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十大课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01:07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9日
入世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深远的。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这种挑战,除了中资金融机构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面竞争外,还在于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这里笔者对我国金融监管在入世后将面临的十大课题进行初步探讨。
如何从宏观上整合金融监管三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整体框架
1.进一步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避免监管重复或监管漏洞,调整完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构筑综合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四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监管效率不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力量极其薄弱。政府监管方面,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各自独立,实行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虽然分业监管符合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联合监管显得软弱无力。
面对如此乏力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巨大利益吸引下,国外训练有素、有着足够竞争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早已虎视眈眈,入世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首先是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混业经营世界大趋势的冲击,其次是中资金融机构自律能力面临挑战。第三是社会监管力量与监管质量将受到考验。
虽然国外已有现在的监管经验和模式,但我国国情是最重要的因素,如何因地制宜、审时度势进行统一部署,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体制,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面的立体监管体系,目前显得极为迫切与重要。
2.编织严密的金融监管法律大网: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法治观念,加强金融立法和执法,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金融立法长期滞后,且专业性法律层次低,操作性强的法规缺位情况严重,都极易导致监管的法律真空。多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许多新的金融业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往往用行政文件代替,经常是风险暴露并且问题已严重化才想到整顿。此外,不少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无法适应世界发展新形势,部分法律还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和相互抵触的情况等。
长期以来,中资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一直都习惯于行政式的管理。一方面,经营者习惯于上级指令式信号,特别是在总分行体制下,上级的命令往往比同级监管部门的要求更为有效;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金融机构把防化金融风险的重点主要放在资产风险、财务风险和支付风险上,对法律风险认识严重不足。金融机构忽视法律风险的代价是机构、人员被处罚甚至停业关闭;而金融监管当局则有可能面临着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而被推上被告席甚至要求赔偿的法律风险。我国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当局的执行力度不足,为有法不依的行为提供了“保护”,使经营者无需为其违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而监管当局为此付出的代价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增加。按照我国政府承诺,入世 5年后,对外资金融机构要充分实现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如果不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外资金融机构可不是温顺的绵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卓越的优秀人才,使其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将超出国内同业水平。它们一旦发现法律漏洞.要么乘虚而入,从而引发恶性行业竞争,影响金融秩序;要么为了保护或争取自身合法利益,将中资金融机构推上被告席,甚至连监管当局也不放过。不少法律权威近年表示,入世后,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增加,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案件将呈上升趋势。
为此,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世贸组织要求重整金融法律法规,废除、修改不适用的金融法律法规,订立完善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为维护公平、有效的竞争创造完善金融法律环境。
3.构建强大的金融防护体系:加强外汇管理,防止外资的过分渗透,严厉打击国际洗钱和金融投机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外汇管理是金融监管的特殊一环,也是国家金融安全防护体系中重要的方面,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外国货币的流通和使用的管理,更关系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安全。虽然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要求放弃资本管制,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也没有作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承诺,但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安全可兑换是我国的长远目标,入世客观上也会加快这一步伐。入世后,我国整个金融业充分显现在国际大环境下,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
目前,金融安全基础并不十分牢固,特别是缺乏对入世后国家金融安全的危机感。从表面看,入世带来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将冲击目前外汇管理体制,在周边国家或地区汇率不稳的环境下,增大了稳定合理汇率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难度;进口的快速增长也将对现行结售汇制度和核销管理产生影响;国民待遇要求改变目前外汇管理中所有非审慎性的限制条件,包括业务品种和地域限制;监管对象、内容将成倍增加,与当前有限的监管资源和直接的监管体制将出现不可避免的结构性矛盾。然而危机不仅来自上述表面的冲击,更可忧的是看不见的、深层次的威胁。
因此,随着金融业从半开放到全方位开放,如何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未雨绸缪,加强对资本项目的有效监控,防止国际间越来越广泛的金融投机行为和洗钱活动,抵御西方金融霸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将是入世后金融监管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从金融监管理念上,解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两大问题
