地的记者大批的蜂拥过来。从老照片上看,颇有今日大贪官公审之盛况。

1946年4月5日下午,法庭开庭公审陈公博。据说那天陈公博身穿深灰色布面夹衫、灰色呢西装裤,头戴黑呢船形帽,脚蹬一双黑皮鞋,如此打扮得体,以至于人说像是会议代表,而非受审囚犯。只见他手持两本卷宗,见记者前来拍照,连忙强打精神,故作镇定。也是一面伪政府主席形象。

按照汪伪前人金雄白先生的回忆:

1946年4月5日,苏州高等法院定期讯陈公博,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由首席检察官韩焘亲自承办侦讯手续,并且草拟了齐齐整整的十大罪状为起诉书,欲以证公博的“罪大恶极,而死有余辜”。庭期是定於那天的下午三时,天气忽然转变,彤云密布,狂风四起,阴森森地一派暗无天日景象。甚至苏州高等法院庭院中的古柏,也为狂风吹得摇曳不定。下午二时二十分,高院法警警长苏子民、宪兵第十五团班长叶桂,分率警员四名,宪兵四名,那天公博穿淡青夹布袍,西装裤,戴黑呢船帽。当他步出看守所时,面带笑容,态度的潇洒一如平日。经过走廊时,各地报馆记者排立走廊两侧,纷纷摄影。旋由宪警押上道旁停候之马车,解赴法庭。沿途由宪兵十五团协同警察担任警戒,路旁民众驻足而观的拥塞於途。车行七分钟而抵达法院,直入刑事第五候审室。

是日第一刑庭的布置,也显得异乎寻常,庭上除满布摄影机与录音器外,中央摄影场更在庭内遍置水银灯,以摄取纪录片。庭角设有坐椅一把,以供公博的休息。在上午十一时许,全庭已告满座,高院发出的旁听证虽仅二百八十张,而到者却达五百余人,法院临时把法庭的长窗全部卸除,使旁听席伸展至阶石,人多秩序也显得有些混乱。民众的如此踊跃旁听,究不知在沦陷区内,于身亲目击之余,为对汪政权之首长,出于一念之同情,抑真为称快而视其就鞫也?

宣告开庭后二分钟,法警两名,押公博到庭,而公博似抱有坚决之死志,亦且知这决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并未延请律师,仅由高院随便指定了一位花甲年龄老态龙钟而又一口吴侬软语的高溶律师为其形式上的辩护人,却与操著满口江北音的首席检察官韩焘相辩答。这配搭得太妙了,庄严法庭,乃如上海舞台上的开演方言滑稽话剧。

当然也有人说,那天,陈公博与法官间辩论异常激烈,持续时间长达数小时。

随着高等法院院长孙鸿霖高声宣布开庭后,检察官韩焘起立宣读起诉书,当着座无虚席的旁听民众,公布了陈公博被指控的十大罪状:1、缔结密约,丧权辱国;2、搜索物资,供给敌人;3、发行伪币,扰乱金融;4、认贼作父,宣言参战;5、抽集壮丁,为敌服务;6、公卖鸦片,毒化人民;7、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8、托词清乡,残害志士;9、官场贪污,政以贿成;10、收编伪军,祸国殃民。

从南京档案馆公布的审讯汪伪汉奸笔录看,这份十大罪状的起诉书出炉在1946年3月18日,也就是陈公博在南京关押时就早早拟定。根据陈公博于194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在苏州审讯时的答辩书内容,他对十大罪状一一作了辩护。

