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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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  〔2009〕9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
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2009年至2011年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推进五项重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2009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90%左右,2011年得到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新农合在已覆盖全区农牧民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参合率达到常住人口的95%以上。(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4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国家下拨专项补贴、地方财政配套、基本医疗保险结余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2009年9月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6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8从2009年起,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率未达到6%的统一提升到6%,有条件的可再适度提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92009年全面落实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的补助,2010年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02010年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从2009年开始,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县,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1从2010年开始,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部分困难地区可以两年到位。(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22009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75%和60%;2011年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32009年新农合50%的统筹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5个百分点。(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4城镇医保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解决,不得划入个人账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52009年新农合1/3的统筹地区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并逐步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6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17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各盟市可根据实际,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分别提高到4倍左右,  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有条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8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9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0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实现盟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县(市、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有条件的盟市可以实行基金的统收统支;2011年全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新农合开展盟市级统筹试点。(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1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以政府投入为主,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22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3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参保人员信息实现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新农合于2009年实现信息共享;2010年实现全区联网,在实现本地现场报销的同时,实现异地现场报销。(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4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25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合理确定我区基本药物
26根据我区地方病和常见病治疗需求,组织自治区蒙药、中药和化学药品方面的专家进行药品遴选,补充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基本药物遴选办法》,科学遴选我区的蒙药基本药物,并加强质量监管。(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27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8自治区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区内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92009年全区30%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自治区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0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消费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1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推进药品快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32我区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求。从2009年起,全区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32009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出台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并组织实施,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4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52009年年底前,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36以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为出发点,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旗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每个旗县(市、区)再改扩建1-3所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与旗县(市、区)医院形成资源互补,每个嘎查村有1所卫生室的建设目标。到2011年,完成91个旗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186所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强化建设、9548个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完成101个旗县级卫生监督所、97个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所、29个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3个旗县级蒙中医医院基本建设任务,完成91个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支持42个旗县级医院(含蒙中医医院)、110所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完成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所、旗县(市、区)综合医院、旗县(市、区)蒙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使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大幅度改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7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改扩建为主、辅以新建,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1年底,通过建设和改造,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实现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覆盖。三年内,完成盟市所在地和计划单列市现有1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扩建、12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建任务,以及现有21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改扩建、53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新建任务;完成旗县(市、区)13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扩建和新建任务。其中,2009年支持5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自治区为盟市所在地和计划单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配备必要的设备。旗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由盟市自行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8加强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加强蒙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各级蒙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的蒙中医科及农村牧区、社区的蒙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9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40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412009年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42落实自治区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的有关要求,全科医生与护士按1∶1比例配置。三年内,为盟市、旗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全科医生3645人,护士4491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43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医院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旗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44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牧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
45从2009年起,对志愿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46从2009年开始,根据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每年统一招聘30-60名执业医师,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47健全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通过参加学历教育、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482009年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49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相衔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51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负责)
52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4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负责)
55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56支持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蒙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57苏木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嘎查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治及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推行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方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58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59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60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区得到普及,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城乡、地区和不同人群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1逐步在全区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09年年底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的城镇居民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2开展以公民健康和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知识为基本内容的健康教育,在内蒙古电视台开设健康教育频道,其他各级媒体也要加大对健康知识的宣传。(自治区卫生厅、党委宣传部负责)
63从2009年起,每年为全区约615万名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4每年为全区约20万名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自治区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65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6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7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管辖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8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专案管理,定期随访,提供防治指导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69对重性精神疾病加强监管治疗,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综合机制,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和康复指导等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十四)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70继续实施国家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国家2009年启动的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实施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适时充实调整。各盟市也可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在国家和自治区已安排项目的基础上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712009年启动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2011年实现农村牧区孕产妇平产免费住院分娩目标。(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722009年为201万名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73三年内,对我区约33万名35-59岁农村牧区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对36万名农村牧区妇女进行乳腺癌检查。2009年完成宫颈癌检查67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74每年为约17万名准备怀孕的农村牧区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给予补助。(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752009年对全区4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762009年支持约155万个农村牧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完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800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样采集和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厅、建设厅负责)
77三年内,解决农村牧区约33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其中2009年解决1403万人安全饮水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78开展鼠疫和布鲁氏菌病预防控制。(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79继续加大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80将投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81积极推广和应用蒙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82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负责)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83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转变政府投入机制,增加公共卫生投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84按照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在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贴。(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85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86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87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经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88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原经费渠道核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89以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2009-2011年,确定1至2个盟市作为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的试点。(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90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
91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我区特点的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92强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和使用药物、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2009年,拟定全区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并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93加强对公立医院建设、医疗卫生服务、财务预算和收支、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政策等的监管。完善和健全公立医院管理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医院评价管理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十八)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94科学确定公立医院建设规模,规范建设标准和贷款行为。(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5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6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97对蒙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98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补助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99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转变“以药补医”机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0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01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022009年,试点盟市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明确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制定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
104明确民营医院的权利义务、功能和作用,建立和推行民营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和社会诚信监管机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资金流向的监控。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自治区卫生厅、地税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105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医改工作要求,制定并出台我区配套政策措施。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出台具体落实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提供财力保障
106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强化政府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调整投入结构,改革补偿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300亿元左右。(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
107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各地试点工作。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和通辽市为我区医改整体推进试点地区,重点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和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确定乌兰察布市为整合基层公共卫生资源试点地区,实施苏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中心卫生院经营及技术服务合作试点。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创新改革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108医改工作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因此,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改革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
主题词: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09年10月18日  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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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全区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发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0〕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