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足协腐败看足协归宿-信力建-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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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6 | 从足协腐败看足协归宿

    

近日中国足坛发生的地震,可谓举国震惊。两位足协副主席,一位裁判委员会主任被警方带走。很快体育总局宣布,免去两位副主席的职务,而有关方面也报道:这二人涉及的是腐败案。

事实上,关心中国足球的人早已看出:中国足球确是烂到了根上,近年来,中国足球每况愈下,继亚洲杯小组赛、世界杯预选赛小组都不能出线后,新组的高家军连亚洲杯的参赛资格都拿得跌跌撞撞。以前,在与亚洲队一流队伍比赛时,我们总感觉是主教练调教和指挥有问题。现在,看看国足与约旦、叙利亚这些亚洲二三流队伍的比赛,你明显感到相比于郝海东、范志毅那拨人,今天的国足球员已经完全是烂泥扶不上墙。而这一切应该说与中国足协的不作为和胡作非为直接相关。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足协存在不仅对中国足球进步毫无益处,倒因为它是一个正厅级的衙门而带来诸多衙门弊端。比如僵化的足球管理体制和官僚习气,让中国足球和其他所有没能实现完全市场经济的市场项目一样,活力沦丧,成为按照规矩行事的死水一潭。又比如权力集中才无人监督。如果说国家队主教练有成绩作为鉴别标准,那足协的掌门人靠什么来判断和监督?民意显然不算数。没有监督,随之而来的当然就是贪污腐败,无所不为。象足协这种本来就该属于民间的组织,一旦披上官办的外衣,其结果只能是其官员前赴后继地腐败。

事实上,象中国足协这种貌似民间团体实为衙门的机构根本就没有成立的理由。按《中国足协章程》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性质及归属管理,换言之,中国足协应当是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团法人。就其成立的法律依据而言,中国足协是一个民事主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但是,根据《中国足协章程》制定的《中国足协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却规定了中国足协拥有三千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权,而且中国足协事实上也行使了该项权利,对有关俱乐部的运动员、主教练、总经理处一万元至四万元的罚款处罚。罚款只能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国足协作为民事主体的社团法人,作出对另一个平等民事主体的成员罚款,法律依据是什么?何来行政处罚权呢?如果有此权利的话,那么中国足协的性质又是什么呢?是行政机关?

在中国,象足协这种官不官、民不民的,效率低下,滋生腐败的专业团体还很多,比如作协、美协、书协等等。这些专业协会的唯一去处,应该是彻底解散,还权于民。就足协而言,它应当还权于各个真正民间组织的足球俱乐部,真正和国际惯例接轨,以各俱乐部共同选出的民间组织代替之,彻底改变足协的官办性质。只有实现足协的民办,实现真正全民的参与,中国足球才有希望。

奥卡姆剃刀定律有云“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足协以及中国其他专业协会就是这种无必要之机构,应该用奥卡姆剃刀一剃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