4.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避免监管失灵和过度,树立监管的成本效益意识,提高监管效率,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目前我国的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式监管阶段,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监管的独立性严重不足和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使监管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大量存在着监管失灵情况。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都是国务院下属三大独立的监管主体。这一结构虽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保持国家的稳定,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监管专家在制定和实施一些监管政策时不得不考虑一些专业以外的因素,容易造成决策时滞和决策成本增加。在行政式的管制下,由于监管失灵而无法实现监管上的质变,监管者在业绩考核的驱动下往往会盲目地追求量上的突破而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过度使目前监管当局背负着过重的责任,陷入大量重复而无用的机构性工作中,无法充分发挥监管在防范、预测和评估风险等方面的专业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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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管制走向真正监管,这是监管理念阶段性的飞跃,而在监管中不因循守旧,与时俱进地实现监管创新则是新的监管理念在现阶段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理论界在实行金融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争论较大,在许多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如适用法律、有效监管等问题,直接影响到银证合作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显然,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原因,我国目前仍然只适合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金融机构相互代理业务的出现是金融发展的必然,必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继续纠缠在对与错或好与坏的单纯判断上,而应从为加快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步伐、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不断改革金融机构服务、繁荣金融市场的角度,在现有的体制下适当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加强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不断追求监管创新,以此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繁荣金融市场。
5.扶持和非歧视原则的平衡:过好监管中的“亲情关”,调整扶持策略和方法,在非歧视原则下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
以前我们对“扶持”的理解过多地限于保护,是给予扶持对象各种优惠政策使之免受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这里所说的“扶持”是监管意义上的“扶持”,并非指要保护落后、消灭竞争,而是培养先进、促进提高。具体而言,是对正处于发育阶段的中资金融机构进行正确引导和帮助,使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断改善由于经验和技术不足而存在的薄弱环节,最终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力更生、自负盈亏、能对抗激烈竞争的成熟市场主体。面对入世挑战,必须更新观念,在统一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内守外争”的策略,不断壮大中资金融机构的实力。
首先,必须有统一的监管标准,让金融机构在公平、公正的环境内进行正常竞争,这是实施扶持政策的前提。
其次,要从振兴国家经济的高度,为中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善的监管信息和发展指导,把金融做强、做大。WTO的原则客观上要求取消歧视性的规定,实行国民待遇,对同一类的金融机构要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理原则,不得偏袒。我们并不想看到中资金融机构刚刚学会迈步就陷入困境,但也不能走“护短”的旧路,而要及时更新观念,既要为中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安全网,让“兔子”更加强壮,更要不断壮大中资金融机构实力,培养出我们自己的“金融雄狮”。因此,如何及时提高认识,深入研究如何利用各种有利的因素,以增强中资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为核心,在扶持和非歧视原则中寻求一个监管平衡点,是目前就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金融监管的风险管理方面,如何尽快降低国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
6.继续降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在五年保护期内,在促进经济健康增长同时,降低中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
目前一些中资金融机构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金融风险隐患。可以说,积极地消除这些隐患之时,也就是综合竞争力提升之日。
首先是资产风险,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为减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我国已成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从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但不良贷款比例仍然偏高,资产风险问题仍较突出。为了完成抓降任务,各商业银行把不良贷款下降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但有些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年底的考核目标,利用借新还旧等形式进行转贷掩盖部分贷款形态的真实性,银行监管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在加强真实性监管的基础上,依靠各种政策手段的组合运用,进一步研究探讨彻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二是资本金不足,潜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一些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会使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有着先天的缺陷,从而对客户存款的安全性缺乏有效的保障。资本金结构也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监管机构,在进行风险监管的基础上,也要为如何及时、有效地增加商业银行资本金出谋献策。
第三是信誉风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由于中小金融机构近年来出现支付风险而引发挤兑风潮等所造成的。目前我国仍有部分高风险金融机构被停业整顿,尚未退出市场,大量的不良资产未能处理,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负债未能按时偿还甚至无法偿还,上市公司造假导致一系列的信任危机。这些情况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各界对金融的信心,一旦外资金融机构批量进入,难免会有部分存款者、投资者和投保者,会主动选择信誉较佳的外资金融机构。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寻找妥善的办法尽早处置现有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合理安排市场退出,增强社会各界对中资金融机构的信心,重塑中资金融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四是经营成本高,综合竞争能力低。由于各种原因,中资金融机构的营销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均比不上国外优秀金融机构。一般来讲,跨国金融集团都从事混业经营,单位成本低,利润增长点多,盈利能力相当高。由于混业经营带来的低成本和经营灵活性,外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占据先天的优势。如何重整中资金融机构,实行行业内和跨行业合纵联横,打造中国“金融航母”,以对抗外来的猛烈冲击,宜从长计议,尽早部署。
