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水: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现状(南方周末 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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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现状

作者: 南方周末实习生 赵天水 2010-04-28 22:08:44 来源:南方周末

■重大命案中精神鉴定并未成为通例,而是由司法机关“酌情考虑”选择性执行

■一位专家总结司法机关的选择依据为:“被害者非亲属,民愤极大,伤及军警,都不做精神鉴定”

4月28日上午,杀死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被执行死刑。

在南平命案发生后三小时,新华社记者曾引用南平市委宣传部的消息报道此事,报道提到凶手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这也是官方仅有的一次提到郑民生可能患有精神病。综观整个审理过程,精神鉴定始终未被提及,而控辩双方及郑民生本人亦没有提出申请。

当地一公务人员表示:“死刑判决似乎顺应其时”。

南平命案之后,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再次提出“疯劫”理论。在观看了一审视频之后,刘更坚定了郑有接受权威司法鉴定的必要。“优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才能决定后续的公诉、庭审和判决。”

在2006年的邱兴华案中,刘就坚称邱为精神病患者,应免于刑事责任,但邱最后未能逃脱死刑。

邱案一度引发对精神病患者免于刑事责任的全民激辩。“此后半年,各地司法机关避讳鉴定的情况大大减少。”一观察人士称。

但南方周末记者梳理近年来恶性命案的司法过程,发现此观察人士的估计过于乐观。邱兴华案虽带来正面效应,“让全社会正视精神病人的正当权利”,但在此后三年半的时间里,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接受精神病鉴定,并未成为常态,更多的是在司法机关的“酌情考虑”中,有选择的进行。

邱兴华案之后,精神鉴定仍未成为通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鉴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机关提起,其他组织或个人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这也就意味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鉴定与否,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个可以“酌情考虑”的问题,原则摇摆不可避免。

邱兴华案曾一度引发司法界和学界对于精神病鉴定的重视,例证即是同年发生的佛山灭门案。犯罪嫌疑人黄文义被抓获后,警方曾委托有关专家对黄文义进行了精神病学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

司法鉴定书显示,黄文义杀妻、杀子、杀岳母、杀两小姨、杀女工的疯狂暴行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时患有精神病,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随后广东省高院在佛山中院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案发生之时,正是邱兴华被枪决之日,也是针对邱案的舆论激辩之时。外界普遍对此解读为“后邱兴华案效应”。

但黄文义案的审理过程并未形成通例。“在多数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启动鉴定程序依旧慎重”。

2008年3月11日,云南红河州建水县一村民马忠富因为与另一村民发生争执,“新仇旧恨”之下,遂将对方杀害。

据办案人员回忆,对整个作案过程,马忠富完全承认,供述时思维清晰。

律师杨柱在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信函中称,死刑判决欠妥。理由是:“被告人有家族精神病史,两审法院都不让鉴定,有悖于‘慎用死刑’!”

而一份当地7名村民签名的“揭保书”显示,马忠富的母系家族中,其外公患有精神病,思维经常处于失常状态。其舅舅白登福曾经因杀死妻子被刑拘,后被鉴定为“间隙性精神分裂症”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终被释放回家,后又自杀身亡。其二姨妈也经常处于疯癫状态,医方鉴定为遗传性精神病。

马案最终未能进行精神鉴定,而在湖北随州熊振林杀死8人一案中,律师的精神病鉴定请求同样未获法庭支持。

2009年1月5日,湖北随州发生特大杀人案。24小时内连杀8人的嫌犯熊振林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即申请鉴定,却遭驳回。

驳回理由为:在侦查、一审、二审中,熊振林回答问题切题,记忆力准确,也没有证据证明熊振林在作案时精神异常,再加上熊振林及其家族都没有既往精神病史。因此,不支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

2009年9月29日,青岛市中院在大山法庭对佳世客步行街“一死九伤”案作出一审判决,肖增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肖提出的鉴定申请同样未获批准。

青岛市中院称,经合议庭合议报审委会研究认为,肖增明在一审中的供述思路清晰明确,并当庭供述本人和家族都无精神病史。故而不予批准。

在庭审过程中,肖增明一直强调事发时自己的脑子很乱,精神不正常。肖增明的辩护律师提供了肖增明平度老家村委会、卫生院、学校、家人所做的证明,“肖增明的爷爷和其他亲属中有患精神病的,肖增明还曾因精神抑郁等问题到潍坊等地医院治疗过”。

