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等对“换妻”的辩护是失败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19:47
天涯人物 
石勇居   
    
石勇,主要关注领域:社会时政、精神分析、思想论争。
联系方式 ljlbxx@sohu.com MSN shiyongidea@hotmail.com  
 作者:石勇 提交日期:2010-4-20 13:29:00  | 分类: | 访问量:16156 
南京一大学副教授马某组织“换妻”并被指控犯有“聚众淫乱罪”的案件前段时间在南京不公开审理。全球数百家媒体对此密切聚焦。网络上更是吵得一塌糊涂。

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争吵,除了它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道德哲学问题外,还和人们的如下心态有关:一方面对道德沦丧忧心忡忡,觉得法律不能总是对一些人把破坏道德奉为个性和时尚保持沉默;另一方面则根据历史记忆和日常经验,对公权力干涉公民私生活、侵害公民的自由空间抱有本能警惕。

为“换妻”者辩护的观点认为,尽管马某等人的“换妻”行为可能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人的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他们强调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是否“换妻”是人的自由偏好,可以在道德上评判,但与法律无涉的,不能把一些人的道德观上升成法律强加给别人;法律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显在地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在他们眼中,惩罚“换妻”即是把道德法律化,这样的社会将是一个充满恐怖的“道德专制”社会。

一直为取消“聚众淫乱罪”鼓与呼的李银河女士更是措辞强硬地辩称,具有自愿、私密、成人特征的“换妻”游戏是马某们的“性权利”,并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惩罚他将导致“中国的人权状况大大退步”。

 这些以“自由”和“权利”相标榜的观点当然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它们的这种吸引力仅仅是迎合了人们基于历史和现实经验害怕公权力干预私生活的焦虑(这种焦虑把公民看黄片被抓和“换妻”被抓搅在一起同等视之),并不是来自于在具体的这个事件中所诉诸的理性说服力。在逻辑上它们有着太多的漏洞,无法构成对马某等人“换妻”行为的成功辩护。

 先考察“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从而要在它们之间划定严格的“双黄线”这一观点。准确地说这一表述已经形成一句顺口溜,一种陈词滥调。它之所以能够成立,依赖于这样的一个预设,即道德和法律的领域黑白分明,至少能够清晰地判定和形成共识,比如像撒谎和杀人,一眼就可以看到是分别是道德和法律问题。但问题是,这样的预设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因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如此黑白分明,它们之间有着一个交界地带,这是一个灰色的领域,哪些行为是该归道德管还是法律管,本身就充满争议。在西方,可能是和基督教传统道德存在巨大冲突的堕胎、同性恋处于这个灰色领域,而在中国,“换妻”则典型地如此,对它到底只能进行道德判定,还是必须有法律干预,在一开始实际上并不清楚。把否认道德和法律之间有一片灰色领域的“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公式套在“换妻”头上,根本就不得要领。

也就是说,“换妻”是否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此外再也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这一点并不是自明的。说法律干预“换妻”是一些人把自己的道德观上升成法律强加给“换妻”者在这个意义上难以成立,因为它把“换妻”仅仅看成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假如否认这一点,那么,法律惩罚欺诈,是否也是一些人把自己的道德观强加给别人?

当然,“聚众淫乱罪”这样的界定并不是宣判“换妻”有罪的法官,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则本身就要接受它是否在法律原则的意义上具有合法性的检验。真正的问题是,“换妻”是否因其性质的严重而可以适用于法律的干预,这一点从一开始并不能想当然地加以排除。

所以,在为马某等人的“换妻”行为进行辩护时,说什么把道德法律化会如何导致“道德专制”,并顺便在对“伪道德”的唾弃中表现一下蔑视道德的神勇无济于事,那最多只是一种“被迫害妄想”下的抒情和表演。

要真正构成辩护,就必须强有力地论证,“换妻”这一行为是一个人的人权,任何像“聚众淫乱”这样的法律规则,因为违反尊重人的权利这一根本性的法律原则,它的存在本身无法获得辩护,而必须作重大修改或废除——至少这样的法律规则不适用于对马某等人行为的规范。

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的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这一命题才无懈可击。

在所有为“换妻”进行辩护的人中,李银河意识到了这一点。很简单,说“换妻”是不道德行为,但这种不道德行为并不触犯法律是不够的,因为在法律规则的意义上它已经触犯了既有的法律,只有把它界定为一种神圣的人权,才可能证明既有法律规则对它的惩罚是错的。

