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物权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14:48
一.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
《物权法》(草案)有多少条?二百六十八条。
为什么是二百六十八条而不是二百六十九条或者二百六十七条?是不是一条也多不得,一条也少不得,“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简直完美无缺,天衣无缝,好得没屁眼?
有人统计,现行中国法律中有87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财产法律涉及了“财产权”。假定这87部法律法规每部都只有一条涉及“财产权”的条款,那总共就有87条。连同《物权法》(草案)的268条,加起来就是355条。那么谁能说清楚这355条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每条为什么少不得、这355条一共涵盖了多大空间领域、有没有重复、有没有遗漏、有没有互相矛盾、有没有多余?恐怕全中国没几个人能说得清。一团毛线只有一条,还一不小心就能缠成一堆乱麻呢。现在一家伙来了355条,这能缠出多少堆乱麻来?要把这些乱麻统统理清吃透、抽丝剥笋、运用自如、编出花来,恐怕得这辈子别的啥都不干,全鼓捣这玩艺才行。普通老百姓做得到吗?做不到吧?见了《物权法》(草案)弄不懂吧?弄不懂就对了。人家要的就是你不懂。你懂了他就麻烦了。都懂了他糊弄谁去?鲁迅说:“如果文字易识,大家都会,文字就不尊严,他(士大夫)也跟着不尊严了。” 同样,如果《物权法》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大家一看就明白,一下就知道该怎么办,《物权法》就不尊严,靠《物权法》混饭吃的“民法专家”们也就跟着不尊严了。人家要保持“尊严”继续混,就一定要弄出个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的《物权法》来。只有这样才能随心所欲把一切“异己分子”全轰出去:“你不懂,等你学懂了再来说”。连搞宪法的巩献田教授都没资格过问,何况普通老百姓?
二.撒尿圈地的狗,占山为王的寇
如何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呢?两大法宝:第一,繁琐哲学;第二,暗语黑话。
繁琐哲学:尽量玩弄文字游戏,弄出个几百条规定,条条七拐八绕,都是“懒婆娘的裹脚——又臭又长”,“神龙见首不见尾”,一句话拆成十八段,这里藏一点,那里打个埋伏。总之要造出一座文字迷宫来,让外人一进去就找不着北,只能到处乱转,到处挨打。只有“自家人”才熟悉一切“暗道机关”,得以来去自如。
暗语黑话:制定一套只有自己人才明白真正含义的“密电码”,美其名曰“行话”。用这样的“行话”写成的文件别人看着如同天书,字都认识,就是不解其意,或者悟不透真正含义,只好一切由“民法精英”们说了算。
鲁迅说:“高等人向来就善于躲在厚厚的东西后面来杀人的。古时候有厚厚的城墙,为的要防备盗匪和流寇。现在就有钢马甲,铁甲车,坦克车。就是保障‘民国’和私产的法律,也总是厚厚的一大本。甚至于自天子以至卿大夫的棺材,也比庶民的要厚些。至于脸皮的厚,也是合于古礼的。”《物权法》不正是“保障私产”的法律吗?闹出了268条,连同涉及财产权的其他87部法律法规,加在一起也够得上“厚厚的一大本”了。“善于躲在厚厚的东西后面来杀人”、起草厚厚的《物权法》的“民法精英”们有着厚厚的脸皮自然“也是合于古礼的”。
贺卫方在“‘黑话’般的法律语言”一文中承认:“法律行话”是“法学家的‘独门暗器’”,主要目的之一是“激发”外行人“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觉,如此就可能在内外之间划界,有时甚至可以强化某种行业化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吴敬琏当了几十年的“吴市场”,到头来却不得不公开承认自己这个“市场权威”对市场经济原来一窍不通:“有好市场经济和坏市场经济,以前没认识到”。轻轻一句话就把一切责任赖了个精光,还自称是“学者的良心”,当够了婊子还想立牌坊,上海瘪三味道十足。贺卫方就可爱得多。可爱就可爱在贺大教授没有吴敬琏那么多的厚颜无耻和虚伪狡诈,很有点山东绿林响马本色,有屁直接放,直截了当宣布“图穷匕现”,宣布共产党“非法”,宣布希望共产党“分成两派”,宣布走“台湾现在走的路”,宣布要“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宣布共产党搞市场经济是“跟资本家通奸”(说白了就是指着鼻子骂共产党为了钱给资本家当婊子,虽得到了实惠,但算不得“明媒正娶”,没资格拿“名分”,活该将来被人家玩弄够了再一脚踢开,赶共产党下台)。总之没那么多弯弯绕。在这里贺大教授也同样坦白得可爱之极,直言不讳“法律行话”就是“黑话”;就是要靠它来吓唬人,让外行人“好奇、尊重或畏惧”;就是要用来排斥别人,“在内外之间划界”;就是要靠它来装腔作势摆臭架子,“强化某种行业化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可怜可怜,原来“尊重”、“畏惧”、“强化权力”靠的是“暗语黑话”,比纸老虎都不如。)