关于“缔结密约,丧权辱国”部份,陈公博说,我反对中日基本条约,是路人皆知的事实。在『基本条约』签订以前和签订以后,我都一直反对。二十九年底算是正式签定了,在正式讨论的时候,汪先生叫我参加讨论,我坚持不肯。因为我知道修改也只是文字上的事,如果我参加讨论以后,那么签订以后,我再不好反对。我要保留我反对的地位,所以不肯参加。在签定后,阿部信行其时是驻南京的大使,他问我某本条约会不会发生影响。我说:绝对不会发生影响。因为:第一、所谓基本条约,顾名思义,应该谋两国的根本大计,照这个条约的内容,连停战协定都够不上,更谈不上基本。第二、照近卫声明,口口声声说东亚新秩序,而基本条约内容无一条不是旧秩序,而且是旧秩序中最坏的恶例。不过这个条约固然发生不了好影响,也再不会发生恶影响。阿部问我这是什么意思。我说:一般现象已经恶劣极了,大家都已对日本不谅解,这个条约不过是对日本不谅解中的一个证明而已。其后不论本多、重光来任大使,我都这样反对。叁十一年和东条英机见面,也一样反对。直至三十二年底,才把所谓中日基本条约废止。至於同盟条约内容,已取消一切密约附件,更取消所谓华北驻兵及经济合作,而且更将内蒙返还中国。所剩下来的,只有一个东北问题了。」

「对于『满洲国』这一个问题,我认为不撤销终为中日间一个极大障碍,而且将为中国生存的一个致命伤,在三十三年的夏季,柴山陆军次官衔小矶内阁之命来南京,希望与重庆媾和。我首先提出不撤销满洲国,则一切无从谈起。柴山的答覆,说是可以讨论。是年十二月我赴东京,也为了这个问题,小矶对我的答覆可以於和议席上讨论。我曾把撤销『满洲国』的消息通知了重庆,可见数年来我对于东北问题的真意及设法谋撤销的事实。现在检察官单单提出签订『基本条约』这一段为起诉,对于我反对『基本条约』及其后废止基本条约,以及对日要求撤销『满洲国』的事实,只字不提,我认为过于割裂了事实。」

关於「搜索物资,供给敌人」部份,陈公博说:「检察官愿意引用我的自白书作为起诉的理由,那是再好没有了。因为看看我的自白书,就如南京因为争取物资和日本苦爵的情形,不独不是搜索物资,供给敌人;而是争取物资,反抗敌人。我的自白书中说:「日本是以战养战,物资在所必需,倘然由南京支配,南京一定不肯尽量供给日本的需要。』又说:『日本在二十九年乃至叁十年还企图南京能够进行全面和平,及後慢慢承认南京是含有敌性的政府了。几年以来,除对汪先生表面尊重以外,他们发出一种批评,说重庆是武装抗战,而南京则是和平抗战。因为日本既视南京为其敌性政府,对於政治上以前所采取的一种半干涉态度,即不复打算解除。对於南京军队的调动,亦且故意拖延,遂使南京无集中军力的机会。对於经济,以办理统制应由民间办理为名,要求南京在上海成立各种统制委员会,而实际上是由日人把持处理。』关於物资我还有一段说:「南京和日本间的斗争一天天的尖锐化,末後日本已采取孤立南京,转而直接压迫民间的政策。所说商统会、食粮统制委员会、棉纱布统制委贝会等,都是孤立南京的一种奇妙方法。』至於徵集废铜废铁,日本曾以献铁为名,要求南京协助,南京始终敷衍不理。所谓雷厉风行,我实不知怎麽说法。外间谣传说:家屋的铁门铁窗,都已拆卸。现在我请查查上海的铁门铁窗真是都已拆了吗?征集的数量若干?便可作为我的反证。因为南京无意于征集废铜废铁,日本曾说南京毫无战意,绝不协力。日本且对於南京暨各地政府,起了极大恶感。说到军粮,日本迳自划定了他的军米区,都是日军自行购买,南京还日日在与他们争。这种斗争,直至日本投降,尚未解决。所说供给敌人制造军械原料,及供给敌人军粮,全非事实。而且因为南京和日本斗争,使许多物资,日本都不能拿走,单以棉纱布一项而论,尚有数万捆存于上海,可以问接收人员,都应该知道的。」

