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火春风斗古城【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30:47

 

即将要被拆迁的法官家属楼

 

    以前,我们和洪水作战,保卫我们的家园;现在我们要和拆迁作战,保卫我们的房子。

 

                              野火春风斗古城

 

记者  邓飞 发自安徽

 

法官们两栋宿舍楼面临拆迁,却发现自己无法立案,丧失诉讼权。

 

                              法官在求救

 

2009年6月9日,芜湖市文化路46号镜泉公寓60名住户收到一封来自拆迁公司的信。

 

他们是镜湖区法院的法官和法警。

 

5月18日,芜湖将保兴垾680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安徽一房产公司,获31580万元。6月6日,镜湖区建委发给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建投)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者委托一拆迁公司开始拆迁。

 

小区外墙上也被刷上鲜红“拆”字,法官们被列出两条选择——获取4100元∕㎡的补偿,如果选择产权掉换,就可以换到红光小区和中央城小区,每一百平方米房子增加补偿2平方米2009年8月7日前拆迁交房奖励200元∕㎡,9月7日之前拆迁交房奖励100∕㎡,之后就不再奖励。

 

法官们发现,隔壁的小区售价5600元∕㎡,红光小区至今还是空地。而宿舍楼是法院在1998年建造,质量良好,距离法院不足300米,上下班极为方便,被评为文明楼院、学习型楼院、芜湖物业管理模范。

 

法官们多方打听,发现他们的房子本不在拆迁之列——两栋宿舍呈长条形,不影响保兴垾1、2号地块的开发建设。

 

法官们称,是一位市领导认为小区面积小,和新建小区不协调,要求拆除。

 

“做梦也没有想到,我们也变成拆迁户了”法院内部人士说,法官们开始潜心研究拆迁,发现诸多法律问题。

 

向镜湖建投发出了拆迁许可证的是镜湖区建委,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事实上,2004年9月,建设部发出《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清理并上报。对于问题较多而又自查不力的,建设部将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2009年7月,在一份写给镜湖区建委、镜湖建投的公开信里,法官们称镜湖区建委不具有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无权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应予纠正。

 

法官们还称,《物权法》规定,征收的程序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再涉及拆迁补偿的问题。在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拆迁房屋当属非法。

 

法官们甚至找到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如果现在就被拆除,就如同少年遭遇夭折一样,岂不可惜!”法官们说,镜湖区法院曾获得“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被区委书记称为芜湖法制建设的一个品牌,镜湖区投资环境的一张名片。

 

镜湖区政府一度心生犹豫,甚至准备放弃对法院宿舍的拆迁。

 

但不幸的是,7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一官员电话镜湖区法院询问一名同学电话,接线的一名法官对自己周日都被打扰深感愤怒,出言不逊。市委认为对镜湖区乃至芜湖市的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效应,责令法院领导做出道歉。

 

有消息传出,市委主要领导坚决要拆掉法院房子。

 

拆迁通知再一次送到小区。法官们称“如果你们强行决定拆除我们的房屋,就属于明目张胆地违法,我们必然会拿起法律的武器”。

 

9月3日,镜湖区法院16名在职法官和法警、7名退休法官和法警、1名退休的镜湖区政法委副书记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镜湖建委做出的拆许字2009年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镜湖区建委称原告是镜湖区法院法官,区法院应该回避。9月22日,镜湖区法院提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芜湖中院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至今没有结果。

 

据称,芜湖中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正是60户拆迁者之一,他回到小区叹气,称中院还要研究,“现在是不立案、不指定、不回复”。

 

法官们不得不转而求助。

 

 

 

倪家贴满总理画像,果然避免了强拆(未经许可,不得转用)

 

 

    尽管法官们一致以为,区建委显然无权颁发拆迁许可证,但他们无法以法官的身份来对此做出裁决。

 

                             倪家四口的阻击战

 

2009年12月23日晨,一名老汉出现在一张户外广告牌上。他右手握话筒,左手拿一长木棍,胸前挂一个装满汽油的铁壶,昂首挺胸,迎着晨光开始喊话,吸引数百人围观。

 

很快来了城管。

 

小伙子们取出一捆钢管,熟练拼接,很快变成数米长的钩镰枪,可以钩取悬挂的标语横幅。

 

老汉喊,你们不要动,一动,我就跳下去,死给你们看。

 

另外一个屋顶,一名老太拍打铁屋顶,啪啪作响,并不时发出尖叫。温家宝总理的标准照被放大成巨幅照片,12张,边上是温总理的一段著名讲话:对于一个社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有城管拍摄,老太开始拍打手掌,大喊“共产党万岁”。

 

这一对老人抗议的是政府没有推进公平正义。

 

