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政治体制改革:直面邓小平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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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敏:政治体制改革:直面邓小平        我在前些日子写过一篇题为《政治体制改革:回到邓小平》的拙文,细细想来,这个题目中的“回到邓小平”并不准确,容易引起误解。其实,我想要表达和阐述的观点是现在这个题目,即“直面邓小平”。        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为什么要强调“直面邓小平”呢?主要是在自1989年下半年以来的18年间,有关决策者和领导者对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具体来说,这种回避态度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或者说三种主要的表现方式。        第一个阶段,第一种方式,从1989年下半年至1992年2月之前。        在这个阶段里,回避的方式主要是,特别注重和强调“反和平演变”、“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而对邓小平认为是改革向前推进“标志”[1]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根本不提了,还撤销了党的十三大按照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所采取的许多重要举措。比如,按照十三大部署已经撤销的政府各部门党组,又完全恢复了;按照十三大决定分别设置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监察机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2]的状况被完全改变了,开始实行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监察机构合而为一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所谓“新体制”。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十三大明确提出和确定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思路,也被“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糊命题取代了,报刊宣传还将“发展市场经济”作为所谓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作为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改革观”的重要表现,予以了非常严厉的“革命大批判”。         邓小平在1989年5月曾经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地强调:“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3]但是,从1989年下半年至1992年2月之前两年半时间的实际做法来看,对十三大报告改动的岂止是“一个字”或者几十个、几百个字,几乎是整体上被改动了,被丢弃了。多亏邓小平在1992年2月发表了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给了这股否定改革开放、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左”的逆流以迎头痛击,使其不得不有所收敛。        第二个阶段,第二种方式,从1992年2月至1997年9月之前
       在这个阶段里,回避的方式主要是,在肯定和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尽力开辟经济体制改革新局面的同时,不仅大大弱化和降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地位,将其置于“地区经济发展”之后,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控制人口增长”并列,而且完全避开了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主体性诉求,只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法制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即使在这些内容里,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革举措,只是重复了过去一些一般性、原则性的提法和做法。以这样的思想作指导,在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只能导致一种结果,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基本停滞。        当然,在这个阶段里,也进行了以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的党政机构改革,建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这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范畴。但是,由于没有触及传统政治体制的根本弊端,仅仅是在技术性层面隔靴搔痒,所以,这些改革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实际效果乏善可称。从实践效果来看,当时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基本上以失败告终,不仅政企分开远未实现,还很快就出现了机构越减越繁、人员越减越多的尴尬局面。当时推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于不科学的、官本位色彩很浓的职位分类(1993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类”和“非领导职务类”两大类;鄙人当时专门写了一篇题为《我国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的文章,提交给全国政治学会在杭州召开的理论研讨会,被收入会后编辑出版的研讨会论文集)基础之上,难以割断同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实践中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除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真正得到了实行之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多项制度,如国家行政机关原有干部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制度,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职务晋升制度、培训制度、回避制度等,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徒有其名。即使是自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务员法》,就其对公务员范畴的界定来看,也在很大程度上“复辟”到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旧框架之中。         第三个阶段,第三种方式,从1997年9月直到现在。        在这个阶段里,回避的方式主要是,虽然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并列了,虽然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定要高举”的“伟大旗帜”了,也提出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正确的思想理念,最近几年在实践中又实行了一些确有成效的“亲民”政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关注和保护,但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指导和实践部署中,只是一般性、原则性地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只是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采取了一些确有成效的促进措施,而对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根本内容,即关于通过分权、放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的思想,关于通过党政分开消除以党代政、以党治国弊端的思想,则仍然视若无睹、讳莫如深,连提也没有提。        毛泽东认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否则,“就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4] ( 
       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显著特点,就是紧紧抓住了传统政治体制的“主要矛盾”,即“权力过分集中”,“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5]。回避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缺乏正确、科学的指导思想,不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着力去抓主要矛盾,只是在一些次要矛盾上绕来绕去地“打转转”,无关痛痒地“磨洋工”,必然导致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只抓芝麻,不抓西瓜”,事倍功半,碌碌无为,甚至进一步,退两步,很难从旧的政治体制里解脱出来。        比如,1998年以后的几年里,在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普遍实行“竞选”的势头很好,致使有人乐观地认为这是“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开始(第一次是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第二次是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取得重大成就后转入城市;第三次是政治体制改革,又要在农村取得突破,然后再向城市推进)。但是,最近几年,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势头明显地减缓了,甚至还出现了严重地倒退趋向。我在2006年9月23日发表于“选举网”的文章《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不容乐观》中,就专门谈过这个问题。         再比如,我国宪法“总纲”开宗明义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意味着,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均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各种国家政权机关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地位。