有贺大教授这一番直言不讳,“民法精英”的《物权法》(草案)便好理解多了。《物权法》(草案)说白了就是一座文字“威虎山”,到处是明碉暗堡陷阱机关。起草的“民法精英”们活脱就是披上了法律道袍的“座山雕”,整个一个“法律黑社会”。而专供这群“文明土匪”之间交流的“现代黑话”就是那些“法律行话”了。有了这套完整的“学术盗匪”体系,就能确保“不是溜子,别想上威虎山”。
自然界中,动物往往都有自己的“地盘”。狼有狼的“势力范围”,虎有虎的“势力范围”,熊有熊的“势力范围”。如果地方足够大,连家养的猫和狗也会时时在房子外边转着圈地撒尿——用尿臊味宣布:这是老子的地盘,其他同类不准来,否则打出去。这狗撒尿的作用就跟座山雕的“明碉暗堡”和“暗语黑话”本质差不多,都是给自己划出个“势力范围”,不准其他同类染指。而“法律精英”的繁琐哲学和“法律黑话”其实也跟土匪占山为王、狗撒尿圈地一个德性,都是霸住块地盘不准别人进来,好让自己在法律领域里当个现代化的“法律土匪”、“学术山大王”。
三.三个错误的“想当然”
有人说:“现行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财产法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体系,涵盖了各个方面,如果不够,可以补充,何必另起炉灶?有人说什么有了物权法,房屋就不能随意拆迁了。其实拆迁是由拆迁法调整的,即使有了物权法,也不能与拆迁法相对抗,因为专门法的效力要优于一般法。同样,土地,合同,抵押,证券,房屋等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下面附上这类法律的清单(附后),请大家看一看,有什么还不在法律保护和调整之列?弄出个物权法是不是要和这么多的法律相对抗?这不是开玩笑吗?”
这样看问题的人是个典型的实心眼,死脑筋,不开窍,永远发不了财,成不了名,当不成“精英”。为什么呢?因为他光想着如何遵守法律,所以才会奇怪:“现行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财产法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体系,涵盖了各个方面,如果不够,可以补充,何必另起炉灶?”“弄出个物权法是不是要和这么多的法律相对抗?这不是开玩笑吗?”这说明他犯了三个“想当然”的错误。
第一,他想当然地以为法律制定出来是为了让人遵守的,而不是为了让人违犯的。
第二,他想当然地以为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而不是为了整人的。
第三,他想当然地以为制定法律的“法律精英”既然号称“学者专家”,那就一定有真才实学而不会是江湖骗子,一定有“学者的良心”而不会居心不良。
法律制定出来是干嘛的?是让人遵守的。中国的民法是为什么人制定的?是为十三亿中国人制定的。既然法律是为了让人遵守的,那就得让人明白了才好遵守。商业合同是两相情愿的事,看不懂可以不签字。法律是强制性的东西,“理解的要遵守,不理解的也要遵守”,没有拒绝的余地。如果法律定得让人看都看不懂,那如何遵守?看都看不清的路怎么沿着走?看都看不懂的规则怎么照着做?让十三亿人遵守的法律,至少得让十三亿人中的大部分都明白才好遵守。凡是真心希望别人遵守的东西,必定惟恐你不懂,必定想方设法让你一目了然,必定杜绝一切自相矛盾的规定,必定极力避免任何可能的误解。比如交通信号标志,比如产品的使用说明。可见,如果制定法律当真是为了让人遵守,那制定出的法律起码必须做到两条:第一,简明易懂,让所有的人很容易就明白要求是什么。第二,协调一致,绝不自相矛盾,绝不让人无所适从。也就是说,确保法律的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反之,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繁琐冗长,满纸黑话,充满诸如“物权”、“善意取得”之类含义不清、可以主观上任意发挥的东西,故意让人莫名其妙,不得要领,根本看不懂;或者前言不搭后语,这里这样要求,那里那样规定,让人这也不是,那也不是;那就是存心让人看不懂。看不懂,自然不知道如何遵守。存心让人不知如何遵守的法律可不就是专门让人违犯用的?制定专门让人违犯用的法律可不就是存心让人犯法?存心让人犯法难道不是蓄意整人?干这种蓄意整人的勾当的“法律精英”难道不是一肚子坏水?