然而李银河在进行论证时同样逻辑混乱。她认为,尽管并没有明确的字样,但宪法中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表述无疑逻辑地蕴涵着对所有公民——当然也包括马某们——的“性权利”承诺和尊重,正如它也逻辑地蕴涵着对大家的“吃饭的权利”的承诺和尊重一样。但问题是,如果认为宪法对性权利作出了承诺和尊重,那么,从宪法、法律制度与婚姻制度、社会道德的联系上看,它可能更多地指夫妻之间(或许还有已经确定关系的恋人之间)的那种“性权利”,而不包括“一夜情”这类性关系,更不要说不道德色彩更强的“换妻”。认为“性权利”即包含对“换妻”行为正当性的承诺,在逻辑上和说两个人有在大街上进行性交的权利没什么两样。

但这当然不意味着,宪法没有把一种行为偏好承诺为一种权利,法律就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因为法律对一种权利的承诺和法律对一种行为的不干预并不是一回事。法律没有承诺“一夜情”这种“性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看到一对男女在做好事,警察就可以抓人。所以李银河等人事实上还可以——并且的确也是她本人平常不厌其烦地强调的——这样辩解:在满足自愿、私密、成人的前提下,“换妻”并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法律对它进行惩罚所作出的有被伤害对象这一存在实体的预设是错的,因为这一对象根本就不存在。

不幸的是,毒品交易同样也满足自愿、成人和私密这三个特征,但毫无疑问它必须遭受法律的惩罚(而且是严惩)。可见,一种行为并不是满足了这三个特征,在法律上就具有了被惩罚的豁免权。

最具说服力的,或许只是,“换妻”是自愿的,没有伤害到别人。似乎如此。假如一个人想死,他无法向自己下手,便请了另一个人向他开枪,那么,法律应该干预吗?他们是自愿的,一方认为死是幸福或对痛苦的解脱,而另一方则乐于干成人之美的事情。然而他们真的没有对什么东西构成伤害吗?
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伤害”这一概念?按照密尔的看法,只要一个人(或一群人)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就可以做他(他们)想做的任何事情。但从这里,我们看不出如何界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的确已经伤害,或并没有伤害到别人。

当然,谋杀一个人肯定是伤害,但发表某种观点,或装着某种服装,不能理解为对相异观点和价值偏好的人的伤害,否则社会就乱套了,所以在价值观念上存在差异的人们要想组成社会和平相处,就必须预设一个人对和他不一样的人的存在是可以容忍的。但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和道德与法律的交界一样,同样存在着难以明确界定的灰色地带。而恰恰是在这个灰色地带,判定什么是伤害和伤害到了什么,和特定社会人们所持有的生活禁忌、价值观念、道德传统、政治理念等有着一定的关联。也就是说,伤害的对象如果是“人”,那么很好界定,但如果是“社会”,就要看人们是否觉得一种行为是对大家的生活基础的不能忍受的破坏,并逻辑地瓦解一个共同体了。

那么,“换妻”者是否可能伤害到了什么?或许他们没有伤害到自己,但在既定的家庭制度和社会生活下,说他们并没有伤害到自己应该对之承担责任的子女显然是让人怀疑的。另外,他们出格的行为也可能伤害到了维系一个社会的某种人际秩序和社会风气的道德观念,而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精神紊乱,使交易成本增加,恶化共同体的生活前景。由于伤害的对象是“社会”,“换妻”或许并不可以认定就是对共同体生活前景的实际恶化,但在行为的性质和逻辑指向上,这样的判定并不存在多大问题。
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这既是一个历史性的也是逻辑性的命题。从历史上看,法律起源于道德,它的诸多规则来源于道德规范,并且这些规则是否具有“合法性”必须接受道德正当性的检验;从逻辑上看,法律是把很多道德管不了的东西拿给自己管。至于有人说法律的基础是权利,这只能出于无知。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不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一大功能(如果不是所有功能的话)就是对道德规范无法维护的秩序以强力进行维护,而这,当然也可以包含对有时可能也无法运用自己的力量(比如谴责)自我维护的道德秩序进行维护。即,在道德秩序已无力遏制可能会导致共同体的生活基础被破坏的行为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一直说这和自己无关,从而保持沉默。

这并不意味着,判定一种行为是否算是“伤害”,以及法律对某种行为的干预就不受道德变迁的影响。几个男女在某个地方玩“多P”(也就是所谓的“聚众淫乱”)在有些基督教国家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你在还没有世俗化的西方中世纪完全难以想象,而我们真的不可以说,现在就一定对,而过去一定是错了。

堕胎在西方仍然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问题,而我们这儿一点法律问题也没有。为此指控有些社会喜欢把道德法律化可能是不得要领的。它或许只是表明,维持一个社会的秩序、并且为共同体所分享的道德观念在人的有些出格行为冲击下可能是极为弱势的,它有时需要法律来维护。在这个意义上,把明显就是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的“看黄碟被抓”和“换妻”相提并论,只能说是想象力丰富。