我们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疑要坚持这个目标和方向,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将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行使而实际上没有行使的权力收归人民代表大会,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但是,自1992年以后的15年来,尽管有关决策者和领导者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而由人民即选民选举、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和机制并没有什么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职能并没有真正行使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仪式性、程序性的组织形式,远未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且,据在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讲,现在已有明确规定,今后,不允许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了,不允许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个案监督了。这毫无疑问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倒退行为,何以谈得上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呢?难道“完善”了15年,竟然“完善”得人民代表大会越来越虚化和弱化了吗?        这两个实例清楚地表明,在对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继续持回避态度的情况下,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不可能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而且,已经推行了的改革还很容易重新退回到原来的老路上去。        有的朋友认为,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总体上“是对我们现有体制中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所做的修正性强调”,“是对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修补,创新突破不多”。“在新中国建立之前,毛泽东就有过许多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描述性著述”,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只是“在过去基础上的进一步重申或强调”不“具有开创性意义”。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确阐述了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起来并长期运行的实际政治体制,决不是原来所阐述的那种民主政治体制,而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于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领导人的集权型政治体制。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既继承了毛泽东民主政治思想的许多重要内容,又对现实政治体制的性质、渊源、缺陷和弊端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确定了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坚持的目标、内容、步骤、突破口和方针政策。王占阳老师发表于“选举网”2007年1月10日的《邓小平的民主计划:2049年全国大选》一文,从16个方面介绍了邓小平“渐进性民主化理论”,就反映了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个理论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是对现行权力过分集中政治体制根本性的革命,说它总体上只是“对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修补”,只是“对我们现有体制中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所做的修正性强调”,似乎不太符合实际。        当然,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确有某些局限性,邓小平晚年的一些做法仍然囿于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治”、“人治”政治体制之中,没有按照民主和法制规范解决问题。比如,把不同意见和批评性言论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完全否定和排斥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违背党章明确规定的程序更换党的总书记,等等,这确实是我们应该“超越”的。但是,瑕不掩玉,云不遮日,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无疑是一笔极为重要的精神财富,我们决不能不予以重视。只要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治”、“人治”政治体制没有被彻底改革,只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就应该高举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旗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地“超越”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当然是必要的,但“超越”决不能脱离开原来的基础。         有的朋友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无论是“回到”伟人的思路,还是“超越”伟人的思路,最根本的是要以宪法为坐标。对这个观点,我基本上赞成。但是,宪法只提供了政治体制改革基本的目标模式,只表明了我们应该建立的政治体制之“应然”状态,没有对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之“实然”状态进行分析,没有提供“实然”政治体制向“应然”政治体制进行根本变革的必有通道。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丰富和发展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舍此之外别无其他更好的选择,这是当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长期以来,有关决策者和领导者为什么对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呢?一方面,1980年代和1990年代交替之际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客观上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推进需要审慎,不能贸然行事;另一方面,有关决策者和领导者对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似乎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还有一些疑虑和担忧,自信心不足,这大约也是一个原因。        但是,长期回避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迄今为止一直没有按照这个理论的主体性诉求,对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治”、“人治”政治体制发起“攻坚战”,致使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的弊端和危害愈演愈烈,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十几年来,腐败现象蔓延的趋势愈益显著,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差距愈益扩大,医疗、住房、就业这新的“三座大山”愈益沉重地压在了广大老百姓的头上,弱势群体法定权利遭到侵害的实例有增无减,之所以如此,其最主要的根源就是因回避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而导致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以及由此造成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机制的缺失。这种状况,实在是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了。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存,逆之者亡。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业已走过了将近30年的历程,成就卓著,形势严峻。客观现实强烈地呼唤着政治体制改革,呼唤着向传统政治体制的“总病根”发起猛烈的“攻坚战”。在这样的大形势下,对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决不能再持回避态度了,必须直面邓小平,研究邓小平,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坚持、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并将其作为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根本指导思想。如果套用党的十五大报告的一句话,那就是:“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而没有别的什么理论,能够解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途和命运问题。”可以说,高高举起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这面旗帜,是中国历史和现实条件给我们提供的能够凝聚党心、民心的惟一可行性选择。     
      (西瓜《政治体制改革:超越邓小平》、黄文学《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为坐标》、王占阳《邓小平的民主计划:2049年全国大选》等大作,对鄙人写此文很有启迪和教益,谨表示真诚、衷心的感谢!) ( http://www.tecn.cn )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 《为实现十三大的任务而奋斗》第37-38页,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0、322、32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