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来最大暴雪袭击哈尔滨 四月飞雪姗姗来迟影响多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15:19
2010年04月14日 07:04:11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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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荣摄(人民图片)
核心提示
一场姗姗来迟的四月雪,竟成为哈尔滨50年来最大降雪。大雪对城市交通、农业生产均带来较大影响,本要“刀枪入库”的清雪机械“重出江湖”,农业专家也建议水稻农户改种中晚熟品种。当地干部群众“以雪为令”,积极行动抵御冰雪。
“从没见过这么大的雪!”见惯“大场面”的冰城老百姓,对哈尔滨的这场四月雪也感到惊奇。
4月12日中午起,受高空冷涡和地面南来气旋共同影响,黑龙江省中、东部地区普降中到大雪,局部地区有大到暴雪,给黑龙江交通运输、能源供应、农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高速公路全线封闭,全市小学、初中停课一天
4月12日10时许,去冬积雪刚刚化净的哈尔滨市区,再次飘舞漫天飞雪。
由于此前气温较高,雪粘度较大且随下随化;随着气温降低,雪越来越大并与冰包、冰棱混杂在路面,给清雪造成困难。
12日15时30分,黑龙江省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13日凌晨,该台发布今年首次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到13日14时,哈尔滨共降雪32毫米,日降雪量为1961年有详细记录以来最高纪录。佳木斯、鹤岗等地降雪也在30毫米以上。
今春,哈尔滨市开始大规模的城市道路改造建设,这场大雪让本就拥促的城市交通更加艰难。放眼全省,大雪也给黑龙江的交通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13日11时30分,同三高速561公里处,等待进入高速入口的车辆排到了两公里以外。大风裹雪乱舞,让人睁不开眼。躲在一辆大货车驾驶室的王平师傅告诉记者,自12日21时就窝在这里,动弹不得。
记者从黑龙江省交通信息管理中心监控室了解到,从12日17时30分开始,哈同、哈伊等5条省内高速公路已全线关闭。至13日下午,所有省内长途客运全线停摆。鹤岗客运中心积雪已达半尺多深,全部客车只能入库待命。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售票大厅也是一片冷清。南岗客运站对面的哈尔滨火车站,运营需求却激增。到13日晚记者发稿时,已晚点火车48趟,停运管内列车7趟。
哈尔滨机场自12日17时开始关闭,到13日17时共取消进出港航班35架次,延误121架次,造成2400多名旅客滞留。
为确保中小学生安全,黑龙江省教育局紧急调整中小学教学计划。4月14日起,哈尔滨市小学和初中停课一天,鹤岗中小学则放假两天。
保护伞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必要特征
2010年04月11日 09:11:08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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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活跃期,犯罪的破坏性不断加大,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是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而且事关政权安危。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在具体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长期存在较多争议,特别是,“保护伞”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在实践中较难把握。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四个法律特征。其中一个法律特征就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即《司法解释》将“保护伞”作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
由于对此标准存在质疑,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其中一个特征表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即《立法解释》将“保护伞”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特征。
可见,《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主要区别在于:《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而《立法解释》认定为只是选择性特征。
2010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该《座谈会纪要》肯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该《座谈会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判断,《座谈会纪要》同样没有将“保护伞”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
“保护伞”不应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理由如下:首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保护伞”特征不一定都有明显的反映。就以笔者曾参与办理的一起甘某涉黑案为例,在甘某组织中,未查证到有“保护伞”,但甘某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采用绑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不断地实施违法犯罪。该组织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已对该地区造成了重大影响,破坏了该地区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法院最终认定该组织符合“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危害性特征。可见,在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其组织规模、经济基础、势力范围,以及有无明显的“保护伞”特征等,均可能有不同体现。
其次,司法实践对“保护伞”的查处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不仅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及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被抓获的犯罪分子也不愿轻易供出“保护伞”,期望在被捕后能获得一定的庇护。如果将“保护伞”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必将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打击。
最后,界定一个犯罪团伙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加以认定,理由主要是《立法解释》在效力上应优先。尽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均属于有权解释,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出台,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产生了分歧,从而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故该《立法解释》在效力上理应优先。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坐大成势,与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着直接关系,对于“保护伞”,必须加以严惩。因而“保护伞”确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但我们同时也应明确,“保护伞”不是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具体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应局限于该组织是否具有“保护伞”特征,要严格依照刑法及《立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加以正确界定。(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