因此,马某等人的“换妻”(注意,他不仅是参与者,而且是组织者)是否可以合理地要求法律保持沉默,看来是很成问题的。

当然,以“聚众淫乱罪”惩罚马某等人的行为更成问题。假定他们伤害到了什么东西,那么在他们并没有对自己的子女构成身体伤害,并且可能只是对社会的公共道德秩序构成伤害,而不是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这种伤害更多地只是象征性和逻辑性的。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对他们的法律干预也应该是象征性的。即,在道德已经因其沦丧和被蔑视而无力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强制“换妻”行为的中止,并对之进行惩戒。但这一惩戒绝对不能超过轻微的“违法”界定的限度,否则法律在对这类行为作出反应时,将可能超过自身保护弱势的道德秩序的功能,从而不能在维护社会秩序、共同体的生活基础与尊重公民的自由之间保持平衡。




 
 
#日志日期:2010-4-20 星期二(Tuesday) 晴 
 
最新话题【“分享”一本好书,影响Ta的一生】 评论人:5553ac 评论日期:2010-4-20 14:20
 
问好!博友春安!
看了你这章帖对我有些感慨;
我是一个离了十四婚的单身女人,独自带着一男孩在泪奔中把儿子护养,。
我经历了离婚,创业,读书,办幼儿园,拆迁,搬家都要我一人面对和承受,真的很难啊!
我遇上了一个不是男人的难人,找遇上了一个无耻的女人因她性不能,她替老公找[性能],后来又怕老公动真情,千般折腾,万般无奈地用卑鄙无耻手段毁别人。
请看我的帖;逃啊!逃啊!自己创业变成了一个[鸡]请还我公道!天涯社区重庆版真情杂感作者5553ac
这是我七年的心路!
重庆有一[怪]我替老公找替代[这篇帖还末完]

世上什么怪事都有!
我被公开骚扰!我只好打110!
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这个世道就这么乱吗?
我只有在网络世界大声吶喊;
请还我公道!
请还我尊严!
我哭天抹泪![5553ac永远是朋友] 
 
评论人:nba2005sun 评论日期:2010-4-22 14:18
 
博主的论述有几点不明白。
1、“换妻”能否简单的等同于“吸毒”?
2、行为主体是不是采取自愿,是不是触及他人生命财产利益?
3、“法律”一词的定义,是不是被狭义了?
附:法律定义: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可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类。风俗习惯﹑部分道德规范及部分法律规范﹑宗教规范是不成文的﹔法令﹑条例﹑规章和大部分法律﹑重要的教规是成文的。风俗﹑道德﹑法律﹑宗教等是社会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比风俗习惯高一层次的社会规范。人们对那些与社会共同生活关系较为重要的事物与行为﹐给予是非﹑善恶﹑公正或偏私的评价﹐加以褒贬﹐由此形成道德标准。道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有着若干共同的道德标准﹐这些标准不因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中断﹐一般是可以继承的。在阶级社会中﹐既有全民族的道德﹐也有阶级的道德。阶级的道德规范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阶级的变化而变化。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则﹐道德行为是自觉采取的﹔违反道德的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 
 
评论人:jzhabc 评论日期:2010-4-22 15:51
 
 性其实是很自然的东西,为什么一些所喟的道德家总要去干胁呢,西方如何不要去管,这起审理了的引起人们的太多眼光,在农村,在一些朋友之中这样的事算不了什么新闻啦,顺其自然吧,相信不用太久的时间就像人们原不适应握手一样,道德?有绝对的吗?把吸毒跟换连在一起就显牵强啦,不被人接受的太多,就像有人喜欢吸烟一样,宽容些吧,人生必竞苦短, 
 
评论人:绿色的梧桐 评论日期:2010-4-22 16:30
 
连什么是公共秩序都不懂也敢说损害了公共秩序?

给你举个例子:无照驾车,未必会造成车祸,但为什么还要处罚?因为他损害了公共秩序。因为,某一个人无证驾驶或许不会造成事故,但是人人都无证驾驶,什么人都可以开车,事故肯定会增加。所以不能无证驾驶,这就是公共秩序。

聚众淫乱,在私密的情况下,在私人场合下,怎么就损害了公共秩序了? 
 