如果不弄明白这些,只看见“现行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财产法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体系,涵盖了各个方面,如果不够,可以补充”,那自然永远闹不明白为什么要“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画蛇添足搞什么《物权法》。因为那真正的目的,是要搞一条现行的法律体系里没有、没办法简单公开“补充”而又必须“补充”的东西。现行涉及财产权的法律都遵循了一个原则:不是你的东西,不能拿。而《物权法》(草案)想要“补充”的却是:不是你的东西,可以拿。其第111条就专门教唆你如何拿便算“合法”:“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合同有效”……
假如某建筑商给某银行建了一座金库,看上去铁壁铜墙,固若金汤,戒备森严,层层设防,好象很完美无缺,偏偏就是偷偷摸摸安了条暗门地道,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潜入金库把一切偷光。那么不管这座金库表面上安了多少堵墙、多少道门、多少把锁,实际全是假的,全是虚张声势,真正用途是伪装掩护这条行窃暗道。这样的建筑商就是窃賊,至少跟贼是一伙的。如果通过改造现有的金库以“补充”出这样的暗道,肯定容易露馅。所以必须不怕麻烦“另起炉灶”,这样才能掩人耳目。同样,别看《物权法》(草案)有268条,其实唯独这第111条才是真正的“干货”,才是那条直通国库内部的“暗门地道”,其他那267条尽管看起来堆砌如山,高耸入云,煞有介事,其实同样全是假的,全是虚张声势,全是为保护这一条窃贼暗道的伪装和掩饰。只要这第111条成立,不管其他地方表面上如何戒备森严都不要紧,窃国大盗们照样可以通过这条“暗门地道”把国库偷光。这才是“法律精英”们明知“现行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财产法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体系,涵盖了各个方面”,还铁了心要“另起炉灶”、制定《物权法》的真正动机。这才是“法律精英”们繁琐哲学和暗语黑话的真正妙用。因为他们跟窃国大盗是一伙的。墨菲定律有一条:说不服,绕糊涂。这繁琐哲学和暗语黑话的真正用途就是把受害者绕糊涂,免得他们看穿隐藏在“法言法语”文字迷宫下面的那条“暗门地道”。
四.不容反对的垄断
要做到如此随心所欲,关键就是要让“法律精英”们垄断法律。(“反垄断”可以,但只准让外国资本和大老板反掉中国国有企业对国计民生经济命脉的保护性垄断,绝不能妨碍“精英”垄断决策权、垄断话语权和垄断立法权。)怎么垄断?制定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的法律。利用繁琐哲学和暗语黑话在立法领域里“狗撒尿”,占山为王。不拜“法律精英”这些文明土匪、当代“座山雕”当祖宗,不学会这套法律黑话,就别想上司法界这座“威虎山”。
如果以为“法律精英”们如此仅仅是为了用“狗尿臊”“占山为王”混饭吃,那也未免有点太小看他们的胃口了。法律是什么?是武器。使用武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只准用来对付别人,不准用来对付自己。所以要把武器掌握自己手里,解除别人的武装,独霸武器的使用权。贺卫方说得一点也不错,“法律行话”的确是“法律精英”们的“独门暗器”,专门用来解除别人的“法律武装”。一句“你不懂”就剥夺了别人使用法律武器的权力。把法律搞成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的鬼画符,不但可以借口“你不懂”剥夺别人使用武器的权力,而且可以破坏其判断能力,使之不知道什么叫守法,什么叫违法,一切只能任凭“法律精英”们说了算。不知道什么叫守法,就只能整天战战兢兢听“法律精英”们吩咐,“知惧而莫测其端”,乖乖当奴才。不知道什么叫违法,“法律精英”及其客户如窃国大盗、吸血鬼等等的一切倒行逆施便可以不受任何质疑、任何制约、任何惩罚。比如,窃国大盗想把自己的赃款漂白成“合法财产”以便堂而皇之利用法律武器公开保护,“法律精英”们便弄出个“洗钱合法”的《物权法》(草案),然后说,这是保护穷人的,有了这就不会“强迫拆迁”了,好象只要变成了法律就万事大吉。实际怎么可能?不准贪污受贿的法律早就有了,制止贪污受贿了吗?禁止贪污受贿的法律制止不了贪污受贿,何以见得一纸《物权法》就能制止“强制拆迁”?如此简单的事实,“法律精英”们硬是置若罔闻。为什么?因为他们制定法律时根本就没打算当真实行,一切都不过是借口。制定《物权法》的真正用意是洗钱销赃,所谓制止“强制拆迁”不过是借口,拿来骗人的。《物权法》(草案)即使通过,照样制止不了“强迫拆迁”,就象有禁止贪污受贿的法律也制止不了贪污受贿行为一样。制定《物权法》,要的是销赃洗钱,口号却是“保护穷人私产”。这才能体现“既要玩弄法律使之变成自己得心应手的对付别人的工具,又要让大家都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精英”们就是用这种“独门暗器”确保法律武器牢牢掌握在他们手里,解除别人的法律武装。
“法律精英”搞得法律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除了垄断法律、独霸法律武器的使用权外还有两大好处:
