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 张千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5 17:31:37
“法治中国”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与欧美、澳洲相比,亚洲宪政和法治相对滞后,但近年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农历大年初四,新加坡国立大学组织召开了“亚洲宪政的变化版图”研讨会。除新加坡本地学者和代表中国大陆的笔者之外,还有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韩国、印度、印尼等地的学者提交论文并发言。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我们来说或许不算起眼,但制度改革很有起色。在谈论法治和宪政时,都有相当丰富的司法判例作为研究的基础。“老牌”民主国家印度自不必说,不仅因长期作为英国殖民地而深受普通法传统熏陶,而且1950年独立并立宪后一直实行司法审查,最高法院的判例几乎涉及所有领域的宪法问题,为印度基本人权保障立下了汗马功劳。韩国和台湾地区则是在1987年几乎同时转型后,步入宪政和法治轨道,目前也已产生了相当丰富的宪法判例;从羁押陈水扁或弹劾卢武铉总统这些引起国际关注的政治性案件中,足以看出司法介入国家生活的端倪。印度尼西亚则是随着政治转型到2003年前后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不过从学者论文提供的判例看,印尼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国的法院已经产出了不少宪法判例,甚至对解决政教分离、族群和谐等宪法敏感问题有所作为。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等相对“落后”的国家也有值得探讨的宪法判例,甚至连新加坡都有些许算得上宪法性案例的判决。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是亚洲最大及经济发展最快的,却至今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都没有;2001年好不容易出了一个针对齐玉苓案(见下注)的批复,但是不仅“后无来者”,而且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还以“已停止适用”的理由废止了该案的批复。这样,宪法进入不了人民的实际生活,难以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文本和现实差距越来越大,法学研究自然也就失去了基本素材。别人都在讨论案例,我们除了孙志刚案、邓玉娇案、唐福珍案等个人悲剧或群体性冲突产生的社会事件之外,还能谈论什么呢?这些事件中有的确实就是法律诉讼,但司法判决却没有为解决问题提供值得探讨的方案--相反,某些判决不仅没有适当解决问题,反而是造成问题的根源,邓玉娇案、李庄案都是例子。因此,我们缺乏通过制度本身解决的成功事例,而至多只能讨论一些推动制度改良的社会事件;而这些事件本身就是由制度造成的,它们的存在正印证了制度实施的失败。坐在宪政和法治都不那么成熟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中间,笔者仍不免感到一种发自内心的孤独。
官方路径不通,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制度无所进步。事实上,齐玉苓案两年之后的孙志刚事件另辟蹊径,那就是通过民间自下而上改革某些剥夺民生、激发民愤的不合理制度。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到2009年底的唐福珍事件,中国制度改良基本上都是沿着这条民间路径:某个由来已久的制度(譬如收容遣送条例或城市拆迁条例)激励官员滥用权力,长期滥用权力最终造成某起严重剥夺人权的恶性事件,经过媒体或互联网报道产生了广泛而激烈的社会反应,最终震动中央并促使其采取纠错措施。媒体评出2009年中国的“十大案例”大都涉及公民“身体维权”,通过“开胸验肺”、断指甚至自焚等剧烈方式震撼社会良心,最终推动制度的有限进步,而公民之所以不得不采取代价高昂的“身体维权”,正是因为政府主动实施的制度维权之路走不通。

  在制度环境未能改善的情况下,民间路径是一条目前可行的维权之路,但是没有政府主动参与,民间维权注定带有根本局限性。一是维权成本极高,有时只有出了人命才可能吸引大众眼球。二是结果高度不确定,目前维权成功的事例都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孙志刚并不是收容遣送致死的第一人,唐福珍也绝不是因城市拆迁而自焚的第一人。在他们之前,早已有人因为这些制度而死,却没有得到媒体和社会的充分关注。更为根本的是,民间路径其实不只是一条自下而上的单行线,而是一种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复杂结合,因为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维权,就必须得到政府配合,由此产生社会-媒体-中央-地方的诸多环节,而任何一个环节受阻都将造成制度改良无功而返。即便悲剧发生,也得通过媒体或互联网自由报道才能产生影响,但如果言论自由受到控制,中央就无法知道悲剧发生和全国人民的呼声;即便悲剧得到报道并产生反响,如果中央犹豫不决,改革措施还是无法出台;即便中央下达了改革举措,如果地方阳奉阴违,玩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人民仍难以得到中央利民政策的实惠……最后,虽然透过一些案例,我们一路见证了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但是公民意识本身并未完全成熟,例如李庄案即显示相当部分的网民法治意识薄弱。民间路径完全是靠公民推动的,但若公民自己的维权和法治意识不强,中国制度进步就失去了原动力。

  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理应至少在亚洲发挥“榜样模范”作用,但是比较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现实,笔者不得不说中国未来的法治进步仍面临相当严峻的挑战。(作者: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