综观此类案件,“庭审中清晰明确,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和家族有精神病史”,成为多数法院驳回鉴定申请的惯用理由。

杀家人者有更高几率获精神鉴定

各地法院频频驳回鉴定申请的同时,也有不少嫌犯收获“黄文义式”的幸运——因为经鉴定,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这些幸运的降临,却如黄文义一样的苦涩——他们多数是“杀亲者”。

2009年11月26日,云南省禄劝县6人被钝器所砍,惨死家中。警方圈定案发后失踪的陈文法为嫌疑人。而死者分别系陈的父母、伯父母、奶奶和堂兄。

结合前期调查中了解到的陈文法有家族精神病史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案侦工作需要陈文法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书显示,经专家调查诊断,鉴定陈文法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目前仍处于发病期间。陈文法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

2009年12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住户张武立,在将妻儿杀死后自首。在接受民警审讯时,张称自己当时被魔鬼缠身,不能自已。

据张回忆,尽管妻儿苦苦哀求,但是他还是用菜刀将妻儿砍死,并蘸着鲜血在自家墙壁上写下“为了人民”的血字。

警方查看过往病历,经鉴定,张武立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在发病期,受病症支配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

张武立已被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公安机关甚至没有对张武立提请批捕。

2009年,湖南安化县村民刘爱兵持猎枪袭击本村村民,并纵火烧毁6栋村民房屋,同一家族的13名家属遇难。据村民介绍,在警方前往抓捕刘爱兵时就曾经向村民说过“刘爱兵是精神病”。刘爱兵被抓获后不久,当地警方就很快公布了其有精神病史。

刘爱兵案发的4天后,刘锡伟拟定了一份《界定湖南12·12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爱兵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十点理由和根据》。当时的刘便再次提出呼吁——“当务之急是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程序”。

而湖南省公安厅的举动,可算作对刘的积极回应。据《新民周刊》记者了解,刘爱兵已经接受了司法鉴定,“但结果还没有出来”。

精神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

1980年代起,我国刑法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实施,1989年8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围绕制度本身,二十年争议从未止歇。结合自己的鉴定历史,一精神病学专家甚至作出如下总结:

1.被杀的不是亲属,因而民愤极大,一般不做精神司法鉴定。

2.杀多人者倘若被鉴定为精神病,要衡量利弊,其一,有助于推卸官方责任,则应采纳;其二,有助于平息民愤,则不应采纳;其三,有助于强调疑犯反社会之个人问题,起到教育作用,则不应采纳。……

3.杀人者倘若伤及军警,不宜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佐证第三条的案例,甚少被媒体披露。在2008年震惊全国的杨佳袭警案中,一审法院采信了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鉴定报告,认定杨佳无精神病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6年1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一餐馆内发生命案。涉案者金某随后被提起公诉。而在庭审过程中,四份结论相互矛盾的鉴定报告相继出现,“案件的审理难度陡然增加”。该案的主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而这四份鉴定分别由法院、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而得到。在四份报告中,金某分别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享有鉴定决定权,常导致各机关分头鉴定,拖延案件的审理,影响诉讼效率,甚至相互矛盾。”上述法律人士称。

而鉴定结论前后不一的情况,更是屡现法庭。

刘锡伟教授也以多起案件佐证鉴定误鉴率高达10%的结论:“如云南吉林导游徐敏超伤人案,第一次司法鉴定也是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第二次司法鉴定则是旅游性精神病,虽原则上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袁尚贤教授语)但仍重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陕西刘威杀人案虽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厅复核,仍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静脉注射处决。而1999年南通王逸亲姐妹硫酸毁容案,由于上海司法部鉴定科学研究所精神病鉴定组的误鉴,他们也讲王逸精神正常,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又否定了第一次鉴定(南通)和第二次鉴定(江苏省)的正确意见。”

“争取鉴定之外,我们更呼唤公正的鉴定”,在2004年马加爵杀人案中,马家亲属也曾认为仍有疑点待解,要求重新鉴定。最终仍然未被采纳。

在数篇呼吁文章中,刘锡伟总有相似表述:由权威专家介入,全程录音录像,以示公开透明,以达到科学、客观、公正、权威为目的,所有必要的检查,一律操作到位,以避免误鉴和走过场,给后世及世界各国留下珍贵范本。

但随着南平案一声枪响,所谓的珍贵范本仍未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