第一,排斥异己,独霸天下。
只要不是自己亲手培植的铁杆“溜子”、“嫡系”、“世界一流”的“名牌学匪”,不会“瑜中求瑕,屎里觅道”,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那就统统是“素质太低”,“一个也不要”!至于没系统学过“法言法语”暗语黑话的工农干部复员专业军人们就更不在话下,一定要全轰出司法系统,让他们都下岗。
第二,玩弄法律,鱼肉百姓,牟取暴利。
从遵守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跟法律不一致简直是荒唐。但从玩弄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跟法律不一致才好呢。《物权法》“精英”们最欢迎的就是“东风吹,战鼓擂,87部法律法规跟《物权法》谁也不尿谁”,“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大家全有效,听你的也行,听他的也行。那才是妙哉妙哉真妙哉,“法律精英”们的发财机会天上来。合法非法、是非曲直全都可以由他们随心所欲看情况“临机处置”:谁给的钱多,就判谁“合法”。想让你赢,那么哪部法律说“合法”就宣布哪部法律适用。想让你输,那么哪部法律说“非法”就宣布哪部法律适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怎么着都是“有法可依” 、“理直屁壮”,看谁能奈我何?而不懂法律黑话,不懂“山礼山规”,坐也不是,站也不是,只好一切乖乖听安排,随“法律精英”们任意摆布。敢不听话,莫名其妙就“犯法”,因为法律本身就自相矛盾,遵守了这条就违背了那条,实际一举一动“合法非法”全由“法律精英”说了算,你再小心谨慎也没有用。正如鲁迅所说:“不管你怎么做,你总归是错的。因为我说你错!”要想不被判为犯法成罪犯,就得花钱孝敬“法律精英”。最好老百姓不请示“法律精英”就连个屁都不敢放,战战兢兢不知道这一屁放出去是否又犯法。这就叫“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唯上智下愚不移”。只有这样“法律精英”们才能发财大大的:你放个屁人家都要从你身上赚一笔,那他还不暴发?而老百姓没钱就活该倒霉。难怪只见“法律精英”们为黑社会头子争“人权”,不见充满“学者良心”的法律学者为连挨二十多耳光的修车工人和被强奸的小保姆主持公道。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是扯蛋。道理很简单:打起官司来,有律师跟没律师结果一样不一样?如果都一样,那还要律师干什么?如果不一样,那没钱请律师的穷人能赢吗?既然没钱就赢不了,那就只能说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不了平等的法律还能叫真正的法律吗?那只能算是一种生意,“司法威虎山”上“法律精英”们这些“文明土匪”垄断经营的黑市生意。
让普通老百姓弄不懂法律的最终后果其实是毁灭法律。因为其发展方向是无所谓法不法,怎么叫守法怎么叫违法一切全凭“法律精英”的三寸不烂之舌,有钱有势怎么都合法,无钱无势怎么都非法,法律不过是种商品,没钱没势就别买。“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当整个社会到了对法律根本不当回事的程度,有法跟没法也都差不多了。即使没有这么糜烂,只要法律写得让普通人弄不懂,那实际效果跟没法也差不多。让人弄不懂的法律越多,老百姓就越糊涂,到后来反正都是一个不懂,只要没人盯着那就干脆一切都去他娘的,什么法不法,只当没这回事,谁有工夫放个屁都先问律师?比如,现在中国到底有多少部法?一共有多少条?每人每天衣食住行要跟哪些条打交道?能说得清的人有几个?说不清,那对这些人而言,法不法的有多大区别?人人都不当回事,那有法跟没法也差不多。所以光简单说“法制不健全”不行。只要法律定得让人弄不懂,那就等于取消法律。如果存心把法律写得不让别人懂呢?那就是在以立法的方式破坏法律。
总之,如果法律是用来让人遵守的,那就惟恐人家不明白,因为不明白就没法遵守了。如果法律是用来糊弄人的,那就惟恐人家弄明白,因为明白了就没法糊弄了。所以只要看见“法律精英”们以“专业术语”为名行繁琐哲学和暗语黑话之实让普通老百姓看不懂法律,就可以明白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不是准备当真让人遵守的,而是存心用来糊弄人的,用来整人的,用来做垄断生意的,用来消灭法律的。
五.“独门暗器”妙用无穷
实际上,“专业术语”和繁琐哲学是一切“精英”共同的“独门暗器”。用途是故弄玄虚、排斥它人、“在内外之间划界”、制造“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觉”、“强化某种行业化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他们只有靠这种“独门暗器”才能逃避实践的检验,招摇撞骗,欺压百姓,祸国殃民。
“精英”们动不动就搬出“专业术语”和繁琐哲学当法宝,目标只有一个:把别人吓唬住,以便宣布:“你不懂,只有我行。”就这一下子,立刻达到了一系列目的:
1.剥夺了别人的知情权——“你不懂,有什么资格了解?”
2.剥夺了别人的发言权——“你不懂,有什么资格多嘴?”
