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占江:任何“内部规定”不得凌驾于法律(中国青年报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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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任何“内部规定”不得凌驾于法律
2006-11-14
阮占江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因不知道密码,北京市民侯女士为继承父亲89元遗产大费周折。“我母亲带着结婚证、身份证、父亲的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均被银行拒绝。银行内部规定只认公证书,但遗产公证最低收费也要200元。谁会为89元财产,花上200元公证费呢?”侯女士说,如果真的必须要公证才能支取该款,自己只能放弃。
这则新闻之所以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无疑在于89元的存款和200元的公证费之间,存在着一个直观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如果不是因为这其中存在这样一个明显的数字差异,如果存折里的钱比公证费要多得多,那取钱者还会选择给媒体打电话吗?媒体又还会进行报道吗?由此看来,这其中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无疑在于银行方面所依据的这个内部规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
报道当中,农行95599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储户去世,家属继承财产需要办理公证书是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并解释说结婚证目前还不是办理银行业务的有效证件。应该说,这种解释是一个事实。因为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各个银行几乎都在依据这个内部规定。但问题在于,这个已经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内部规定,其真的合法合理吗?
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内部规定显然缺乏法律基础。正如有律师所指出的那样,目前国家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储户从银行领取遗产需公证书。相反,我们看到的,只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们看到的,只是继承法在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而银行方面出台、实施这个内部规定,实际上在设置了必须公证的门槛,直接侵犯了公民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因此,这种规定显然缺乏合法性基础。
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内部规定更是禁不起拷问。应该承认,银行出台这个内部规定,确实有着便于管理、防止信息泄密等工作需要。但问题在于,在死者家属已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死亡证明等各种足以有效证明身份的情况下,银行方面依然还要其进行公证,显然违背了设置这种规定的本来目的。要知道,公证实际上也只能在这些基础上进行。因此,这不仅让人感觉银行方面过于死板、不近人情,同时也难免会让人认为,这是银行方面暗地和公证方面联合向储户乘机乱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种所谓的内部规定正在频繁成为各种新闻事件口诛笔伐的主角和对象。比如一些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让单位女工“限期怀孕”;比如铁路、民航方面以内部规定为由收取退票费。尽管有些时候,出台、实施某些内部规定委实有着一定的现实必要性,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内部规定,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必须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让自己的内部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为了维护局部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而直接侵犯和剥夺社会群体的合法权利。
对于那些已然凌驾于法律之上、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各种内部规定,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更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从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民众利益的高度,依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