关於「发行伪币,扰乱金融」部份,他说:「立法院通过的案是根据中央政治委员会交下,原则是不能变更的,这一点我应该声明。起诉书说:「此项伪币之发行,虽另有主持之人。』那麽,我不必负这种责任了。不过,我最喜欢说公平话的,当时中储券的发行,最大目的是在抵制日本军票。日军当日发行的军票,完全没有准备基金,把几种物资统制起来,非用军票不能购买,藉此抬高军票价值。因此影响其他物资,一日数涨,真是民不聊生。南京曾经和日本经过几多艰难交涉,才能发行中储券,曾使一个时期物价稍告安定,这也是事实。其後物资缺乏,日本更不恤南京抗议,滥加收购,才有膨胀现象。至於今日之物价高昂,我以为是政府的处置问题,而不是中储券的本身问题。中储券是有库存现金准备的,何以与法币的兑换率一定是以一对二百?使日本占极大的便宜;使物价继长增高不已,这真使我无从索解。」

关于「认贼作父,宣言参战」部份,他说:「太平洋战争是发生於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八日,南京政府的参战是在叁十二年一月九日。为什么南京要参战呢?因为日本太平洋战争后,在中国搜集物资,供给军用,毫无止境。南京政府既不能过问,而人民痛苦更不能申诉。因此南京以为欲保存中国元气,争回物资,舍利用参战名义以外,别无良策。而且一用参战名义,可以要求收回租界,可以要求撤销治外法权,更希望因此而要求政治与军事之自由独立,脱离日本的军事束缚,以待时机的转变。南京政府自参战以後,没有出过一兵一卒,参加太平洋战争;也绝不曾出过一兵一卒,和重庆作战,这都是不可磨灭的事实,应为国人所共见共闻。至於说到『被告继任伪主席,仍保持一贯政策,毫未变更。』那麽我更有话可说了。我於叁十叁年十一月二十日就任代理主席那天,曾发表声明,说:『国民政府还都以来(指汪政权),自始即无与重庆为敌之心。』继之强调声明『党不可分,国必统一。』我的声明,当然是指在蒋先生领导下的党不可分,国必统一,难道要在我陈公博领导之下来统一国民党和统一中国吗?在对太平洋整个问题,我希望早日结束,我在三十四年五六月,劝日本托中国(重庆方面)出面调停大平洋战争,曾对日本大使谷正之表示我的意见。可是谷正之不敢作主,要电东京请示。以後九月,我才知道日本在铃木内阁登台之前,决定请俄国调停,并有派近卫文磨赴俄商讨的决议,遂置我的建议於不顾。我为什么主张日本托重庆调停?我有我的深意,以为能如此,中国可以增高国家的地位,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发言权,并且将来收复东北,不致有其他意外。我这些行动都是有人证物证,绝对不是虚构的。如果这样行动说可以构成『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责,那我不愿再有所辩白了。」

关於原起诉书中第五点「抽集壮丁,为敌服役」一款,他说:「我可以断然答覆,南京政府不独绝无此意,而且绝无其事。我从未闻南京政府替日本徵集壮丁,运至南洋训练,参加作战。至於所谓密令各地区抽募壮丁,以应敌人之命。至少我没有下过这样密令,同时我也相信汪先先没有下过这样密令。至於起诉书说:『曾据某报登载:河南伪政府运送壮丁数百名至南京时.伪政府大加奖励。』要知河南省政府系属於所谓华北政务委员会范围,从不听南京之命,某报如果有此种记载,那此种记载是连造谣也失了根据。且所谓某报究属何报?起诉书并未税明。至於各地乡镇保长有无迳征壮丁,或向业主勒派代募捐款,我既没有接到报告,也没有接到人民控诉,有无其事,不得而详。起诉书认为南京允许以壮丁为敌寇服兵役,且加以『可以断言』的结论,我认为纯系摭拾浮言,未免过於疏忽。」