评论人:xxxps 评论日期:2010-4-22 17:16
 
我认为,关键词在于组织。个人自愿换妻,只要是夫妻各方心甘情愿,且在私密场所,确实不应该认为是为法,只能说是缺德。但是作为有组织的活动,特别是组织者,肯定是损害了公共秩序。
这个和卖淫一样,严格意义上来说卖淫并不违法,但是组织卖淫的就是违法。
李某银河当然是靠这个来搏出名了。和芙蓉姐姐之流没有区别。 
 
评论人:ZZZ3577882 评论日期:2010-4-22 19:23
 
  性其实是很自然的东西,为什么一些所喟的道德家总要去干胁呢,西方如何不要去管,这起审理了的引起人们的太多眼光,在农村,在一些朋友之中这样的事算不了什么新闻啦,顺其自然吧,相信不用太久的时间就像人们原不适应握手一样,道德?有绝对的吗?把吸毒跟换连在一起就显牵强啦,不被人接受的太多,就像有人喜欢吸烟一样,宽容些吧,人生必竞苦短,
【天涯博客】本文地址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248619&PostID=23231923 
 
评论人:frank55 评论日期:2010-4-22 20:45
 
这是在中国、而不是开发的西方国家。
我们中国是有伦理道德的国家。 
 
评论人:温一壶阳光下酒 评论日期:2010-4-22 21:55
 
无聊 
 
评论人:野面孔 评论日期:2010-4-22 22:09
 
装个几吧,你不想换,你老婆可能还想换呢 
 
评论人:野面孔 评论日期:2010-4-22 22:09
 
装个几吧,你不想换,你老婆可能还想换呢 
 
评论人:野面孔 评论日期:2010-4-22 22:10
 
你可能也不是贪官,你有什么理由不造成换妻呢,你有几个三奶不成 
 
评论人:姐不撒娇已多年 评论日期:2010-4-23 6:17
 
李银河不用辩护,国家向导向哪里就导向哪里! 
 
评论人:姐不撒娇已多年 评论日期:2010-4-23 6:19
 
毕竟现在声音比较多,国家也有意愿纠正所谓很多偏见,故李银河纵使100张嘴,说不过,最后透露给公众的肯定是一个答案而已。一且都在意料之中。 
 
评论人:zhaomingwuhui 评论日期:2010-4-23 8:00
 
虽然从个人角度,我并不赞同换妻这种行为,但是从立法的本身考虑,法律限制约束的应该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换妻本身好像并不违背这一条件。我想换妻违背的最根本的是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三纲五常,是那群占据优势人们所维护的假道学在如今社会的延续,就如处女情结般一样。 
 
评论人:那是真的下雪了 评论日期:2010-4-23 8:04
 
【春茶新茶特价系列】:
一 级 观 音 王 價 格:100元/500G
特 级 观 音 王 價 格:120元/500G
极 品 观 音 王 價 格:150元/500G
御 香 观 音 王 價 格:180元/500G

【春茶新茶茶魁系列】
蓝魁观音王 直销价:260元
青魁观音王 直销价:330元
红魁观音王 直销价:460元
五府观音王 直销价:560元
尊品观音王 直销价:680元
皇品观音王 直销价:860元
醉天轩观音王 直销价:980元

【春茶新茶精品组合七系列】:
㈠ 蓝魁观音王 +青魁观音王500G 促销价:280元〔免运費〕
㈡ 蓝魁观音王 +红魁观音王500G 促销价:330元〔免运費〕
㈢ 蓝魁观音王 +五府观音王500G 促销价:400元〔免运費〕
㈣ 青魁观音王 +红府观音王500G 促销价:360元〔免运費〕
㈤ 青魁观音王 +五府观音王500G 促销价:420元〔免运費〕
㈥ 红魁观音王 +五府观音王500G 促销价:500元〔免运費〕
㈦御香 + 蓝魁 + 青魁 + 红魁 + 五府  各2两 促销价:320元 〔免运費〕
联系手机:18750670465
QQ:328673321(茶农自产自销;零售价=批发
【天涯博客】本文地址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248619&PostID=23231923 
 
评论人:yp429642448 评论日期:2010-4-23 10:17
 
中国人对于封建的传统思想还有一定的约束力

 
 
评论人:古孩 评论日期:2010-4-23 10:49
 
丑陋的中国人。稍有点资本,就论自由。李银河是这类人中的代表。那些被奴化的人应该思考,自己被什么文化影响了。没有道德的法律是法律吗?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法大还是人大?如果人大立法,允许性自由。这难道不是提倡人类回归动物,滥交。戴着教授的帽子,聚众淫乱。奇谈。难怪现在社会出现什么潜规则,国人的心理变了。生活条件好了,人的欲望高了。高到什么程度,要通过立法保证。一个几千年的历史被一个一百多年的历史奴化,是我们的无能,无知。这说明什么?我们的文化哪里去了?一个推崇快餐文化的民族能不危险吗?受过西方教育的精英们,你们就那么推崇性自由吗?性自由是这样鼓励你滥交吗?丑陋的中国人。 
 
评论人:hjz133515819 评论日期:2010-4-23 12:40
 
换妻和包二奶包三奶之间,从道德或法律上有什么相同和不同呢?请指教。 
 
评论人:巴蜀茗品堂 评论日期:2010-4-23 12:43
 
乱性是没有权利的,冠以“换妻”的名议就可以了,实际就是花钱与不花钱的区别,实质都是一样的。现在的人也越来越聪明了,什么事都能给自己找个充足的理由!!!还讨论什么呢?



http://shop60574001.taobao.com
天然氧吧--四川蒲江【雀舌绿茶】 绿茶上品 【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送亲爱的老爸老妈养生长寿,给常坐电脑前的男友、老公和爱美的自己防辐射、抗衰老、养颜,记得来光顾哟!
 
