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须同步查处(中国青年报 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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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须同步查处
2005年11月15日
墨帅
据报道,北京市建委委员张农科近日表示,当前出现一些恶意讨薪现象,有的施工企业怂恿农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一些“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对此有关部门将严厉制裁。(11月11日《新京报》)
“物极必反”的确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农民工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微薄的工钱,原本是受害者;但如果被人操纵利用,又可能引发违法事件,因此对于恶意讨薪实施治理是必要的,这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农民工安全利益的措施。但如想真正化解讨薪纠纷,显然需要查明欠薪的事实及原因,对于恶意讨薪者和恶意欠薪者同时进行调查处理,方显公平公正原则,也才更能产生实际效果。
严格地讲,目前我国法律在制裁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方面的做法是缺乏衡平精神的。比如,对于因恶意讨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及司法部门可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参与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但对于恶意欠薪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却几乎没有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具有同等“力度”的处罚措施。这明显是一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方面的不对等、不平衡。
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导致农民工往往只能“铤而走险”,单方采取某些极端方式解决问题。这就有必要从现行法律制度的理念设计进行反思。
前不久,曾有人主张我国应当设立“恶意拖欠工资罪”,但从有关反映来看,反对的声音似乎更高于肯定的意见。和谐社会的建设,的确应当尽量避免把各种事务都纳入“严刑峻法”的适用范围,但如果对于某些敏感或极端问题不能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同样也会激化矛盾。尤其是对劳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赋予同等的权利地位,或者放置在一个责任失衡的制度环境内,都会成为损害公民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或“导火索”。
所以,政府部门在解决欠薪矛盾时,首要的是应当对各方当事者平等对待,同步治理,才有助于铲除真正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