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反腐”不堪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56:20
 “母子反腐”不堪夸 作者:杜子 日期:2010-2-24 

  神州尽奇迹,近年特别多。

  春节后,“母子反腐”的故事,一时在网上传为佳话。

  事情是这样的: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某,因长期私生活腐化,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其妻长期精神受迫害,肉体受痛打,最终被逼离婚。誓言“宁要母爱,不要贪官爸的财”的儿子和母亲乘刘某春节不在单位之机,“占领”刘某办公室达8日之久,小刘(刘局长儿子)母亲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终于引来了纪检部门开柜验贪。目前,刘某已经被立案侦查。

  以下谈一谈个人对此事件的认识。

  1. “母子反腐”是大气灭亲不是“大义灭亲”

  有网友直赞此母子反腐为“大义灭亲”。

  何谓大义灭亲?它是不以危及或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的,只是以是非善恶为标准的,当事人把自己违法乱纪的亲人亲属“移交司法机关”的行为。

  此“母子反腐”案例中,完全不属于这个性质,如同先前的“贪官妻子联名举报丈夫”。

  此案中,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受到了伤害,目的是为了扳倒“这个坏人”,唯一有效的手段便是“反腐”__________举报刘某贪污嫖娼。主观上母子二人并没有“反腐”的故意和动机,只是客观上产生了为民除贪的效果。

  “小秘人人有,不露是高手”。我们不妨退一步想,如果刘某能像绝大多数同志们一样保持“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地下工作”做得到家,家庭生活和谐,孩子老婆能跟着吃香喝辣,享尽荣华富贵,何至于众叛亲离惨遭孩子老婆“大义灭亲”?再退一步讲,如果“地下工作”做得不够好,却能对孩子老婆恩爱有加,他们也很有可能会做到睁眼闭眼,家丑不外扬,闷声发大财,与其鱼死网破玉石俱焚,何如井水不犯河水?

  怪只怪刘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让堡垒从人民内部给攻破了——母子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母子反腐”,只不过是一个特例,我们完全没有理由也根本不必无限放大浮想联翩。

  2.“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平时都干什么去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刘某存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问题,想来不是一日半日了,如果说“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丝毫不知情,那实在是冤枉好人了。

  母子二人“占领”刘某办公室达8日之久,小刘母亲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这两个细节很是耐人寻味。是不是因为一开始没有引起领导高度重视(“重视”需要八日之久)?为什么小刘母亲还要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是不是因为一直有人在劝阻母子撤离?是不是因为再也捂不住了,才惊动了有关部门?

  在此,我又想到了“眼睛雪亮”的群众。此前是不是有人曾经举报过刘某?或者明知举报无效,或者生怕举报会引火烧身,根本没人举报过他?

  3.群众对“反腐成果”何乐之有

  每逢看到腐败案发,总有百姓拍手称快,交口称赞。我想这样的同胞,以不明真相的群众居多。

  有人告诉我们,腐败官员的贪资都收归国库。可是,实在看不出这与拍手称快交口称赞的群众的收入和福利有何相干(国家机密不可泄?)。再者,有谁能保证,在同一岗位上不会出现前赴后继的同志(送走了刘贪官,迎来了贪官刘)?

  这么想来,群众实在没有可高兴的,或者说没有让自己可高兴的理由。

  4. 中国的反腐本质上就是“母子反腐”

  当前,中国的反腐还远远没有真正认识和落实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度。

  针对中央直属企业高管因腐败相继落马,国资委(中央直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主任李融荣先生如是说:这是个人的悲剧和国家的损失。

  此话怎解?

  这无非是说,腐败案发,贪官是直接和最大的受害者,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国家”多指党和政府,腐败案发,受损失的也只不过是党和政府形象。

  其实,仔细分析起来,,腐败的真正和直接的最大的受害者是纳税人。贪污,就是贪官直接把纳税人的血汗钱占为己有;受贿,就是不按规矩出牌,最终还是要由普通百姓(消费者)来埋单的。

  在中国,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任人唯亲,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关于反腐,大多体现为权力斗争。在“无官不贪,不贪无官”的大好形势之下,权力斗争最有效的手段(称之为“武器”可能会更贴切些),便是“反腐”。

  反谁的腐,不反谁的腐,反到什么程度,这完全取决于上级领导的个人心情或与当事人的私人交情。“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领导不生气,屁事都没有”。

  5.中国反腐的出路

  有人说,当前中国是越反越腐,我无法得知此说能有多大程度的正确性。事实是,在当前形势下,根除腐败(也就是中央首长经常强调的“决不许腐败分子在党内有容身之地”)已经遥遥无期。

  我想,这与中国反腐不彻底不无干系,也与中国腐败能抬头(回潮)不无关系。

  人治不如法治,换人不如换制度(体制),这是一个常识。

  反腐要彻底,就必须坚持依法反腐,而非长官意志,必须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

  防止腐败抬头(回潮),就必须坚持选民选官,公民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