 
评论人:xiaowangshu308 评论日期:2010-4-23 15:46
 
路过,看热闹的! 
 
评论人:森严ABC 评论日期:2010-4-23 21:37
 
“法”给出结果了。存在不是合理的吗? 
 
评论人:股市私幕 评论日期:2010-4-23 22:21
 
●专 业 大 师 推 荐 一 个 非 常 好 的 股 票 研 究 所:www.8686555.com
●目 前 股 市 那 么 糟 糕 → 我 把 它 推 介 给 大 家 一 定 对 您 炒 股 有 帮 助 的▓
●他 们 每 天 免 费 推 荐 的 股 票 都 很 不 错;我 是 从 今 年 1 月 到 3 月 以 来▓
●每 天 看 他 们 推 荐 的 ③ 只 股 票,累 计 涨 幅 都 过 100%以 上 也 许 他 们 真▓
●有 内 幕、也 许 他 们 非 常 有 实 力、也 许 他 们 是 私 募 机 构,我 天 天 看 他▓
●们 推 荐 的 股 票 已 经 从 当 初 10 万 翻 到 现 在 28 万,大 家 不 妨 也 去 看 看▓
●在 线 专 家 教 您 如 何 解 套 请 输 入 网 址:www.8686555.com【天涯博客】 
 
评论人:wwg_1980 评论日期:2010-4-23 23:52
 
看热闹 
 
评论人:li_wey 评论日期:2010-4-24 0:03
 
没看完博主的文章。
随便说几点
法律不能脱离道德独立存在,但是法律不能占据道德高点,只能维护道德底线,更加不能代替道德发挥作用。自愿换妻触犯道德底线了吗?请相信既然存在这么激烈的争辩,而且支持自愿换妻一方的不在少数就说明它还没触及底线。
毒品不能与换妻相提并论,毒品发生的作用的两个主体是毒品和人,而换妻的主体是人和人,与毒品类似的是香烟。禁止毒品我支持,但并不代表禁止毒品没有伤害人权,只是毒品的危害性过大,会对整体人类的未来造成不确定的危害后果。但是换妻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吗?
即便博主所说法律源于道德,这倒是没错,但古人尚且知道以礼约束人民的道德行为,以法惩罚人民的违法行为,事到如今博主却提倡以法来约束人民的道德行为,这不是开历史倒车了吗? 
 
评论人:李北冥 评论日期:2010-4-24 0:49
 
支持者,你们老婆被换了没?
你换妻了吗?好像是吧!!怎么会这么赞同呢? 
 
评论人:dgxs10000 评论日期:2010-4-24 1:12
 
“换妻和包二奶包三奶之间,从道德或法律上有什么相同和不同呢?请指教。”
-------------------------------------------------------
换妻和包养二奶或三奶同样破坏了社会道德秩序,伤害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基础。从其破坏和伤害的程度来看,后者显然更大,因为包养二奶或三奶的人远远多于换妻者。民众对这两种不道德行为均充满批评,而且后者显然批评更多。
换妻和包养二奶或三奶同属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一个灰色领域问题,难道前者的不道德色彩更强吗?
如果换妻是“聚众淫乱”(因为涉及3人以上),那么有妻子的人包养二奶或三奶(也涉及3人以上)为什么就不是“聚众淫乱”呢?
可见,换妻和包养二奶或三奶同属于较为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而且后者明显涉嫌重婚罪。那么,为什么中国法律只惩处换妻行为而干涉包养二奶或三奶行为呢?答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人认为包养二奶或三奶者基本上是富人和官员而不是普通民众,而换妻却更多的是普通民众(如副教授马某),富人和官员无须换妻。众所周知,在中国的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中国法律喜欢针对老百姓而不是富人和官员。所以这次开审了马某案。
假如反过来,包养二奶或三奶者基本上是普通民众,而换妻者主要是富人和官员,那么,很可能老早就对包养二奶或三奶行为严厉惩处了(非常适合套用重婚罪),老早就颁发了各种法律法规禁止包养了,而对换妻行为却不闻不问了。这就是中国特色。 
 
