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红娟控告张启华强奸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4:57:07
控告人:吴红娟,女,26,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控告人,张启华,男,54岁 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控告事由:2010年3月26日下午17时许,吴红娟到龙湾区滨海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张启华**。

二、调查情况:我局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对吴红娟和张启华及吴红娟的男友韦凯锋等人进行了询问,查明吴红娟系2008年3月16日到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2008年9月份吴红娟与公司董事长张启华发生性关系,至今已有两年时间,期间发生性关系超过十次。控告人认为每次性行为自己都是不自愿的,而被控告人认为其都是自愿的。

三、不予立案理由

(一)从主观内容上看,证据不支持认定张启华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

从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陈述看,双方连续发生性行为时间跨度长,自发生性行为以来吴红娟一直没有报案,也没有对其他人说出被**的情况,直到最近被印度朋友拍到亲昵镜头后才报案。另外性行为大都发生在白天,且在工作时间,吴红娟具备自救和他救的时空条件,但其没有实施自救和他救行为。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吴红娟想到的不是去报案,而是要求张启华给他买避孕药。

(二)从客观行为看, 证据不支持认定张启华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及其他手段置吴红娟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从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陈述看,在这么多次的性行为过程中,没有发生使吴红娟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及威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启华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对吴红娟进行要挟。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另外,已告知吴红娟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向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现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

温州市公共安全专家局龙湾区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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