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河南一弱智村民疑“被”杀人沉尸(南方都市报 2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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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弱智村民疑“被”杀人沉尸

●尉氏县公安局长称当事人是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调查组成员告诉家属,“案子如果办错了就恢复名誉”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1607   版次:AA20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07
作者:石玉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2009年4月16日,尉氏县贾鲁河小陈段的河滩上出现一编织袋,内装男尸。死者系流浪汉王保国,杞县(尉氏县的邻县,同属开封市)人。当年12月,“杀人嫌犯”———尉氏县十八里镇锦被岗村的村民刘卫中归案。

    刘母称刘卫中只能干一些粗活。公安专业人士则表示,如果精神病人作案(杀人沉尸),那确实太蹊跷了。 南都记者 石玉 摄

    刘卫中告诉记者,尉氏县警方带他到案发现场录像,并教他怎样陈述案情,警察说一句,他就照样重复一句:

    “不承认,就打死你……他们教我说捆三捆(捆尸体),我就说捆三捆,(他们问我)是扔到贾鲁河里了吧?(我说)就是扔贾鲁河里了……(他们说)走吧,去现场吧,那(我)就去现场,他们教我的。”

    “案子如果办错了,就给刘卫中恢复名誉。”5月5日,河南开封市有关部门成立的调查组成员这样告诉刘卫中的家属。

    近日,河南省尉氏县(开封下辖县)警方涉嫌将该县锦被岗村村民刘卫中“顶包”成杀人疑犯一事,引发关注。

    刘卫中到底是不是自首?警方如何能“教”刘卫中自述案情?精神发育迟滞(弱智)者又如何做到杀人沉尸?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限定刑事责任,尉氏县警方又为何违背司法实践将其释放?

    南都记者 石玉 发自河南 2009年4月16日,尉氏县贾鲁河小陈段的河滩上出现一编织袋,内装男尸。死者系流浪汉王保国,杞县(尉氏县的邻县,同属开封市)人。当年12月,“杀人嫌犯”———尉氏县十八里镇锦被岗村的村民刘卫中归案。刘卫中本人及家属介绍了经过:

    2009年12月23日,锦被岗村支书刘正来到刘卫中家,对刘的母亲称,明天要把刘卫中送到敬老院去。刘正和刘卫中是本家,血缘尚不出五孚,刘正的祖父即是刘卫中的曾祖父。所以,刘母对刘正的要求未作怀疑。

    12月24日一早,刘正即把刘卫中带走,同行的人还有本村诊所的负责人德庄(音)。当晚,刘卫中的母亲回到家,发现刘卫中不在家中,便去问刘正。刘正说刘卫中突然被公安逮走了,还告诫刘母,“不要对外面说,对家里名誉不好”。

    公安局长:刘卫中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后来刘卫中的叙述,刘卫中被刘正二人带到附近澡堂洗澡,中午管了一顿饭,就被当地派出所开车带走。

    过了几天,刘母向刘正要人,得知刘卫中在开封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院),刘母要求探望,刘正就联系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出了两辆警车,把他们送到医院。

    “我们隔着窗户说了两句话,他说能吃饱饭,一顿两个馍,一碗菜。”刘母告诉记者,“我们问警察到底出啥事了,他们就是不说啥事儿,只是说刘卫中没有杀人,调查几天就放出来了。”

    此后,刘家两个兄弟(刘家6个兄弟,刘卫中排行老二)又到医院探望一次刘卫中。20多天过去了,眼看到了年关,刘家多次向刘正和派出所要人,刘卫中这才被医院“放”出来,由刘正送回了家。

    2010年初,有网帖举报称,尉氏县警方是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拿刘卫中来“顶包”的,真凶并未抓到。

    “不承认,就打死你……抓那里面你不承认就打你……他们教我说捆三捆(捆尸体),我就说捆三捆,(他们问我)是扔到贾鲁河里了吧?(我说)就是扔贾鲁河里了……(他们说)走吧,去现场吧,那(我)就去现场,他们教我的。”

    刘卫中告诉记者,尉氏县警方带他到案发现场录像,并教他怎样陈述案情,警察说一句,他就照样重复一句。

    “他(刘卫中)是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案件正在侦查当中,证据正在完善当中。”2010年4月30日,尉氏县公安局局长郑伟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两次追问此案目前究竟有没有结案,郑伟均避而不谈。

    鉴定报告:刘卫中属精神发育迟滞

    刘母告诉记者,刘卫中刚出生,得了“七天风”(土语),由此导致精神疾病。出生至今(46岁),刘卫中一直都精神不正常。

    开封市公安局内部人士向记者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报告显示,刘卫中属精神发育迟滞,即通常所说的低能、弱智,报告认定刘卫中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人际关系简单,常识、计算较差,但是思维同属性、思维联想、思维逻辑、思维内容、思维从属性都无异常。刘卫中也没有家族精神病史。

    尉氏县公安局确认的案犯现场信息为:王保国的尸体装在一个化肥袋里,散发着恶臭,喉咙被割断、生殖器被割走,尸体上捆绑着两块石块。

    “如果精神病人作案,那确实太蹊跷了。”一名公安系统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

    这名专业人士认为,杀人、系上石头、置入袋中、扎上口子、沉尸,如此缜密、连贯的行为,只有心智正常的人才能完成。

    刘母告诉记者,刘卫中只能干一些拉车子之类的粗活。但是,精细的农活,刘卫中根本搭不上手:扬场(借助风力将麦粒与麸皮分开)不会;打农药,不会;用镰刀割麦子,速度明显落后常人;麦粒装袋后,刘卫中也根本不会扎口系绳子。

    “死者生殖器被割走,很可能是以情为主的仇杀。刘卫中打光棍这么多年,情杀嫌疑的可能也太小了。”上述专业人士称。

    开封市公安系统一名人士向记者透露,王保国本人生活不检点,案发前在当地即有很多传闻。

    “很难把精神发育迟滞的刘卫中和这个案子的杀人凶手联系起来。”司法精神病专家、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告诉记者。

    刘锡伟50年的从业经历中接触了成千上万精神病人,他认为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行为一般较为温和。

    刘卫中爱笑,也从没跟人打过架。邻居们只见过他一次生气。有一次,大伙儿在路边纳凉,一名邻居半开玩笑地拿走了刘卫中的篮子,这下把刘惹急了,刘一把脱掉了自己的裤子,搞得在场的人哭笑不得。

    南都记者纪许光对本文亦有贡献

    专家说法

    弱智如犯罪应追究刑责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犯罪情节称为限定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情节。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撰文指出,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理论和鉴定实践一般认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某些非(狭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如轻度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这类人虽患有精神病,但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仍具备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能力,故应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犯罪,被处刑罚的案例,也常常见诸报端和网络。如果警方认定刘卫中杀了人,而且做出了精神发育迟滞的鉴定,为何不把司法程序走下去呢?将刘释放显然违背了司法实践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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