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测评结果能否作为用人单位_北京劳动争议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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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结果能否作为用人单位

时间:2009-05-16 14:31来源:未知 作者:齐 菲 点击:24次民主测评结果能否作为用人单位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依据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齐 菲) [ 争议焦点 ]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水平问题,此时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磋商,变更劳动合同,成为劳动争议中较为突出的  

民主测评结果能否作为用人单位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依据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菲)

[争议焦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水平问题,此时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磋商,变更劳动合同,成为劳动争议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从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履行过程中来看,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对价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涉及到劳动者的重大利益,是影响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重要条件,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此重大内容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中无约定,应重新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方能进行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就此事项有明确约定,则应遵照约定,如约定不明确,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劳动合同就调整岗位标准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如何确定调整岗位的合理性。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按照公司评估标准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岗位和职务。从审判实践中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多类似于此。我们认为在此时应区分以下情况:

1.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仅约定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自主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不应支持。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再赋予用人单位因“自身需要”或“客观需要”而随意调整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的权限,则劳动者权益更无法保障。

       2.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评估标准,但在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没有将客观的评估标准通过公示、备案等程序告知劳动者,此时应视为约定不明确,故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因此用人单位据此合同约定直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应认为是不适当的,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评估标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且在调整工作岗位之前通过公示、备案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具体考评标准,并并严格按照制定的考评标准确定工作岗位的,我们认为应认可合同变更的合理性。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注定仅将部分重要内容进行了约定。而从劳动合同的运行来看,伴随着社会发展,有很多新的因素的介入,如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动,作出经营战略、发展战略

的变化,减员增员的需要,员工个人能力的变化,身体素质的变化,以及随着情势变更需要对于劳动合同内容作出相应调整。结合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目标的特点,其为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追求更高的效率,用人单位必然要使用工作能力强、适合工作岗位的人员工作,绝对不允许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不适合的。法律对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绝对排斥,只是作出合理限制。所以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可以根据评估标准调整工作岗位,说明劳动者接受了按照合理评估标准被调动的安排,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只要用人单位在调动前将合理的评估标准予以确定,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执行,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属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不应再承担责任了。否则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过于严苛,过分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将会使企业丧失活力,长期下去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民主测评结果能否单独作为评估标准据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民主测评系是实践中考察人员、衡量劳动者绩效的一个常用的手段,多数是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本案中的民主测评由于证据瑕疵没有被采信,但扩展开来,如果证据无瑕疵的情况,民主测评结果能否单独作为一种据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评估标准使用。我们认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评估标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于调整之前已经公示了采用民主测评方式予以调整,并确定了调整的具体方案,我们认为应确认民主测评的结果,确认用人单位的调整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采取的合理调整。采取奖惩结合的用工机制是企业开拓创新、提高效益的手段,是企业的基本要求。民主测评方式亦是目前多数单位采取的手段,该方式通过多数群众的意见考察被考察对象的工作业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如果能够证明民主测评的结果是真实的,用人单位根据此结果作出相应调整即应得到肯定。虽然有同志指出民主测评多为无记名投票,很多时候仅有标记,容易伪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但我们认为民主测评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种证据的特点,我们不能因此全部否认测评的结果,况且测评前的公示评估方案等通知方式能够与测评结果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因此对于测评结果应予以采信。毕竟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有时并非完全一致,只能根据举证责任进行判断,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基本案情]

       20061231,李A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B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11起至20071231止。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车间主任岗位工作;甲方按照公司评估标准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甲方将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次月5日。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双方均认可合同签订后李A实际执行的月工资标准为3563元。

       2007116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通知李A岗位变更为业务保养岗,李A表示不同意。为证明对李A作出的调岗决定系根据已经公示的民主测评办法、结果及调岗决定作出的,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200710271031通告两份,1030车间主任评议表若干。27日通告主要内容为:为提高维修车间管理能力,改进管理现状应生产部要求,总经理办公室责成办公室与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车间主管进行民主测评。......对车间主管的测评还邀请分公司部分人员参加。现将测评结果公布如下,欢迎监督。31日通告主要内容为:根据民主测评结果(民主测评结果附后),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小车车间主管李A测评合格率未达到50%,故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到业务部保养岗业务员。李A否认公司曾经告知其调整工作岗位原因,亦否认曾经张贴过上述两份通告。

       20071127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向李A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通知李A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1231终止,工资发至200712月底。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向李A支付200711月工资数额为184701元、12月工资数额为1580元。

       2008128,李A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200711月、12月工资差额385899元及2007年年终奖600元。该委于同年327日裁决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补发李A200711月、12

工资差额369899元,驳回李A其他请求o 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李A200711月及12月差额工资。李A不同意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200711月、12月工资差额369899元;支付2005·年7月、8月、9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2700元;要求其补交20057月、8月、9月三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补齐200510月至20073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差额部分并支付银行利息;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1.驳回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AOO七年十一月、十二月工资差额三千六百九十八元九角九分。

      [评析意见]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李AB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系双方签字()认可,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执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李A的工作岗位为车间主任,虽同时约定了B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评估标准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随时调整李A在本公司的工作岗位和职务,但对此评估标准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亦未就所述评估标准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同时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虽称其对李A调整岗位前已经对民主测评的举行进行了公示,但李A对此予以否认。而根据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评议单,评议时间为1030,但1027通知中已经写明“将评议结果公布如下”,故在其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无法确认其已就测评内容及结果进行了公示。且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曾承诺李A工资发放至200712月,其中并未提及工资标准降低。故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事宜单方作出变更,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其擅自调换李A的工作岗位并据此降低李A的工资没有依据,现李A要求补齐其200711月、12月工资差额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鉴于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李A均认可200711月前李A的月工资标准为3563元,故应按照此标准补齐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A要求B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20057月、8月、9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2700元、补交20057月、8月、9月三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补齐200510月至20073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差额部分并支付银行利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且与本案诉讼请求并无关联性,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告知其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