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捐款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28:55

赈灾捐款的经济学分析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迅速响应,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人民。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外捐款已达250多亿元人民币,国内捐款数额为150多亿,这是建国以来社会最大规模的捐款活动。当捐款成为公众行为时,就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就需要有一种制度安排和规范。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赈灾捐款善举的同时,从经济学角度对捐款行为进行了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捐款的经济学解释

  首先,捐款是利他行为的理性选择。为灾区捐款是个人和企业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利他主义行为。根据古典微观经济学假设,人的行为是追求自身效用(利益)最大化的,但“慷慨也是财富”。“经济人”定义不排除互助互利的行为。捐款这种利他主义的行为也是人类理性的选择。

  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从社会相互作用分析,指出“利他主义能够实际增加自身消费效用,而非减少这种消费效用,而且利他主义行为能够增加自我生存的机会”。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提出:“人只能生存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互相之间的伤害。在出于热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相互提供了这种必要帮助的地方,社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好像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在依次满足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之后,最高需求是自我实现,即要获得内心的满足和崇高感。这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而且还存在一种“正反馈”的机制,即一个人因为热心捐赠而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他会产生非常满足的心理体验,以后他就会更加热心于捐赠。

  以上说明了社会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和社会环境对人的偏好的影响,人不仅“利己”,而且也“利他”。

根据经典微观经济学理论,效用函数建立在个人消费和财富的选择上。通过将利他主义纳入个人效用函数中,他人效用的增加也成为了个人获得满足的因素,“助人为乐”即是最好的表述。也就是说,利他主义的个人所要实现的效用最大化,不仅仅包括个人福利,还有他们所关心的某些其他人的福利。捐款扩大了人们对财富的界定范畴,即帮助别人也是自己的财富。通过一些实验,行为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也证明了上述观点。

  根据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从社会整体效用角度来看,赈灾捐款中的财富转移,受赠人的效用增加的绝对数额大于捐赠人的效用减少,或者两方的效用都会增加,由此带来社会整体效用或福利的改善。

  《科学》杂志有文章表明,3岁以下儿童就广泛存在将东西送给他人的友善行为,并表现出快乐,说明人类天性就有利他行为的生物学和心理学基础。

其次,捐款是社会资本的积累。赈灾捐款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这是一种社会资本,一旦形成会增加人们对抗风险的能力和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也是一种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每一个生活在其中的人都会受益。案例研究证明:在社区内,成员之间的赠与可促进全体成员的相互信任、增强个体成员抗风险能力预期,社会资本积累的效果明显。把这一结果推广到全国,积极倡导捐赠行为,帮助社会成员在遇到特定风险后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与救济,无疑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而且促进经济增长。

  再次,捐款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典型。科斯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例如灯塔)。政府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私人或企业捐款是准公共产品。面对地震灾害,自愿捐款给地震地区的行为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典型表现。例如,捐款捐物数额350亿,是灾后重建资金所需7000亿元的5%,虽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相比较少,但可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府服务职能。当今世界,数百亿美元巨额私人捐款投入癌症、艾滋病防治的研究,投入科学、艺术领域,都是很好的例证。有关研究也表明,私人捐款更注重结果的跟踪和透明度,道德风险更小。所以,灾后捐款作为准公共产品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改进。

  另外,捐款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只有捐款者完全自愿和自觉,才可能心理满足,利他行为才成立。如果不是完全自愿,就成了强迫和摊派,捐款的社会进步作用就不存在了。有时候,两者之间的界限有点模糊。例如,某些行业协会要求会员企业捐款一定数量,然后宣告说某某协会共捐款多少,这样做就不妥当,好像捐款是协会组织的功劳。

  自然人捐款是主流

  从此次赈灾相关统计看,捐款企业和个人数量众多。从严格意义上说,捐款主体应以自然人为主,捐款应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赈灾捐款作为社会现象,捐款个人的数量真正体现捐款行为的社会广度,其对社会进步的作用远远大于捐款金额数量指标。

