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反腐败的十点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12:41
腐败问题是关系到中国存亡的大问题,若不处理好这个问题,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切合实际的策略,决不能义气办事,鲁莽行动。造成社会混乱。
1977年的香港特赦被大陆反腐学者时常提及。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游行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
在很多反腐制度研究者眼中,这段香港“特赦”的典故被认为是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
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既要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考虑,我认为;只有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主张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下面我对反腐败的十点建议
官员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历史上改朝换代均与 官员腐败有关,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一.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出通告;对以前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采取不惩处的办法.让他们30天内自首.交出以前的不法收入[可以设立一个公开退款帐号. 让他们向公开帐号退款],不追究任何责任.不撤职.不公开,还要为其保密.解除他们的顾虑,对不自首的一定要严惩.其实现在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给他们一次自改的机会.以免他们携款逃跑[出国].迫急了还可能给我们国家带来混乱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及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让现有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放下包袱,专心地执政,否则,他们天天担心受怕被查处,那里有心执政呢?他们不自首,查他们是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
二.立即修改法律法规.对行贿的不定罪.主动举报还要给予状励.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
三.以后要规定谁提拔贪官.用人不当的要追究责任.本部门相关人员、上下级都要相互制约,一个人腐败了,同时都要被问责。有腐败行为的,终身不得从事行政管理岗位,任、离职时要审计。
四.以后对贪污腐败的党政官员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执法官员一定要严惩.该判刑的判刑.该杀的就杀.决不能手软. 立法规定. 按贪一万判一年计算,二十万包括二十万的死刑 。
五.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并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另外,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不要犯官僚主义.
六.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并让他们知法守法. 即日起对党政官员之个人收入、个人财产、配偶及子女从业、就学、出国(境)、外出旅游、婚丧操办等,都要申报,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八.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国务院监察局.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能体现中央的权威. 这个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
九.要求各新闻媒体单位天天刊登司法举报机关的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会给那些想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党政官员很大的压力的.要依靠人民的监督.
十.以后的司法机关要真正独立于中央领导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