评论人:dgxs10000 评论日期:2010-4-24 1:19
 
换妻和包养二奶或三奶同样破坏了社会道德秩序,伤害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基础。从其破坏和伤害的程度来看,后者显然更大,因为包养二奶或三奶的人远远多于换妻者。民众对这两种不道德行为均充满批评,而且后者显然批评更多。
  换妻和包养二奶或三奶同属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一个灰色领域问题,难道前者的不道德色彩更强吗?
  如果换妻是“聚众淫乱”(因为涉及3人以上),那么有妻子的人包养二奶或三奶(也涉及3人以上)为什么就不是 “聚众淫乱”呢?
  可见,换妻和包养二奶或三奶同属于较为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而且后者明显涉嫌重婚罪。那么,为什么中国法律只惩处换妻行为而不干涉包养二奶或三奶行为呢?由于没有官方标准答案,其答案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  本人认为包养二奶或三奶者基本上是富人和官员而不是普通民众,而换妻者却更多的是普通民众(如副教授马某),富人和官员无须换妻即有妻妾成群。众所周知,在中国的法律面前远不是人人平等的,中国法律喜欢针对老百姓而不是富人和官员。可能这也是这次开审了马某案的间接理由之一。
  假如反过来,包养二奶或三奶者基本上是普通民众,而换妻者主要是富人和官员,那么,很可能老早就对包养二奶或三奶行为严厉惩处了(非常适合套用重婚罪),老早就颁发了各种法律法规禁止包养了,而对换妻行为却不闻不问了。这就是中国特色。 
 
评论人:此马甲专骂士兵 评论日期:2010-4-24 10:36
 
这种帖子也上首页?
吸毒会影响吸毒者的大脑,从而使其做出不受控制,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吸毒是必须严厉打击的。但是危害性没有这么严重的软毒品,如大麻,在一些国家就并不作为刑事犯罪。
而换妻如果完全是成年人自愿行为,我看不出除了触动“道德家”敏感神经外,对社会到底有什么危害。而像博主这样的“道德家”如果真这么敏感,立志玩弄500名女性的局长,逼嫖洗脚妹的公务员,想必更要让你气愤吧。有这功夫,去呼吁一下立法规范“潜规则”,比盯着老百姓的闺房有意义多了。 
 
评论人:doudouhomes 评论日期:2010-4-24 11:38
 
没有道德,还提什么法律,支持换妻的人,你们也换吗?每个人都换妻,那社会还成社会吗,没有道德伦理的社会能不触犯法律吗?这个和开放不开放完全无关了。 
 
评论人:newssea 评论日期:2010-4-24 12:40
 
 关于这个话题,李银河女士或有视野之欠缺。人是一个矛盾体,每个人都有堕落的本能,也有防止堕落的愿望。李银河女士过多强调了人的前一方面。
 当然,如果李银河女士抽时间看一看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中《内婚与外婚》之《性与社会》,可能就不会这么毫无顾忌的侃侃而谈。费先生对性与社会的研究,是很精微的。
  
 
评论人:palm118 评论日期:2010-4-24 13:41
 
换妻似乎在国外的电视剧里面有看到过,沦失了道德底线,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有偿性服务 
 
 
评论人:奋青一把 评论日期:2010-4-24 15:05
 
当权的就是那么回事,自己可以干,别人不可以干,尤其是被人干了你或许只敢想的事,这怎么能够允许呢。这应该是他们的特权啊。既然倡导自由,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吃不着葡萄说说葡萄算就完了吧,干嘛非要动用自己手里的工具打击别人呢。太霸道了!!! 唾,MD. 
 
评论人:反动知识分子 评论日期:2010-4-24 15:27
 
丑陋的中国人。稍有点资本,就论自由。李银河是这类人中的代表。那些被奴化的人应该思考,自己被什么文化影响了。没有道德的法律是法律吗?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法大还是人大?如果人大立法,允许性自由。这难道不是提倡人类回归动物,滥交。戴着教授的帽子,聚众淫乱。奇谈。难怪现在社会出现什么潜规则,国人的心理变了。生活条件好了,人的欲望高了。高到什么程度,要通过立法保证。一个几千年的历史被一个一百多年的历史奴化,是我们的无能,无知。这说明什么?我们的文化哪里去了?一个推崇快餐文化的民族能不危险吗?受过西方教育的精英们,你们就那么推崇性自由吗?性自由是这样鼓励你滥交吗?丑陋的中国人。
 
 
评论人:世味薄ss 评论日期:2010-4-24 15:44
 
不想,也没时间长篇大论。1刑法有成文规定,在没有修改或废除之前是有效的。2有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修订,但同样要经过立法程序。3如果谁想换妻就去换,这是性自由化,从社会角度看,我赞成法律干䂊。 
 
评论人:whoolee 评论日期:2010-4-24 16:14
 
作者的观点到底是什么?搞不清楚。最后一段,又把自己变成了一个企图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中间派”。批了李银河,有批判法律的干扰。而事实上是没什么中间路线可走的。

