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过激行为可定为“恶意讨薪” 广西三部门严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08:33
5种过激行为可定为“恶意讨薪” 广西三部门严打 

  建设、公安、劳动三部门联合下发通告,严禁恶意讨薪行为。有关专家提出

  严打“恶意讨薪” 同时应严惩“恶意欠薪”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徐庆成

  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8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杜绝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有专家认为,恶意讨薪的背后有其根源,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有效政策,在打击恶意追讨行为的同时,也要严惩恶意欠薪。

  5种过激行为

  可定为“恶意讨薪”

  南宁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通告》明确,在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时,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由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有关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南宁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城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民工“恶意讨薪”

  多为工头恶意煽动

  采访中记者获悉,今年以来,因煽动民工恶意讨薪、不服从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已有多个包工头被清出了南宁市建筑市常据了解,之前出现的“恶意讨薪”,一是包工头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煽动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对这些行为,南宁市建委已联合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制裁。

  8月23日,记者就工资被拖欠、“恶意讨薪”行为进行采访时,许多民工表示:进城务工,苦点累点都不要紧,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及时拿到工钱,“如果能及时领到工资,谁都不愿爬高楼、爬塔吊去讨工钱”。

  一些民工认为,其实“恶意讨薪”的背后,饱含着很多农民工无奈的叹息和伤心的泪水。如果没有拖欠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漠视,“民工兄弟不可能冒着危险采取过激行为去干傻事”。

  监管遭遇难题

  “恶意欠薪”难以杜绝

  南宁市建设、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年初,南宁的建设、劳动等部门曾公布了电话,合力打造“讨薪绿色通道”,积极解决欠薪问题。可由于劳务市场管理不规范,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用工、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建筑领域挂靠单位多等原因,导致欠薪时有发生。部分建筑工程企业挂靠了许多外地建筑工程队,主管单位没有强硬的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制约,对挂靠单位内部违法违规现象无法掌握和加以纠正,而许多劳资纠纷往往就发生在资质和管理较差的挂靠单位。同时,少数包工头为向发包方索取工程款,常煽动不明真相的民工集体“恶意讨薪”,这给处理拖欠问题带来难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劳动法》有关欠薪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对此,南宁市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为,出现欠薪,有关部门一般只是要求企业整改,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处罚也不严厉,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所以很多用人单位经营者对此不以为然,造成恶意或随意拖欠员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直接伤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管住“恶意欠薪”

  才能治住“恶意讨薪”

  按《通告》规定,今后农民工工资、工程款被拖欠或出现劳资纠纷时,可分别向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0771-5665303,地址:南宁市建政路21号)、南宁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电话:0771-5623105,地址:南宁市民主路北二里9号),或所在项目所在的城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自治区建设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最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极大损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也一定程度上引发民工在讨薪过程中采取跳楼、跳桥等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些法律人士称,没有“恶意欠薪”就不会有“恶意讨薪”。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归入相关的《刑法》条文中,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把打击“恶意欠薪”的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诉讼,以及政府部门的“清欠”、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措施结合起来,完善劳动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系。从根本上遏止这种“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以解决拖欠的老大难问题。

  有业内人士还建议,希望政府能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并应尽快形成行业清欠的管理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三角债的第一环解扣入手清理拖欠。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