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成立学术仲裁机构(中国青年报 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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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记
建议成立学术仲裁机构
2005年11月09日
梁子民 毕文昌
梁:近些年随着高校的急遽扩张,学术管理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对研究生发表论文的不合理规定;又比如教师评职称只看著作数量多少,发表在哪级刊物,不看其有无学术创见。加上社会风气败坏,权钱交易的风习无孔不入,原来本属清流的科学教育界,丑闻迭出,官司不断。学术上的抄袭和剽窃,成为常见的风景。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是否剽窃的官司还未平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的著作是否涉嫌剽窃又引发争议。一些学界人士感觉到,这些问题,单靠学者自律和舆论监督,已无法端正学术风气。而此类案件动辄对簿公堂,不仅诉讼成本较高,就是由法院裁决,结果也未必公正。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沈履伟名誉权,就在全国学界引起舆论大哗。大家都对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结果拭目以待。由此我想到,面对越来越多的学术纠纷,建立一个国家级的学术仲裁机构已经很有必要。
毕:你的建议,我认为具有相当的迫切性。问题不光涉及抄袭剽窃。一些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乃至一些历史传记和文艺评论,也常常引起名誉权的官司。有些官司的判决结果明显是不公正的。比如判决吴思败诉,已经引起法学家们的强烈批评。有些官司还没开庭,也引起舆论质疑。周国平被书商冒用其名义出书后,他著文讽刺伪书,却遭遇原作者起诉。他感到,官司缠身不胜其烦,呼吁法院提高受理名誉权诉讼的门槛。如今此类问题非常之多,学术和艺术的纠纷,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单纯诉诸法律,法院其实很难摆平。如果再有权力和金钱的干扰,就更难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梁:建立学术仲裁机构,我以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这种机构,应当由业内专家组成,设置在专业性的社会团体里。比如自然科学领域,可以设在中国科协;文学艺术领域,可以设在中国作协、文联;新闻领域,可以设在中国记协;社会科学领域,中国目前没有全国社联,可以暂时设在中国社科院。遇到纠纷,一般由这些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仲裁。学术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为专门机构,平时负责接纳学术纠纷投诉。最后裁决时可通过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因为学术问题通常有相当的复杂性,专业人士更有发言权。目前中国这些专业社会团体具有官办性质,联系着国内相关领域的大量专家,对待专业问题,应当比一般的法官更为熟悉,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出更为符合专业规律的公正判断。
毕:我赞成建全法制,依法治国。但是,依法治国并不等于一切纠纷都要由法律诉讼来摆平。诉讼只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些年法院受理的名誉权官司,有些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引起被监督者的反弹;有的是某些企业或个人借打官司引起新闻关注,炒作自己,扩大影响;有些是名人的亲属为尊者隐,不能容忍学者作家披露名人的真相;也有的是文化批评或学术争鸣中出现过激言辞,引发诉讼。我认为,有些案子,本来法院完全可以不予受理。受理后,如果做出违背新闻通则、艺术通则和学术通则的判决,就会对公民享有新闻、学术和艺术自由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有的官司,判决结果是公正的,驳回了无理的诉讼,但也使无辜的一方付出了大量精力和时间。
梁:如果有了学术仲裁机构,以后出现同类问题,都可以投诉到这个机构。这就可以避免法院的尴尬。即使最后需要法院受理,进入司法程序,有专家机构仲裁意见为基础,判决结果也会公正得多。
这个机构应当是国家级的权威的学术仲裁机构,它的职能就是裁决相关的学术问题,它是最高机构。不然以后学术界遇到类似的问题,会增加法律诉讼的成本,而且对问题的解决既不及时,也不具说服力。
毕:学术问题都诉诸法律,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建立权威的学术仲裁委员会以后,凡是学术问题,未经学术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不必轻易受理,让学术、艺术的争端,回归到专业领域里来,对于繁荣学术和艺术大有好处;对于保证新闻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激浊扬清,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