3.剥夺了别人的参与权——“你不懂,有什么资格参与?”
4.剥夺了别人的思索权——“你不懂,一切由‘学者’‘专家’说了算。”
5.剥夺了别人的人权。——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是人有思维。一旦知情权、发言权、参与权和思索权都没了,这个人还能有什么样的思维?这样的人实际已经沦落到了牲口的地位,只能任凭别人驱使了。“精英”们给工人、农民安排的地位不就是如此吗?剥夺别人行使自主思维权力的一切必要条件,使之除了象牲口一样任人驱使外别无选择,这难道不是在剥夺人家做人的权利?
6.逃避对自己的任何监督检验——剥夺了别人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参与权,也就压制了一切不同意见,包括了一切来自客观实践的监督检验。“精英”们如此便取得了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权力”,自然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绝对腐败”。难怪“精英”们的学术腐败和经济腐败闹得那么凶。
六.“学术”与邪教
有人会说,你这是把学术问题政治化,不承认学术名词和专业术语这个客观现实,无理取闹不准专家使用学术名词和专业术语、不科学、不理性 ……
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学术名词和专业术语,而在于“精英”们用学术名词和专业术语包装起来的东西是应该盲目相信,还是应该经过检验,如何检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是自然科学的真理,就不应该害怕自然科学实践的检验。如果是社会科学的真理,就不应该害怕群众性的客观实践的检验。怕,就有鬼。越怕,就越有鬼。
这年头“科学”、“学术”、“专业”、“理性”之类词时髦,连摆地摊的都学会了挂出个“科学算命”的招牌来。不过不大见搞自然科学的人热衷于卖弄这个,倒是搞经济、法律、管理等社会学的“精英”们天天“学术”、“专业”、“理性”、“科学”地不离嘴,仿佛他们才是“科学”的正宗。当然这只是个幌子,人家真正要得出的结论是“你不懂”、“不争论”。既然“不懂”“不争”,那自然谈不上验证,于是人家就具有了至高无上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这跟宗教有什么两样?
科学与宗教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科学研究的是客观规律,可以验证,可以重复,不怕别人不相信。你不信可以证明给你看。你坚决不信也不要紧,客观规律照样存在,并不因为你不相信而完蛋。宗教则是纯唯心的东西,最怕的就是别人不信。一旦没人信,这个教就算完蛋了。不论哪种宗教,开宗明义第一章一定是要人们无条件相信某路神仙,不怀疑,不验证,“不争论”。传教的天天忙忙碌碌,绝大部分气力都花在这个“信”字上。就是求签问卦也一定要先来上一句:“诚则灵”。对于所有的宗教,最要紧的都是一开始的这个“诚心相信我主(或我佛、安拉、老子、大成至圣先师衍圣公文宣王、圣母玛丽雅……)”。对此一定要无条件盲从。为什么这么起劲在“信”字狠上下工夫?因为信与不信是该宗教生死攸关的问题,当然要全力以赴。这就是宗教的特征:先给你个神让你无条件相信,不许怀疑,不许争论,教主享有不受任何挑战的权威。“精英”们的逻辑手法跟宗教完全相同,都是只许别人盲目相信,不许别人怀疑验证,只不过把宗教的“神”置换成了“学者”“专家”而已。说得煞有介事,又是“科学”又是“学术”,好象莫测高深,实际全是故弄玄虚。这正是社会科学的规律之一:假象掩盖本质。
社会科学的规律哪有那么复杂神秘高不可攀?所谓复杂神秘高不可攀全是人为制造的,为的就是怕你明白真相。如果大家都认识到人无贵贱,生而平等,那当皇帝的就混不下去了。要当皇帝就绝不能容忍人人平等这个简单的社会科学规律,就必须制造一通“奉天承运”、“血统高贵”的复杂神话来。如果大家都不信世界上有神仙,那吃宗教饭的就混不下去了。要当教主就必须让人相信自己是活神仙,或代表“神的旨意”,就必须弄出一大堆深奥复杂的宗教教义来。同样,如果大家都看穿了“主流精英”的“改革方向”实际就是“少数人占多数人便宜”、“私人占国家便宜”、“当官的占老百姓便宜”、“外国人占中国人便宜”,那“主流精英”们就混不下去了。所以他们必须让人们象教徒迷信宗教一样盲目相信他们代表“科学”“学术”,不质疑,不验证,不反思,“不争论”,所以就必须用一大堆貌似“神圣”的“学术”、“专业”、“科学”、“理性”之类鬼话把这个简单的事实藏起来。
