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大讲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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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糖果工业网 | 作者:中国糖果工业网 | 时间:2009-12-07 | 浏览:123次【 字体:大中小 】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成为了整个食品业界密切关注的问题,糖果行业也毫不例外地关注着该部法律的方方面面,因为各种便利条件和与各有关部门的良好关系,《中国糖果月刊》和中国糖果工业网(www.cncanorg.com.cn)特邀CC作为嘉宾开设《食品安全法》热线,回答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欢迎就大家就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
食品安全法大讲堂(一)
本期问题:
因“规格”、“贮存条件”、“生产日期”或“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标识问题而受到质询和处罚,应该如何向有关部门解释?
CC回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规格”、“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事项;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所以,你们提出的问题应归结为新的法律实施后,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出台前,企业应该如何执行《食品安全法》并维护该法的严肃性。
可以告诉大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用各种方式对此发出了文件或做了有关规定:卫生部、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局6月5日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联合规定:“(三)……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8月12日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八、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标签内容和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各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在目前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公布前,企业仍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2007]102号令)的规定进行有关标识。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根据CC掌握的情况,目前卫生部正受国务院委托牵头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和食品行业内的标准整合优化工作,在该工作结束后,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应该就有了明确的执行规定,企业界时应严格遵照执行。
具体来说——
1.贮藏条件
初看之下,“贮藏条件”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新要求,而且应如何标识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如何执行尚需要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后方可清楚。但是,经仔细考证,现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分别以“5.1.6.2”规定“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和“第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所以,在有关标签的食品安全标准未公布之前,企业是否需要标示贮藏条件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根据贮藏条件与食品保质期或保存期是否有关而决定是否标识。
2.虽然07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食品添加剂
目前我国各类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标准和法规中,只有添加剂的“具体名”和“类别名”,并无“通用名称”;卫生、质监、工商等多个政府有关部门都没有明确表示“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应如何标示,并且有的部门给予的答案还相互矛盾。所以,在新的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具体技术要求之前,在标签上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恐怕只能是企业的良好愿望了。
3.生产日期
提到生产日期,首先要界定你的产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如果你公司生产的食品并未进行定量包装,也未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而且在销售环节中采取的是计量销售方式,就不符合法律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而应属于有简单包装的散装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对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无关,而应执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现阶段,企业应按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执行(该规范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找到),也应该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据CC了解,许多企业生产的食品有简单包装是出于保护产品性状和品质、避免销售环节污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负责。CC认为,这是值得表彰的行为。如果仅仅因为该产品有简单包装就将其视为则违背了《食品安全法》,CC认为是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
(编辑 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