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施行13年后首次修改--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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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施行13年后首次修改

 廉政监察、举报制度、问责建议写入修正草案 

记者  刘晓林  李有军

2010年02月26日00:00  来源:人民网

  在2月24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现行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国务院委托,监察部部长马向常委会会议作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衔接公务员法,明确监察对象

  依照1997年公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这样一来,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就成为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马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廉政、效能等监察方式写入法律

  1986年中国重新恢复监察部,1997年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期间仅有10余年时间。限于当时的立法条件,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

  近年来,在行政监察实践中,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马表示,对这些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应当在法中予以明确。

  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增加举报制度,保护实名举报人

  近些年来,各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频出。近期最有名的当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其违法违纪问题的阜阳市安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福国,致使其在狱中自缢身亡一案。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举报制度的规定,明确要对实名举报人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问责监察建议和处分解除程序

  修正案草案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

  马解释说,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马表示,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可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草案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