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原宣传部长判无期(南方都市报 200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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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资料图片
本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荆福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被告人荆福生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中共宁德地(市)委书记、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福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66.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荆福生在被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此外,其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荆福生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现年55岁的荆福生原籍河南,生于福建。荆的仕途从基层起步,曾任莆田地区五七知青农场场长,莆田地区柴油机厂团委书记,共青团莆田地委副书记。1984年出任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之后历任莆田地委副书记、福建省体委主任,自1995年起任宁德地委书记。2000年末,宁德撤地设市,荆福生改任宁德市委书记,再于2002年升任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2006年6月29日,莆田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了罢免荆福生的省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作出关于罢免荆福生的省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决定说,鉴于荆福生任职期间严重违法违纪,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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