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德刚:逐渐淡化“公私二分”,走向社会所有(南方周末 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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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淡化“公私二分”,走向社会所有

作者: 董德刚 2010-04-28 21:07:03 来源:南方周末

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

公有制和私有制概念值得推敲

我们长期习惯于使用公有制和私有制概念,但仔细推敲,这种“公私二分”法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语境中,公私之分已经内在地包含着褒贬意味、价值评价。社会意识的基本倾向是:“公”是先进的、高尚的、优越的,而“私”是落后的、卑劣的、丑恶的,甚至是“万恶之源”。二者高下已分,扬公抑私也就顺理成章,至少要坚持“公”为主,即使事实上做不到,口头上也要这样说。

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不仅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通行原则相悖,而且与事实也是不符的。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公有制至少有两类:一类是长期没有效率和效益的公有制,一类是有效率和效益的公有制。可惜,前一类公有制在数量上更多些。可见,公有制不等于好的所有制,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

第二,公有制与私有制界限模糊。公与私本来就是相对的,正如有人所说:“一人为‘私’,多人为‘公’。”反过来讲,“一国之‘公’,对于他国也是‘私’。”而且,公私之间常常是亦此亦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远非泾渭分明。尤其在产权细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多种权利并不断流转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置换、重组、融合,情况更为错综复杂,很难区分清楚。

第三,衡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存在歧义。现在,人们对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大小有不少争论,根源之一,就是衡量标准不一。譬如,是看它们占有资产的多少,还是看它们创造的生产总值(GDP)的大小?人们通常是看前者——占有生产资料或占有资源的多少。然而,创造生产总值多少实质是经济贡献大小的问题,恐怕比前者更为重要。难道占有资源多、经济贡献小的所有制是应当肯定的吗?

进一步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不少人也只注意经营性资产,忽视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等)以及事业性资产,这是一个重大缺陷。而所有这些资产都还属于有形资产,尚未顾及无形资产(技术专利、品牌、企业信誉等),而后者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突出了。

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各种经济主体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去向如何、为谁享有?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例如,国有企业的利润是上缴国家,还是自留了?自留的主要部分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为小团体谋利益?如果上缴国家了,国家又将其用于何处?同样,私人企业的利润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是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

第四,公私二分容易造成简单对立。我国过去长期宣传“一分为二”,其消极作用之一,就是致使不少人常持非此即彼的简单化观点,在互不相容的两极对立中思维,以为事情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而它们都是根本对立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走向所有权社会化

马克思多次使用过“社会所有制”的概念。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而社会所有制主要是同国家所有制相对(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所有制概念比公有制更好些。

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应当是劳动者群体共决和共享。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即民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的经济。当然,社会所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个体所有到较小群体所有,再到较大群体所有,直至全社会所有。这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要揠苗助长。

社会所有制昭示着所有制的基本走向是所有权的社会化。同生产不断社会化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所有权必将日益社会化。

其主要内容:一是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含所有者的增多),二是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三是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四是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即自由交易。

在这些内容中,所有权规模的扩大,是所有权社会化的最终结果,它以其他三个方面作为必不可少的前提: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是保证资产规模合理扩大的内在机制,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的密切联系是推动所有权社会化的基本动力,而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则是所有权扩大的必要条件。

有了上述条件,又会促进所有权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这一切,都以各种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进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利益为根本目的。

评价所有制的根本标准

马克思主义看待所有制问题的根本观点是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它们的综合,就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综合国力的增强是生产力发展在一国范围内的必然结果)。它认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无论人们把它称作什么,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主张全社会公有制,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是基础和前提,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是归宿和目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为生产而生产,而是“以人为本”。二者总体上是一致的:生产力发展会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人民群众得到了实际利益,又会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它们之间有时也有一定矛盾,需要协调。

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换言之,也就是效率和公平在前者基础上的统一。提高效率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又要兼顾全体人民的利益,不能差别过大。现在,我国经济中的公平问题相当突出,需要努力解决,但效率不高仍然是致命问题,不解决大量存在的“无效劳动”和低效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在多种制度的竞争中就要失败。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我预计且希望,公有制和私有制这样的概念会逐渐淡化,还是用所有权社会化程度特别是“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区分各种所有制的高低优劣。

(作者系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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