要么法律制裁,要么法律不要干涉。

写这种文章,观点不够鲜明,既担心这个不对,又担心那个不对。就成了没主见了。 
 
评论人:龙游水2010 评论日期:2010-4-24 16:43
 
换妻应该只存在于平民阶层。官员可以不用自己的妻子作交换而用公权及由权带来的利益占有别人的老婆,可以养多个情人,老板可以用钱包二奶、三奶,而无权无钱的平民,又不愿意花钱嫖娼的人们,只有通过换妻来满足性欲。那是一个无奈的群体。提倡的未必能够得到认同并盛行(如雷锋精神),不提倡的又未必就不能盛行,如跑官要官、潜规则、夜总会、发廊按摩。 
 
评论人:龙游水2010 评论日期:2010-4-24 16:46
 
换妻,说白了,就是满足性欲的一种方式。喜新厌旧毕竟是人性使然。 
 
评论人:龙游水2010 评论日期:2010-4-24 16:57
 
尽管花钱嫖娼现在已没有被追究,但就法律的角度也说,仍然是违法行为。如果真要允许成立“换妻公司”,我估计还是有市场的,因为,平民是这个社会的主流阶层。 
 
评论人:慕任公 评论日期:2010-4-24 17:03
 
懂什么叫自由吗?这是在维护你们的权利,你们还要骂人家李银河教授 
 
评论人:慕任公 评论日期:2010-4-24 17:06
 
别满嘴道德道德的,说白了就是吃人的文化,你这么有道德,你一辈子别和女人性交 
 
评论人:潇湘夜语 评论日期:2010-4-24 21:07
 
说了一大篇,没看出严谨的逻辑来。

做道德的判官很容易,如果道德代替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评论人:wrq0yfw888 评论日期:2010-4-24 21:32
 
吸烟有害身体,国家法律是怎么对待的? 
 
评论人:anwensea 评论日期:2010-4-24 21:58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规范,同时法律也是保护道德的手段,换妻显然已经超出中国大多数人的道德底线了。而且换妻行为也是对中国法定夫妻制度的一种冲击。真不明白,夫妻间没有爱和性的忠诚,做两口子干什么? 
 
评论人:叶er飞飞 评论日期:2010-4-24 22:47
 
这年头,什么都有…… 
 
评论人:结不解 评论日期:2010-4-24 23:41
 
我觉得最主要的还是一个公开不公开的问题
被人发现了就是不道德的
就是违背常理了
要是不知道呢不曝光呢
其实现实中还是存在的!
因为人的思想在转变!
如何从一个积极地正确的切入点来看这个问题
不是一味的用道德和法律来衡量
也不是去提倡更多的人性的解放
人是复杂的
顺其自然
和谐社会! 
 
评论人:zhyc11111111 评论日期:2010-4-25 0:20
 
 《新的女性》
PING注 重新填词 聂耳作曲 电影《新女性》原主题歌

新的女性,是劳动的女性大众,
新的女性,是“DAI表”的苦工,
冲破牢笼,要砸碎暴政的枷锁,
争取解放,赢得妇女的新生。

联合起苦难的弟兄,
战斗!我们要对准吃人的“腥”制度猛轰,
战斗!我们要掀起中国造反的暴风,

不做奴隶,天下为公,
不分男女,世界大同,
迎着暑光勇敢向前冲,
新的女性勇敢向前冲!
 
 
评论人:zhyc11111111 评论日期:2010-4-25 0:22
 
 中华劳动人民共和国国歌/通俗唱法--C

 改编 评注/劳动党 --推荐版

大刀向渣滓工人的头上砍去!无端养活的畜生们! 调过头来就咬人, 吃屁害人反革命! 
前面有神勇的美欧兵,后面有憋气的日本人,咱们两岸军民军民勇敢前进,   看准那敌人,把他消灭,把他消灭! 冲啊!大刀向渣滓工人的头上砍去, 杀!

大刀向精神贵族的头上砍去! 不学无术的精英们! 贪得无厌烂改革,饿狗子上台咬人民!   
前面有神勇的美欧兵, 后面有憋气的日本人,咱们两岸军民军民勇敢前进,   准那敌人,把他消灭,把他消灭! 冲啊!大刀向精神贵族的头上砍去, 杀!
大刀向粪青们的头上砍去! 精神强奸的吧儿们!民主科学一起恨, 做起事来害死人!  
前面有神勇的美欧兵, 后面有憋气的日本人, 咱们两岸军民军民勇敢前进,   
 看准那敌人,把他消灭,把他消灭! 冲啊!大刀向粪青们的头上砍去,   
 
 
评论人:川人吴永强 评论日期:2010-4-25 5:13
 
关于“公共”一词的法律解释,李银河博士有点误区。尽管对于她的许多观点我是赞同的。 
 
评论人:已昏男ABC 评论日期:2010-4-25 6:00
 
古老的道德底线是不容越过的
换妻 这词很出格! 
 
