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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23:41:06
伊朗伊斯兰共和制研究
作者:镭射
要理解伊朗伊斯兰革命后的历史,了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是非常必要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体来源于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的政治理论,是对伊斯兰教政教合一政治体制的一次颇具创新色彩的尝试。
从宗教上来看,伊朗属于什叶派。什叶派和逊尼派的分裂早在伊斯兰教创立初期,先知穆罕默德归真之后不久就发生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处于受掌权的逊尼派迫害的状态。这样的历史决定了他们对伊斯兰教教义乃至历史的全部理解都与逊尼派有着巨大差异。可以这样说,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以逊尼派的视角写出的整个伊斯兰教历史,对什叶派来说都是不存在的,对什叶派来说,只有“万世一系”(实际流传了12代)的阿里家族后裔才是合法的哈里发。阿里以后的所有哈里发都是不存在的,至少是不合法的。他们的所有决定和判决对什叶派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等宗教有一个巨大的不同,即:它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同时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在伊斯兰教的宗教理论体系中,专门有一个“教法”系统,它是世界五大法学体系之一。它对穆斯林的生活所可能涉及的所有方面,从衣食住行到政治制度安排都作出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什叶派作为伊斯兰教的一个分支,自然也不例外。但教法统治的原则具体运用到什叶派,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在教法体系中,集教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哈里发是最高的仲裁者,而由于什叶派拒绝接受逊尼派的哈里发,而自己又长期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政权,因此它的教法体系缺乏最高权威。特别是在第12代伊玛目失踪,什叶派失去了自己的精神领袖后,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
为解决这个问题,什叶派建立了自己的一套极为严密的教法学家(乌勒玛)制度。虽然逊尼派也有乌勒玛,但其体系的严密性远远不及什叶派。这是因为什叶派的教法学家不仅是学者,同时还担负着什叶派社团的领导任务。因此什叶派的乌勒玛体系远较逊尼派的乌勒玛完备,内部有着明确的等级。什叶派的高级乌勒玛包括“大阿亚图拉”(Ayatu’ll a h al-‘Uzm a’)、“阿亚图拉”(Ayatu’ll a h)、“胡加特·伊斯兰”(Hujjatu’ll Isl am’)、“穆智台希德”,其下有一般的乡村“毛拉”(mull a)、和阿訇(akh u nd)等。初级、高级乌勒玛各司其职,从而构成了什叶派教法学家完备的学术和行政体系。
对伊斯兰教来说,伊玛目不仅仅是宗教领袖,也是政治领袖。什叶派通过建立自己的乌勒玛制度解决了第12代伊玛目失踪后的宗教权威重建和继承的问题,但政治权威的重建和继承问题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解决。不过,由于什叶派一直没有建立自己的政权,因此这个问题表现的并不突出。但公元16世纪,以什叶派为国教的波斯萨菲王朝建立后,这个问题立即体现了出来,成为了一个必须立即予以解决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什叶派乌勒玛集团接受了非伊玛目的国王统治。对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后来的乌勒玛穆罕默德·巴基尔作了这样的解释:“当伊玛目隐遁时,如果没有正义或公正的国王来管理国家,正常的社会生活对每个人来说将成为不可能。因此,由一位国王按照伊斯兰教的传统来统治就是必须的。”这样,萨菲王朝就建立起了这样的国王与乌勒玛的合作模式:统治者邀请乌勒玛们以顾问的身份加入政府,政权掌握在国王手里,乌勒玛们则从教法角度对国王加以监督和评判。这种做法由萨菲王朝开创,又传递给了其后的恺加王朝,并一路流传了下来。
从以上历史可见,掌握着什叶派宗教权威的教法学家(乌勒玛)集团,是伊朗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19世纪中叶,著名教法学家谢赫·穆尔塔达·穆罕默德·阿明·安萨里提出,每一个穆斯林都应选择一个博学、虔诚、在世的穆智台希德(及以上)作为“效仿源泉”,在教法事务上接受其指导。而在所有效仿源泉中,还应有一位或几位最高的效仿源泉,作为教法的最高诠释和指导权威。这一理论后来为什叶派信众所广泛接受。由于伊斯兰教法所涉范围的广泛,这一原则实际上给予了教法学家越过国王政体,直接控制民众的能力。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王权和乌勒玛集团一直处于平衡状态,绝大部分教法学家仍然安于充当国王政府的教法顾问,而非直接领导民众。