关於「公卖鸦片,毒化人民」部份,他说:「事变以後,日人利用所谓宏济善堂运售鸦片,绝非南京所得而过问。据传说:此种收入,均为日内阁及军部之机密费。南京对此,非常疾首痛心,延至叁十叁年叁月,日本以国内政潮关系,才允由南京政府接办。南京当时拟定叁年为禁绝期,由叁十叁年起,每年递减三分之一,贩售所亦依三分之一数目关闭。同时月拨一千馀万元交卫生署设立戒烟医院,命令各地凡开灯吸食之烟馆,勒令闭歇,此皆有档案可稽。至扬州一地究竟有无大烟馆至五六十处,小者不计其数,及沪报所传沦陷区吸食毒品者数在叁千万人以上,是否事实,我没有这种报告。不过更比鸦片尤甚的,厥为白面海洛英等,多由北方私运而来。南京对之更比鸦片嫉恶,曾处制贩者多人以极刑,这又是在档案及报章上可以查考的。如果以公卖鸦片毒化人民为南京的罪状,事实上实在适得其反。」

关於「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部份,他说:「原起诉书也知道我不是主管人,我可以不必多说了。但据我所闻,教科书的改编,是在维新政府时代,而不是在还都的南京政府时代。南京政府还都後认为不满意,又复重加修改,并且教育部和当时日方的所谓兴亚院曾起过极严重的冲突。(按:当曾任南京政府教育部长的李圣五在首都高等法院开庭时,此点也被列为罪证之一,但经承审推事金世鼎将过去维新政府之教科书与南京政府修订之教科书罗陈满桌,两相比照,判决书中只有确认汪政权之教科书,并无涉有奴化教材之处。)然而这还是小事,现今教育的最高精神,莫过於叁民主义。南京政府还都以後,把维新政府的五色旗恢复为青天白日满地红的国旗,国父遗像又重挂起来了,国父遗嘱又重新在开会时朗诵了,叁民主义又正式公开宣传了。但我自己还以为不够,对於提倡民族主义,尤其特别加以注重。我自白书中有一段说:『南京政府自还都之後,叁民主义重复在沦陷区内宣傅,我尤极力提倡民族主义,我深怕人民习惯於日本统治,更怕军人习惯於日本支配,使中国永远不能翻身。我对汪先生提议重复设立政治训练部(按公博且曾兼任该部部长职务)。我的用意,因为南京政府还都的时候,一个兵都没有,所有的仅为维新政府任援道的绥靖军,和日本利用完了的谋略部队。这些部队在民国二十六年底即归日本军队支配,到了二十九年初南京政府还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日本称谓谋略部队, 求他们不向日本放枪,其他概所不问。因此部队中思想庞杂,纪律废弛。我深怕他们贻害人民,尤其怕他们倾向日本,将贻国家以无穷之患。因此我把各部队的军官抽调来京训练,灌输他们以民族思想,提倡不可依仗外力,更鼓励他们以国家自由独立的精神,勿为外人利用。我就用在成都时对中学生演讲的『叁民主义与科学』作为蓝本,另外写了一本『政治工作须知』,最注重叁点:负责任、求知识、守尊严。我的所谓尊严,固然一个军人,一个国民,不能骄傲,同时却决不应卑屈。我当时实在看不惯有些人对日本那样卑屈的态度,我不独引为国耻,更恐怕由此堕落而使民心不能自拔。』我这番话都不是虚构的,『叁民主义与科学』,及『政治工作须知』两本小册子还在,可以覆按。如果以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为我的罪状,事实又是适得其反了。」

