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保局《关于调整2006年度省直统筹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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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省直统筹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粤社保函〔2007〕24号
参加省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6年度实行定额调整。调整增加额以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所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以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按2005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7.91%)计算。省直企业军转干部和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市或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或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补齐。
省直企业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增加额为:驻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和中山的单位退休人员分别增加100元、116元、90元、82元和81元;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增加110元、128元、100元、90元和89元;驻其余地区的单位退休人员增加67元,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75元。
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7月起计算。其中,2006 年7月至2007年1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在2007年2月补发,请各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于2007年2月25日后到我局待遇核发部(9楼905房)领取基本养老金调整对帐单。各单位应及时将对帐单发给享受待遇人员。待遇调整情况,也可通过我局网站查询(网址:)。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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