“精英”们强迫人们盲目相信自己代表“科学”、“学术”、“理性”、“专业”,不得怀疑,更不许检验。这跟牧师、神父、邪教教主或跳大神的老巫婆之类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自称代表别人不懂、就他们懂、不需要任何客观依据、一切全凭他们主观随意发挥的“神圣”玩艺:代表上帝,代表老天,代表狐大仙,代表法律……过去村里神父说谁是“魔鬼”,谁就是“魔鬼”,架出去一把火就烧了还说这是“神的旨意”。如今“法律精英”们说谁违法,谁就是违法,轻则罚你个倾家荡产,重则让你家破人亡还说这是“依法办事”。所以不要以为只有宗教教徒才闹迷信,只有跳大神的巫婆神棍才会装神弄鬼。“法律精英”们在“专业学术”的旗号下利用繁琐哲学和暗语黑话把法律搞成个只有他们懂、别人都不懂的神秘神圣的玩艺同样是一种现代化的“造神运动”,同样是一种迷信。
掌握真理的人总是想方设法把真理交到大多数人手里,害怕真理的人总是千方百计把真理从大多数人手中夺走。科学是摆事实、讲道理,让人相信。正常的宗教是“劝人向善”,苦口婆心让你相信。“主流精英”则是强词夺理威胁利诱扣大帽子逼人相信:老子代表“科学”、“专业”、“学术”、“理性”,不得怀疑,不得争论。否则就是“反改革”、“文革遗风”、“不相信科学”……所以说“主流精英”们号称“科学”,其实连正常宗教都不如,因为他们连正当宗教传教的那点虔诚和耐心都没有,不折不扣的“学术”邪教。
精通某个专业的“学术名词”、“专业术语”和掌握此专业的规律并不是一回事。毛泽东手下农民出身、没多少文化却百战百胜的将军多得是。他们未必精通“专业术语”,但能打胜仗,因为他们掌握了战争的规律。而文凭过硬、满口洋文、“学术名词”、“专业术语”滚瓜烂熟的“精英”却每每败在他们手下。所以能说满口“学术名词”、“专业术语”未必等于掌握了专业科学的规律。有些人所谓的“学术”“专业”其实不过就是一堆“学术名词”和“专业术语”而已。
《智取威虎山》里的小炉匠说:“除了这身衣服,我是一无所有。”“精英”其实也差不多,除了“学术名词”、“专业术语”、“学者头衔”这身外衣外,里面同样一无所有。(要有就是一堆臭哄哄骚乎乎见不得人的玩艺。)所以他们死也不肯扒掉这身皮,惟恐让别人看清里边到底有什么。他们开口闭口说自己“科学”、“理性”、“学术”、“专业”,其实跟皇帝开口闭口说自己“奉天承运”、“血统高贵”、邪教教主开口闭口说自己是活神仙一样,都是把没有的事说得天花乱坠,让别人盲目相信他们“神圣”而服服贴贴。这就是“主流精英”们那么喜欢标榜自己“科学”、“理性”、“学术”、“专业”的真正原因。这正应了一句俗话:“市场上卖破烂的吆喝得最凶”。
七.“学者的良心”
有人说,不对,“法律精英”们都是活雷锋,“学者的良心”大大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用人格担保绝对不坑人。《物权法》(草案)是科学的结晶,最高学术成果,没有丝毫个人私利在内。你是外行,所以看不懂。制定法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只能由“法律精英”垄断。这就如同外科手术,“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只能由外科医生担任一样。否则不得了,会对“专业性、技术性造成威胁”。
这纯粹是不伦不类的胡搅蛮缠。不错,外科手术的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只能由外科医生担任,患者只有挨刀的份。但是第一,手术不手术得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不能医生想下刀就下刀。第二,手术事故医生要负责。第三,手术合格不合格有一套客观检验标准,不能任凭手术医生随心所欲信口开河。第四,患者有权先了解医生是不是骗子。第五,就这样也不敢担保医生会不会借手术之机偷患者的器官骨髓之类拿去卖。而法律呢?制定出来是要让全体人民都遵守,而要遵守就得知道该如何遵守,就必须明白要求是什么。这跟被动挨刀的手术患者情况一样吗?把制定法律比成外科手术,等于逼着全国老百姓不由分说捆上就下刀,既不征求你同意,也不准你明白实际挨的是什么,更不准你问为什么。劈头盖脸给你端出几百条暗语黑话逼着你认帐通过,否则就是“妨碍改革”。这哪叫制定法律?分明是强行绑票。你说你制定的法律利国利民,偏偏想方设法不让别人看懂,只拿出一堆除了自己“法律黑社会”同伙之外谁也不懂的暗语黑话。不让受法律管辖的大多数老百姓看懂验证,人家凭什么相信你?就凭你捶胸顿足“学者的良心”?笑话。整天满嘴“理性”、灭绝人性的“主流精英”居然突然长出了“学者的良心”,让人听着都新鲜。谁说当了“学者”就一定有“良心”?“良心”又不是文凭,可以跟着学位一道发的。这年头,院士学术造假,学者推销股票,教授男盗女娼,将军出卖情报……这样的事例还少吗?现在还有什么崇高的头衔不会被亵渎,还有什么神圣的东西不会被拿来诈骗?要问这“主流精英”“学者的良心”几分钱一斤?老实讲,一文不值,倒贴都嫌恶心。不信拎上这“学者的良心”到银行试试,看能不能做抵押,典当出几文钱来。这空口白牙的“学者的良心”跟那信誓旦旦“假冒王麻子灭门三代”的地痞流氓的赌咒发誓没什么不同,任何一家健全的银行都不认帐,凭什么国家决策就应该认帐?