评论人:hstghgfsn 评论日期:2010-4-25 7:38
 

评论人:zxs1115 评论日期:2010-4-25 8:25
 
如果说伤害,是谁伤害了社会?是聚众淫乱者还是把此事曝光者?显然是后者。 
 
评论人:传道授业解惑师者 评论日期:2010-4-25 8:45
 
信念危机! 
 
评论人:baojiandairuqiao 评论日期:2010-4-25 8:58
 
名人论换妻有感之将进酒君不见唐时明月犹有缺,父子聚鹿圣人羞。
君不见当今时人喜换妻,教授组织桃李哭。
西人文明数百年,时常人伦大挪移。
天生我材必有用,盲目效颦令人呕。
天赋人权固不错,克己复礼是大伦。
胡风逝,美雨来,自由身,愚人事!
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侧耳听。
欲壑难填君知否?人性洪水如猛兽。
古来圣贤皆修身,德高垂世今人仰。
柳下坐怀犹不乱,西门泛滥命黄泉。
君子立德功与言,女子德禀天地间。
乾坤一,阴阳合, 天地万象法自然,如树长青满人间。 
 
评论人:baojiandairuqiao 评论日期:2010-4-25 9:01
 
远古之人因蒙昧而不知父母.
中古之人因饥饿而易子而食.
文明之人因欲壑难填而换妻.
近西人出树林不过百数十年,
虽物质文明冠绝寰宇,
然群交之古风犹尚存也,
某高校教授于其家开创宝地,供"人"行换妻之便.后事发,国人愤之,桃李哭之,
银河教授为其辩曰:此特殊人群之个性张扬,不乖自由之道.私密之事何害社会与道德.且西人于此亦百年矣!
wanshixiaoyaozi曰:教授之行径,负父母之含辛茹苦,乱家庭之伦理,违国家之法,害华夏千年之德基,援引西人,其盲目效颦,令人作呕!
国无德将无国,家无伦将无家,人无德将无人.三者无德,人祸必至.
 
 
评论人:sjxin0168 评论日期:2010-4-25 9:50
 
社会道德还是法律?话题一旦涉及到性,总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可能有些人要说了,不管社会进步到什么程度,性就是一个不干净的话题,无论怎么看都是问题,不论是同性恋还是换妻。
看楼上的筒子们也在写什么法律条文和逻辑,这些东西上学的时候学过,但是在社会上混了好几年,谁能拍着胸脯说那些书面的东西都是完全正确的?只有基于社会现实发展出来的顺流导水的东西才是真正的道德和法律。现在你们提到的都是什么?无非是近几年社会上近视得不能再近视的观点了。
换妻和同性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和妓女也是一样,它们都是隐私性极强的,但是为什么有的国家会在法律上允许同性恋和妓女的存在,有些却不允许?观念不一样,包容性不一样。在看看那些国家怎么样?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发达国家。在中国有句古话,叫仓廪足则识礼仪,我想那些仓廪非常足,完全有余力考虑一些非主流东西的政府制定出来的东西,总比那些吃不饱喝不足,问题一大堆的政府制定出的东西更靠谱。
另一方面,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不同,大众对某事某人着眼的角度也不同,包容性也不同。现在咱们这是个什么样子,大家心里都有个小算盘,拔楞的门清,何必非得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去摧残咱们的“社会小众”?很有优越干吗?
最后,楼上诸位因为这样那样理由反对、大骂换妻事件的筒子们,你们中就没有同性恋吗?你们每个人只交过一个朋友,这辈子就和这唯一的朋友结婚生孩子过一辈子吗?你们走在大街上,就没有YY过这个美人真不错,要腰有要要屁股有屁股吗?其实,掀开你们“大众的外衣”,你在本质上也属于那一撮小众。天天在台上蹦跶的挺high的,不过让我们这撮小众们看得也很high的。 
 
评论人:素媚烟雨 评论日期:2010-4-25 10:49
 
人们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不断变异人性,不断作孽。最终,会在尝过禁果之后,回到原点。 
 
评论人:chmhua 评论日期:2010-4-25 10:56
 
卖淫嫖娼这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是互惠互利,各取所需.
如果卖淫嫖娼可以抓.那男女谈恋爱也可以抓,因为很多男女谈朋友是男人买单付钱啊
如果卖淫嫖娼可以抓,那男女结婚也可以抓啊,因为男方要付给女方礼金啊.那是不是嫖资呢?
我们的身体是我们自己的,还是D得? 
 
 
评论人:fangyf520 评论日期:2010-4-25 12:32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评论人:ink__stone 评论日期:2010-4-25 16:06
 
石勇居谈逻辑,连傻瓜都笑了 
 
评论人:叫我以实玛利吧 评论日期:2010-4-25 16:25
 
思维难得地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