关於「托词清乡,残害志士」部份,他抗辩说:「我首先应该声明的,当时所谓清乡,本为临时的行政和军事处置,一切规程命令,无须交立法院通过。我对这一点声明以後,可以用个人的地位,作清乡的平心观察。当时的所谓清乡,南京政府和日本的见解不同。南京的见解:以为事变之时和事变之後,人民实在痛苦不堪,应当设法使他们能安居乐业,稍稍解除痛苦。当日农村对省政府要纳税,对新四军要纳税,对游匪要纳税,水深火热,因此南京才有发起清乡之举。而日本的见解则想借此题目,使得容易收购物资。起诉书中所说以残害中央官吏及抗战志士为唯一目的,我想当时谁也没有这个意思。但是清乡多所任非人,则完全为一种事实。自然有些地方因清乡而百姓得以安居;但有些地力也因清乡而更加骚扰,因此至叁十叁年八月以後,已无形把清乡撤消了。起诉书内所说:如李士群之在江南,张北生之在苏北,忠贞之士,牺牲於清乡旗帜之下者,何可胜数。如果李士群、张北生有此罪行,应由他们本身负之。我固然素来不诿过,也未便冒昧代人受过。而且我自白书中说过:凡是重庆人员有被日军逮捕的,除非我不知道,或者出乎我力量之外,否则必定设法保释。我不是藉此欲见谅於同志,而是援党不可分之义,实行我的主张,这都是大家所知的事,可以去查问的。」

关於「官吏贪污,政以贿成」邪份。他说:「我对起诉各款中,以这一点最所怪诧,因为我最痛恶人发国难财,同时更痛恶人发和平财。以我平生以廉洁自矢的一个人,而加以『其贪婪成性,至於如此,可为浩叹!』的按语,我不知检察官是故意加以羌无故实的罪名,让我容易开脱呢?还是故意拿我来消遣?我在自白书里曾说:「我最引为耻辱的,是在民国廿叁四年,听到日本批评中国说:中国无一公忠体国之人。同时我更反省到中国之受外侮,常因政治不修而起。我感悟四书有句话:『夫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国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因此我想:我不来则已,既来应当示日本以中国并不是没有公忠体国之人,因此首倡廉洁政治以为表率。而且我更标出四句格言:『复兴中国,从做人起。建树人格,从立志起。』我以为不会做人,也无从救国。国家虽然丧败,如果人人立志做人,不以和平为发财门径,或者中国还有出头的一天。不过我承认失败了,我虽然这样标榜,而且在上海实际干了四年,连对僚属也发生不了很大的影响,贪污一样层见叠出。对社会也发化不了影响,奢侈淫靡还是茫无止境,人们如饮狂药,似世界末日将至,能够享乐一天算是一天,什麽是中国危险?他们似乎毫不在乎,怎样才可使中国复兴?他们更以为全不干他们的事。这真是使我非常痛心!我和检察官也一样为之浩叹的。我在自白书里说:『最後更有一个严重问题,那是民德的堕落。自此次战争发生,不独物资打完了,道德也打完了!内地情形怎样我不深悉,但在沦陷区中,我觉得大众如趋狂澜,如欲狂药,一切道德都沦丧尽了。大家不知道有国家,有社会,有朋友,只知道有自己。不知道有明日,只知道有今天。不知有理想,只知道有享乐。我也想过,在一个国家破败之馀,明日我将如何?我还不知,倒不如尽此一日之享乐,以求一时满足。但这种风气所趋,恐怕非一时所能挽救。一个国家胜利,是不是会骄盈?充骄盈之所至,是不是会宴安淫逸?这是我引为极大忧虑的。』我为什麽要洁身自矢?因为我常见许多人做学生时候骂军阀、骂官僚。及自己做了军人便是军阀,自已做了官也便是官僚,我深恶而痛绝之,因此绝不肯蹈这般人的覆辙。而且我们的聪明才力并不下於人,要钱可以做商人,何必做官?既做了官,而且更做了革命时代的官,既应替国家和人民打算;就不应当替自己打算。要之,在别的地方我不敢说,若在京沪两地,说我贪婪,虽执途人而问之,恐怕没有一个不失笑的。至说到招待费一事。我视察苏北回京之後,也听到这种谣言,说泰县曾因我视察一回,摊派了很大的一笔招待费。我不禁大怒,曾去一函给苏北绥靖公署政务厅长谢卿云责备,大意说:「如此实属骇人听闻!我承孙良诚总司令的推荐,派你作政务厅长,原想你能辅助孙总司令,现在如此,我实在非常失望!』我虽然不知道这笔招待费是否由谢卿云摊派,但谢卿云是政务厅长,我自应责备他,这封信在南京有许多朋友都知道的。至于说床帐被褥以至毛巾杯碗,皆为随从之人席卷以去,我深信不是事实。因为我去泰县是轻车简从。在泰县仅食了一顿饭,宿了一夜。以几个随从,焉能席卷?我以为起诉的理由,也应当使人能够相信,才可成为信谳。而且我于叁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离京,曾将支配所馀现款中储券五十七万元交回国库,所谓『贪婪至此』的人,恐怕不会那样做吧!说到这里,我也想替南京官吏辩护一下。在南京之下,我们不能说没有贪污及发和平财的人,尤其在各地受日人支持的官吏军人,肆无忌惮,这都是南京所深恶痛绝的,但洁身自好之士,也不胜缕指。所谓卖官鬻爵,所卖何官?所鬻何爵?没有见起诉书指出。所谓贿赂公行,也没有说明公行为何事,倘以『几无一事不要钱;无一人不要钱』两句话来赅括一切,殊不足以服南京之心。如以在日人管理下铁路的红帽子黑帽子的黑幕,也加在南京头上,更类於深文周内。南京为铁路腐败问题,屡向日本使馆提出抗议,不下百十数次,这都可以问历任的丁默村、傅式说等主管人的。」