所谓立法,说到底是立规矩。如果规矩立出来是让大家都遵守的,那就惟恐其不简明易懂。如果规矩立出来是欺负人的,那就惟恐其不能蒙人。回顾历史,凡规矩立得清晰明确、易于遵守的,那都是纪律严明、执法如山、朝气蓬勃、走向兴旺发达的力量。商鞅变法,首先取信于民,五十金买个信用,以证明令出必行。刘邦入秦,约法三章,以安民心。朱元璋为维护法令,连自己女婿都杀了。反之,凡规矩立得乱七八糟、自相矛盾、根本没打算让人人都遵守、只用来整别人、不用来约束自己的,那一定是腐朽黑暗,走向没落了。历代王朝开国之初哪个不制定法律?哪部法律不是竭尽全力制定得尽善尽美?但王朝末日来临时那些法律还有多少人买帐?不能说那些王朝灭亡是因为“法律不健全”,而是因为那些法律全成了一堆废纸,没人信也没人遵守了。
八.调戏拿破仑
有人说:法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业,不是“专家学者”怎么能掌握运用呢?
事实是:怎么不能呢?难道没有机械工程师的学位就没资格开汽车,没有电脑工程师的学位就没资格用“微软视窗”吗?如何造是一回是,如何用是另外一回事。最初的电脑应用软件只有懂电脑专业术语的人才玩得转,现在呢?高级设计出简洁明快,拙劣设计出繁复累赘。工程界如此,法律界亦如此。拿破仑不就是这么做的吗?当年他制定《拿破仑法典》时,法国的“法律精英”们也是“技术性、专业性”地没完没了,又是“罗马法”,又是“法兰克王国法”,又是封建惯例,又是教会权利,又是各地特权,又是国王敕令……要是任他们“专业名词”“法律术语”地折腾下去,搞不好要后来法国人要学法律得先学古罗马古希腊文言。而拿破仑呢?
——“他以其有条不紊精神把繁冗的法律辞句,锤炼成明白通顺的法语。”([英]约翰.霍兰.罗斯:《拿破仑一世传》第十二章.法国的新体制)
——“他不断地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他会迅速地捕捉到抽象规则的实践关联;他会打断琐碎无益的枝节争执,并通过提出明晰简洁的问题将讨论带回到实际和具体的问题之上;尤为重要的是,他坚持法典的起草风格对于即使是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曾有人说,民法典的语言之所以如此清晰明瞭,正是因为其起草人每选择一个词句时都要自问:他是否能够见到诸如拿破仑这样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敏的外行人的批评。”(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版页157)
“法律精英”们说,《物权法》(草案)这条参照了《拿破仑法典》,那条照搬了《法国民法典》,所以《物权法》(草案)体现了拿破仑的原则。你如果还弄不懂,那就是“文化差异上的原因。”
中国的“法律精英”们可真够无赖的,连拿破仑都让他们调戏了一把。拿破仑坚持的原则是什么?“把繁冗的法律辞句锤炼成明白通顺的法语”、“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捕捉到抽象规则的实践关联”、“打断琐碎无益的枝节争执”。说到底,就是让法律“对于即使是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 ,让“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敏的外行人”也有资格说话,不让“法律精英”们用“你不懂,等你学会了再来说”之类借口垄断法律,建立“法律黑社会”。中国的“法律精英”们呢?别说“把繁冗的法律辞句锤炼成明白通顺的中文”了,根本就是惟恐条不多语不繁,意思太明白。表面上挺尊重拿破仑的,机械模仿,照搬照抄《拿破仑法典》字句,还美其名曰“这就是明白通顺的语言”(言外之意是你再不懂是因为你“素质太低”)。实际呢?两百年前对法国人“明白通顺”的法语照抄成中文,对今天的中国人同样“明白通顺”吗?能让“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敏的外行人”也有资格说话吗?如果能,何必对也是学法律的巩献田教授破口大骂“你不懂,等你学会了再来说”呢?可见“法律精英”们是存心利用“文化差异”捣鬼,通过机械照抄《拿破仑法典》的词句来调戏拿破仑的立法原则,说倒底还是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而实际他们自己也未必真懂。开口闭口“专业特殊”不准别人问津,紧张成那个样,说穿了是心里有鬼害怕露馅,稍有风吹草动就忙不迭拿“专业学术”当挡风墙来捂住自己的草包真面目。拿着“精英”“学者”水平的钱,却只会干蹩脚的文字翻译水平的活。说起来,中国的“法律精英”们也有点可怜:想学狗撒尿圈地来个占山为王,划出“法律黑社会”的“势力范围”,偏偏连这圈地用的“狗尿骚”都骚不出自己的来,还得大老远的蹭到人家拿破仑那里去“进口”,实在够出息的。
九.《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物权法》
与“法律精英”们的《物权法》(草案)成鲜明对照的是毛泽东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物权法》(草案)是268条。《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呢?小学生都会算:三条加八条等于11条。其中只有“三大纪律”的第一条“一切行动听指挥”纯属军事。第二条“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财产权。第三条“一切缴获要归公”——财产权。“八项注意”呢?四项涉及人权,四项涉及财产权:1.说话和气——人权;2.买卖公平——财产权;3.借东西要还——财产权;4.损坏东西要赔——财产权;5.不打人骂人——人权;6.不损坏庄稼——财产权;7.不调戏妇女——人权;8.不虐待俘虏——人权。
