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字 [2009]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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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字 [2009]051号                签发人:成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术语、定义

    2.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2.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

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各生产厂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

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4.1安全部及各生产厂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4.2各厂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

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4各厂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5、报告程序

5.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部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5.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迁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5.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唐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5.4当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6、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部。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