关於「收编伪军,祸国殃民」部份。陈公博说:「南京之整编部队,完全为防共及保护地方。同时各部队亦不愿归日本支配,成为日本之谋略部队,都希望归中国政府管辖。南京对於各军每月均有的饷,均有军米,在经理总监部有案可查,不能说没有的饷。各军的军官,皆曾分别调京受训,不能说没有训练。至於今日在东南各省,未如山东等地沦入共产党之手,致劳中央忧虑,各军不能说没有微劳。至於说各地有种种捐税,则南京未接各地控诉,无从制止办理,亦不能负此等责任。说到卅四年春间某伪军由河南调防苏北,那当然指的是孙良诚部队了。那是叁十叁年年底的事,起诉书说叁十四年是错了。我为什么调孙良诚的部队到苏北?因为我收到情报,共产党以延安为第一根据地,苏北阜宁为第二根据地,并且以苏北为基地,推进江南,以实行所谓『叁山一湖』计画。我为中国前途计,为使蒋先生容易统一计,不能不作出一个对东南的全盘考虑。在苏北,仅有李长江部的兵力是不足的,因此才调孙良诚部南下,以作东南的屏障。所谓勒派捐税及拆毁孔庙来来戏院,我均未闻,自更不与闻。南京对於军队风纪是极为注意的,首都且设有『平价维纪委员会』维持纪律,雷厉风行。若如起诉书所说,那变成我命令军队派捐拆庙了。平情而论,当日若不作此军事打算,不但苏北全部沦於共军之手,恐江南亦早已受其蹂躏。起诉书谓『收编伪军,祸国殃民』,当时若不收编军队,今日东南必全陷於共手,国之受祸,民之受殃,恐更千百倍於今日。我不是替各军鸣功,这是一种事实,希望大家作一公平的判断。

其实通览陈公博为自己的辩护词可见,与其说他是为自己辩护,倒不如说是在表述一些时事,表明自己的心境,如此决定生死的官司,他竟未请律师,无非是摆出了只求一死的架势,只是一定不要落得大汉奸恶名。他还写道:我对于汪先生的心事是了了,而对于蒋先生的心事还未了了。

陈公博的意思是,汪精卫抱着烈士的心理做了秦桧,当然汪已经成仁了,这也是他的人生终极目标了。但蒋呢,还有统一大业未完成,我帮着你稳固了东南多省以接应你的全国统一,如今日本投降了,我是要维护蒋先生名声和尊严的,蒋介石让我离开我就离开,让我回就回来了,如今要判我罪,如果是为了蒋的统一,我也认了,不再申辩和上诉了。

如此,陈公博是抱着必死的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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