毛泽东制定的这套当年共产党人人必须遵守的“家法”总共11条,纯军事的只有一条,占9.09%;涉及财产权的有6条,占54.55%;涉及人权的有4条,占36.36%。凭这些数字,能说毛泽东不尊重人权、不尊重财产权、不尊重私有财产吗?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那么简单易懂的十一条,61个字。目不识丁的“大老粗”都能记住背熟,严格照办,容易遵守,更容易监督。如有违犯别人立刻一目了然,马上知道你错在哪里,什么性质的问题,该怎么处罚。容易遵守,便容易监督;容易监督,便容易遵守。全党全军,从总司令到普通一兵都按同样的规则办事,人人遵守,人人监督,令行禁止,步调一致。这才是不折不扣“规矩面前人人平等”。而《物权法》(草案)呢?268条有多少人能记住?怎么遵守?怎么监督?根本就不准监督。不是“民法专业精英”就没资格过问:“你不懂,等你学懂了再来说”。这样,“法律精英”们想玩“猫腻”太容易了,轻而易举就能让它变成对别人来说是整人的工具,对自己来说是废纸一张。到头来实际用处不过是变成窃国大盗销赃洗钱的法律掩护。这就是让人遵守的规矩与用来整人的规矩的区别。
在“法律精英”们眼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根本一文不值,半点“专业性、技术性”也没有,简直“土得掉渣”。然而就凭这土得要命的11条,就树起了人民军队“仁义之师”的形象,就获得了中国老百姓的拥戴,就创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有这个能耐吗?
你可以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是法律,跟《物权法》(草案)简直风马牛不相及,不可同日而语。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规定的原则被中国人普遍遵守时,社会上侵占别人财产权的犯法几率有多大?那时谁稀罕什么《物权法》?
法律只能解决“许不许可如何如何”的问题,解决不了人们“想不想如何如何”、“该不该如何如何”的问题。如果人人都一门心思地想着要“如何如何”,认为“如何如何”是“不合法却合理”,那法律再严密也禁止不了,你只要盯得稍微不紧立刻就见缝插针。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却可以提纲挈领,在人们心里树立起是非原则,即使没人盯着也照样自觉不违反。一个是靠手铐脚镣铁链子拴着捆着逼人就范,一个是靠自觉自愿群众监督自我规范,到底哪个更高明?
如果“法律精英”当真为国为民搞民法,又当真有真才实学,那就应该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原则,搞出个大家都一看就懂、便于遵守、便于互相监督的有关财产权的民法来,要跟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协调一致,让大家都能通过自己的判断确认法律条文里没有供窃国大盗专用的“暗道机关”,让中学文化程度的中国人不靠律师就能理解运用之。如果实在没这个水平,那学学拿破仑也行,做到“把繁冗的法律辞句锤炼成明白通顺的汉语”、“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捕捉到抽象规则的实践关联”、“打断琐碎无益的枝节争执”,让法律“对于即使是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 ,让“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敏的外行人”也有资格说话。如果连这也做不到、不肯做,那只能有两种解释:1.所谓“法律精英”都不过是酒曩饭袋,冒牌的精英,没什么真才实学。2.所谓“法律精英”都不过是窃国大盗的同伙,所以坚决不肯这么干。
可以肯定,“法律精英”们打死也不会赞同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原则搞立法,非闹出个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的《物权法》不可。因为一个是让大家都遵守用的,一个是供少数人玩弄、用以欺压多数人用的;一个的原则是“天下为公”,一个的原则是“一切谋私”;一个是为了创建一个人民共和国,一个是为了掏光这个人民共和国。这就是根本区别。
附录
原样转抄:涉及“财产权”的87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5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2.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
36.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98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78.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8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8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