7.增加风险监管的透明度:适应透明度原则,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条重要的规则,要适应加入WTO和金融开放的需要,必须落实这一基本原则,提高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基本上是一种行业内部监管,大部分的监管文件、监管报告、报表资料仍然属于内部资料,是高度保密的。主要原因是有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理想,积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一旦公布,社会上会产生对个别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另外,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报表资料缺乏真实性保证,容易产生错误的导向。
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够。因此,入世后如何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透明度以及对监管行为实行公开披露,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项全新的任务。
8.完善防范和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手段:面对监管国际化的挑战,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性监管机制。
近年我国已经出现不少危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信托公司与城乡信用社。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尽早发现并及时处置金融风险是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及时处置方面,由于缺乏健全的处置机制如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很多时候受资金、政策及其它方面的制约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已相当严重的问题久拖难决。最近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是完善金融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的一个好的开端,但随着入世带来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市场全方位的开放,导致危机金融机构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尤其是金融市场开放和国际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包括实行更高的监管标准、监管者在评价跨国界交易行为本质和特征方面有更强的能力、促进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
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监管标准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实际监管标准较低,大量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在被动保护下仍然维持正常经营,金融风险在国家信誉的支持下长期被掩盖和不断积累着。如果继续以这种低标准去监管外资金融机构,极易诱发新的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能力有限,对于跨国界金融机构的经营,缺乏监管经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将越来越庞大,这对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此外,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起步较晚。大量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与我国金融机构开拓海外市场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缺乏及时、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有时是致命的。巴林银行在倒闭前1个月还被外部评级机构认定为安全,而当时担任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执行经理的里森,身兼首席交易员和清算主管两职,已经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破坏性的认识,尽快完善风险评测、预警系统和与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为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创造条件,同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吸收先进的金融技术和经验,顺应监管国际化的要求,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国际化的挑战。
从金融监管的资源方面,如何有效地保护、开发、利用金融监管的有限资源问题
9.科技之战(war for IT):实现监管科技化、信息化,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面对世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已经是远远落后。且不论外资金融机构,单与国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国内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早已实现电脑业务操作,全国通存通兑,并建立统一的内部网络,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而中央银行的计算机配置仍然较低,对于许多基层行,计算机仍然是一件很昂贵的设备,可望而不可及。部分有条件部门虽然配置了计算机,但尚未形成网络,某种程度上计算机仅仅是打字机的替代品,普及率最高的也只是实现办公自动化,无法做到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稽核与预警系统,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和资金运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式的实时监控。我们曾经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结算系统网络中走过一段弯路,应该吸取教训,及早提升监管当局的科技含量,实现监管的科技化、信息化、现代化。
10.人才之战(war for talent):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避免人才流失,培养出一支职业化的监管队伍,走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
目前我国金融人才匮乏,这种情况在金融监管当局更显突出。主要表现在:先天不足,监管人员占监管当局全部人员的比例过低,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正规高等国民素质教育的基础,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熟悉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外语的人才少,复合型人才更少,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基层监管部门;后天不补,监管当局尚没有实施面向未来的有效培训计划,在职的监管人员难以得到充分的再学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没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没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套用效率低下的行政式管理,用人机制僵化,缺乏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
加入世贸后,金融监管当局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除了各类中资金融机构,还有拥有科学、灵活、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的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后者,其优厚的待遇,丰富的业务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机会等都是中资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短期内无法比拟的,金融人才再分配将不可避免。面对如此压力,如果不尽快扭转目前被动的局面,时不可待地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体制,培养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走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那么我们的监管就不可避免地长期地被牵着鼻子走,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