自然人捐款真正体现为人的无私、自愿、非商业和利他主义,体现社会的道德进步观念,符合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共产主义思想”、“雷锋精神”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自觉行为,一般不是指法人行为。个人捐赠行为(私有企业可以纳入个人捐赠范围)是真正个人财富的赠与,与企业捐赠财富有所不同。

个人捐款具有更强的示范作用。例如,当今世界宣传慈善捐赠活动都以个人捐款为对象,如某某人捐款多少。社会进步、慈善风气形成,首先体现在个人道德行为中,然后才是公司。1万个自然人每人捐款1000元,与一家公司捐款1000万元的金额虽然相同,但前者的社会进步效应远远大于后者。

  这次抗震救灾活动中,演艺界、体育界、中小私营企业都非常踊跃的捐款,虽然单笔数额没有单个大型企业多,但涉及面广,影响大。这些捐助行为能够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形成共识,这是单个企业行为做不到的。

赈灾捐款活动中,特别应指出的是,少年儿童的捐款尽管数量少,但人数众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所以,学校、父母鼓励孩子捐款,从小培养“助人为乐”思想,对社会进步贡献最大。总的来看,此次地震过后,踊跃的个人捐款行为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是党中央几年来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部署的好效果。

  公司捐款行为有多重效应

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自愿将财物赠送给与企业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受赠者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行为。虽然古典微观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认为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应捐赠,但现实中慈善捐赠是一种普遍的企业行为,也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企业活动。最近,网上公布了很长的公司捐款名单。

  公司捐款与社会责任是共生的,不是替代关系。好几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把捐款作为主要内容,其实不尽完全。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是捐款捐物,更重要的是经营活动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标准,在于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性如何,包括对所在社区贡献、妇女儿童保护、支持文化建设、少数民族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贡献,而不能仅仅以在特殊时期的捐款数额来衡量其社会责任的多寡。

  国企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捐款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对灾区伸出的援助之手,是国有企业在市场化原则下的经营决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从财务角度看到,国企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捐款类似于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收入的根本来源是企业税收、未分配利润的分红或直接上缴,由此,国企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捐款从实际看是财政收入的转移支付,类似于提前将财政资金转移到受灾地区和群众。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公司在公布捐款数量时很诚信,说明多少是公司职工个人捐款,多少是公司法人捐款。

  从企业捐款与商业行为的关系角度看,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化主体,捐款行为与其商业经营行为必然有联系。例如某饮料公司,每卖出1瓶饮料,承诺给希望小学或非洲儿童捐献1分钱。对于此类举措,市场上很多消费者会更倾向于或更多的购买此类产品,由此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也能贡献更多的捐款。这是一种企业商业行为与利他主义完美结合的案例。从此种意义来看,这种企业捐款行为与个人捐款行为明显不同。

  企业捐款的广告效应毋庸讳言。当代社会广告无所不在,企业捐款这种善举,大多得到电视及相关媒体广泛宣传,无形中宣传了企业形象,提高了企业的品牌价值,有助于拓展公司业务,增强竞争力。在我国众多的企业捐赠、赞助行为中,不排除存在商业宣传的动机。从国际惯例来看,企业捐赠行为通常采取匿名形式,即企业名称、捐赠金额和数量并不公开,这才真正体现这家企业的社会贡献精神。在有些国家,如果企业捐款公开了,就视同宣传,与税收就有关联。据银监会同事了解,此次赈灾活动中某国际著名外资银行匿名捐款3000万元人民币,仅汇款给红十字会,要求不公开银行名称和捐款数量,这是值得学习的榜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捐款的政府监管也很重要。各国政府对捐款都有规范的监管。主要概括为:避免强制性捐款行为,及立法配套;鼓励捐款的税收政策;防止捐赠中的利益输送;提高捐款接收机构的公信力和捐款运用的透明度。这里透明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