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浪费罪”入罪难在那儿?-王廷连 -王廷连的博客-强国博客-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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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浪费罪”入罪难在那儿?
王廷连
作为一名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亲眼目睹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和公车浪费(“三公”)的种种恶果。2009年,他提交了一份议案——《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在议案中,他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3月9日《中国青年报》)
令他没想到的是,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中央纪委对他的建议进行了答复:公款大吃大喝,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显然,对于赵林中提出的设立“挥霍浪费罪”的建议,还是不能入罪。于是,笔者就想到,“‘挥霍浪费罪’入罪难在那儿”这个题目。
是的,“挥霍浪费罪” 入罪难在那儿?
一是难在“法律认定”上。对于赵林中提出的设立“挥霍浪费罪”的建议,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款大吃大喝这类挥霍浪费行为主要是违反财经法纪,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任人给予包括撤职、开除在内的处分。这就是说,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将“挥霍浪费罪”认定为“罪”,既然如此,将“挥霍浪费罪”入罪显然缺乏法律准绳。不过,法律没有认定“挥霍浪费罪”为“罪”却不等于说,“挥霍浪费”不是罪,毛泽东同志就曾经说过,“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既然是“极大的犯罪”,我想,法律认定“挥霍浪费罪”,也只是早晚的事。
二是难在“法不责众”上。赵林中在建议中表示,公款吃喝已经演变成“灰色腐败”。上级来人检查考核,要吃吃喝喝搞好接待;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要吃吃喝喝聊表敬意;到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要吃吃喝喝搞好协调……大吃大喝也变成了“潜规则”,争项目、要资金,必须宴请实权人物才能“酒”到渠成;迎接检查,“酒杯一端,政策放宽” 就连赵林中代表本人都承认,“我既是这种风气的受害者,同时又无奈地成了这种风气的助长者:由于企业工作的需要以及社会兼职的原因,经常地请吃和接受请吃”。此外,接风宴、送别宴、庆典酒、会议餐、工作餐不一而足。对一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言,应酬已成为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几乎天天都在陪吃陪喝,有时甚至要接待四五批来客,以至于吃饭的像赶场子,结果是酒喝醉了,饭没吃饱,有的领导当应酬为习惯,不应酬反而无所适从。在这种吃喝成风、吃喝普遍、吃喝成习惯的风气之下,将“挥霍浪费罪”入罪,显然也不合时宜,因为“法不责众”。
三是难在“法难执行”上。进一步说,既便法律认定“挥霍浪费罪”为“罪”,既便“挥霍浪费罪”也入了罪,也不能从根本上制止了公款吃喝这个问题。道理很简单,比如法律对 “贪污受贿犯罪”入罪不可谓不重,不少贪官都判了极刑,如程克杰们,可是“贪污受贿犯罪”的贪官们还不照样是“前赴后继”吗?再说了,“挥霍浪费罪”也罪以后,啥叫公款吃喝,谁有法认定,谁又能跟在公款吃喝者的身后,去监督“一包烟一月粮,一瓶酒一头猪,一顿饭一头牛”的公款吃喝行为,显然不能,既然不能,将“挥霍浪费罪”入罪不就是一纸法律空文吗?如果是这样,“挥霍浪费罪”入罪不不如不入罪好,因为入罪的结果,法律一旦管不住公款吃喝,公款吃喝就会更加放肆。
由此,笔者感到,法律虽然具有震慑作用,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从根本上治理公款吃喝,在积极推动“挥霍浪费罪”入罪的同时,更应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源头上去预防。比如,在教育方面,中纪委表示:下一步将推动治理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开展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活动,切断公款吃喝费用的预算外资金来源。又比如,在制度方面,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就是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只要这些制度落实到位了,相信公款吃喝也能得到有效扼制。再比如,在监督方面,中央纪委在复函中还表示,将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公款大吃大喝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这是很严肃的。只要广大群众敢于举报,我想,公款大吃大喝的问题,也会有所收敛。除外,像2009年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据统计,各地区各部门仅通过调整财政预算方式就要压缩公务接待费用51.18亿元。这也是控制公款大吃大喝问题的有效方法。
连接:代表痛批公款吃喝成灰色腐败 中纪委将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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