这种情况到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变化。1970年,霍梅尼在伊拉克纳杰夫经学院讲课的讲义被人整理成书,并命名为《教法学家的统治——伊斯兰政府》。霍梅尼在此书中主张,世界上只有一种可以接受的法律,那就是“真主的神圣律法”。有权按照这个神圣律法统治世人的,只有万世一系的伊玛目。在伊玛目隐遁后,唯一有资格代替他行使统治权的,就是继承了他的宗教权威的教法学家们。也就是说,在这一理论中,教法学家们的任务,不再仅仅是充当国王政府的顾问,对国王政府进行监管,而是直接掌握政权进行统治。这样,通过由掌握宗教权威的教法学家直接掌握政权,来实现伊斯兰教所主张的“政教合一”的政治理想。
霍梅尼的主张在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革命后制订的宪法中得到了体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伊斯兰教为国教,并规定,当伊玛目隐遁时,应由“公正、虔诚、明于时势、勇敢、机智、有组织能力的宗教学者担任领袖”。此人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
1、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效仿源泉”;
2、或者,由最高教法委员会选举产生。
领袖的权力包括:
指派宪法监护委员会十二人成员中的六个(其他六个选举产生);
任命司法部长;
充当武装力量总司令;
认可选举产生的总统;
在最高法院或议会的建议下罢免总统(可拒绝);
赦免罪犯。
但是,伊朗的伊斯兰共和体制也存在缺陷。就宗教而言,它有两个比较严重的缺陷:
第一,伊朗宪法规定,最高领袖应由获得大部分人认可的效仿源泉出任。但与天主教的教皇只有一个不同,什叶派历史上从没出现过一个效仿源泉获得大部分人认可的情况,而总是多个效仿源泉并存。在教法学家充任国王顾问的情况下,这不是问题,信众可以按照各自的效仿源泉的指示行事,彼此各不相干。但在某个效仿源泉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的情况下,这就涉及到了对国家的忠诚度的问题。
第二,更重要但更隐蔽的是,霍梅尼的“教法学家统治”的主张的拥护者大多是与社会接触比较多的中低层宗教学者,高级宗教学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认同。因为他们认为,作为伊玛目的宗教权威继承者的,是作为一个集体的乌勒玛,而非某个具体的乌勒玛。认为某个乌勒玛能够拥有比别人更高的权威,是一种歪曲或误解。
1 两伊战争是伊朗宗教集体决议还是霍梅尼为主的决定?
2 撒旦诗篇的追杀令是集体做出的么?
作为伊朗为数不多的“大阿亚图拉”(教法学家的最高等级)之一,霍梅尼早在60年代就成了什叶派的几个“效仿源泉”之一,因此他的决定在伊朗有着非同一般的宗教影响力。同时,因为他领导伊斯兰革命的卓越功绩,使得他也具备了远非其他人可比的政治影响力。在霍梅尼时代,无人可与霍梅尼在宗教或政治上相抗衡。因此,对拉什迪的判决既可以说是伊朗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说是霍梅尼的决定。
至于两伊战争,发动者是萨达姆的伊拉克,不是伊朗。
感觉霍有点像老毛,理论和实践都有一手。不过现任的哈梅内伊的影响力就不如霍梅尼,应该更接近合议制,以兄台的看法,这次哈梅内伊的教令是否能够平息伊朗的选举乱局呢?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哈梅内伊完全用教令平息伊朗乱局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这是因为他的宗教领袖身份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有问题。按照1979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宗教领袖必须由这样的人担任:要么是大部分人追随的效仿源泉,要么经由最高宗教专家委员会推选产生。无论哪种情况,宗教领袖的候选人都必须具有最高等级的“大阿亚图拉”称号。而1989年哈梅内伊当选宗教领袖时,他还只是一个中级的“胡加特·伊斯兰”,甚至连“阿亚图拉”都不是,更不要说最高的“大阿亚图拉”了。他之当选宗教领袖,更多的是政治因素的结果。
在伊朗,教法领袖霍梅尼或者哈梅内伊这样的人物是通过类似天主教教皇的方式选举出来的么,对于教法的判定是听取教法学家的民主集中建议还是由个人见解为主?
这就涉及到我在前面提到的什叶派的教法学家(乌勒玛)体制了。什叶派有一套金字塔型的乌勒玛体制,伊朗最高专家委员会就是由高级乌勒玛们组成的。
伊斯兰教在历史上对于教法的判定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原则,它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方式:
1、类比,就是将要判决的事情与古兰经和圣训中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加以类比,从而得出结论。比如近现代很多教法学家认为,毒品(如海洛因)可与酒精类比,吸毒者应按饮酒的规定加以处罚。
2、公议,如果古兰经和圣训中均无提及,那么就由穆斯林中的头面人物通过讨论形成决议。伊朗现在实行的最高专家委员会推选领袖的制度就是根据这种原则建立的。
3、创制,也就是由集宗教和政治领袖于一身的哈里发或伊玛目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创制法律。对于什叶派来说,唯一有这个权力的,就是万世一系的伊玛目。伊玛目隐遁后,这个权力就转移到了乌勒玛集团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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