2000年,倪良胜、倪良宏兄弟贷款200万元在中江商场的一栋裙楼买下三层、871平方米,装修后出租,后收回做宾馆。

 

中江商场位于镜湖区九华中路,距市、区两个政府大楼不出千米,是繁华地带。2009年6月16日,倪家也收到“给拆迁户的一封信”。原来该商场所处地块11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招商资料显示:他们将建造一个“汇景国际商城”,有商场、国际酒店、办公楼、品牌店,建筑面积合计9万平方米

 

倪家要求原地回迁,拆一还一,被拒绝,提出在同区域等面积安置,又被拒绝。拆迁人员说,“商业房回迁,在芜湖历史都没有,你们想都不要想”。

 

拆迁公司开出的条件是每一平方米补偿8000元,而马路对面的商用房的售价在2007年达到了38000元,倪家不同意。

 

拆迁大队使用了很多方法试图驱赶这座裙楼里的拆迁户——断气、破坏室外的热水器、电话、有线电视信号等,倪家多次向警方报案,但无人理睬。

 

8月,拆迁公司开始向镜湖区建委报材料,申请行政裁决。

 

公开信里,一句“目前我们已在完善各项拆迁工作法律程序”令倪家兄弟心生警觉,他们要求出示相关拆迁手续。但一直被镜湖区建委拒绝。

 

倪家兄弟以无法看到拆迁手续为由,申请镜湖区建委中止裁决。

 

2009年10月,镜湖区区建委再次启动裁决程序,倪氏兄弟才看到拆迁安置方案。倪家也被列出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现金补偿,两三楼640平方米的旅社经营被改性为“办公”,估价仅为3008元∕㎡。而评估报告里作为参照的三个交易案例竟然有一个不存在,该评估公司之前曾虚构交易实例,帮助政府压低房屋赔偿款而被投诉。

 

第二种方案是产权掉换——红光小区一套82平方米房子+169万元或者某水泥厂一套475平方米厂房+21万。

 

但产权掉换被证明只是虚晃一枪。红光小区是住宅小区,不得从事旅社经营。而水泥厂厂房办公室一直未有提供资料,一直是个传说——事实上,拆迁公司也声称只有货币补偿,绝对不可能产权置换。

 

更大的问题是在于拆迁手续。

 

另外一个拆迁户聘请北京律师坚持要求信息公开,终于获得了该地块的拆迁手续信息,发现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批复等五要件的单位是芜湖国土收购储备中心。

 

而最后真正得到拆许字2009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却是镜湖区建投。镜湖区建投凭借储备中心的文件和手续向镜湖区建委领取拆迁许可证。

 

没有缺乏拆迁计划,没有资金存款证明,镜湖区建投只提供了一份资金监管协议就领取了拆迁许可证。之前资金预算为1100万元,相关法规规定拆迁资金要一次性到位,专款专用。但该份资金监管协议里显示到位资金是600万元,这笔钱要拆迁23000平方,所以每一平方米的拆迁补偿约300元。

 

资金不到位,拆迁却紧锣密鼓开工。

 

如同镜湖区法院那些法官,倪家兄弟也开始质疑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10月15日,倪家兄弟向芜湖市建委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镜湖区建投的拆迁许可证,被驳回,理由是“超过了申请期限”。

 

“他们一直拒不出示,现在就说我们超过了申请期限”倪家兄弟说。随后,他们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镜湖区建委颁发的拆迁许可证。

 

同时,倪家兄弟要求镜湖区建委中止对他们的行政裁决——在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未被确定之前,区建委不宜做出强制裁决,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行政纠纷和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与相应行政责任的追究。

 

10月23日,镜湖区建委做出行政裁决,要求倪家兄弟搬迁腾地。倪家兄弟认为,拆迁没有提供安置房,遗漏了装修补偿,更无法达成现金赔偿协议,也就拒绝搬迁。

 

12月4日,倪家兄弟和镜湖区建委就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对簿公堂,但至今没有判决。

 

镜湖区建委显然不愿和倪家纠缠诉讼,12月11日,镜湖区建委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奇异的是,镜湖区法院称法院组成合议庭,当天裁定“镜湖建委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对倪家兄弟的强制执行”。

 

随后,镜湖区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令倪家搬出,否则将强制执行。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指责法院明显偏袒镜湖区建委——相关法律规定,镜湖区建委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提出,即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镜湖区建委对倪家作出拆迁行政裁决至今尚未满三个月,法定起诉期限未到,故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而且,拆迁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是已经提供周转安置房,而对倪家兄弟的拆迁既没有确定周转房,对房屋内的装修也没有依法评估。

 

王写了一封意见书给镜湖区法院院长李强国,要求“全国模范法院”模范守法,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