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18:57:37
为贯彻落实《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9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职工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核准工作,更好地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全面理解文件规定,使广大企业劳资干部准确掌握相关政策,保证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核准工作顺利进行,我局组织了这次培训。下面我就这次核准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工作中涉及的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缴费年限核准工作的操作办法及具体要求等有关问题。逐一作些介绍和解释。
第一部分 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的相关政策
大家知道,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以后,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主要由缴费年限的“量”和缴费基数的“质”来决定,职工的缴费年限越长,每年的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因此,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是体现职工劳动贡献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也是确定职工退休待遇的条件和支付待遇的主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准确地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是非常实际而又重要的工作。劳动部1953年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省、市劳动部门发布的法规、规定形成了一套职工工龄计算体系,这是我们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根据这次职工缴费年限核准工作的要求,结合在日常工龄审核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归纳了十一个方面的工龄计算类型。下面,我把主要内容介绍一下。
一、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概念
1、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时应当将国家法定的工作日、节假日,6个月以内的病假,因工负伤和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期包括在内。如果有间断工作时间的,凡是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除间断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外,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实际工作时间相加累计计算。例如:某职工1958年9 月参加工作,1962年8月精简下放,1970年8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到1991年12月的连续工龄是:4年+21年5个月=25年5个月(25.42年)
2、折算工龄:折算工龄是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退休的,其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未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时间,不能折算工龄。例如:某职工1972年6月至1983年5月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1年,其折算工龄为11×0.25=2.75年;某职工在1986年5月至1994年4月在某化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其1991年12月底前可以折算工龄的工作时间是5.67年,折算工龄是5.67×0.5=2.84年。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国家还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超过5年。
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职工工作时间。企业和职工个人未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在补缴应缴费及利息前,欠缴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因此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我们通过对连续工龄计算的学习也就掌握了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
折算缴费年限即折算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之和可以作为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依据。
缴费年限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计算。
4、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职)时,其连续工龄、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的处理。
按苏府办[1998]83号文,即按“新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后的尾数,有一个月计算一个月。确定退休条件时,所指缴费年限满10年或满15年(或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9年、8年),是指必须满120个月或180个月(或120个月、108个月、96个月)。
二、职工参加工作初期有关工龄的计算
1、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培训学员(培训生)培训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文革期间,由于情况特殊,城镇临时工经主管区、局以上组织同意,并办了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后一个转为固定工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由劳动、人事部门重新安排调配的,应从后一个单位起计算工作年限。
三、企业职工在精简退职、辞职、辞退、停薪留职、长病假等情况下的连续工龄计算
1、职工精简退职(精简回乡支农)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1961年-1965年6月9日,中央部署和进行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经组织动员,并发给生产补助费被精简的职工,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2、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辞职是指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批准,辞去工作。企业职工辞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职工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辞退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在1991年底前,“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1日起,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停薪留职期限内,仍由原单位按规定代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
5、长病假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计算。1991年12月31日前长病假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超过6个月以上的长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1992 年1月1 日后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合同制职工是1985年1月1日,全民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固定工是1985年7月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1996年1月1日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例1、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被除名,1984年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从1984年1月起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1年6个月(1984年1月-198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是6年6个月(1985年7月-1991年12月),缴费年限计8年(1984年1月-1991年12月)。
例2、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5年8月被除名,1987年1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只能计算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4年4个月(1985年7月-1985年8月,1987年11月-1991年12月)。
2、职工受开除处分后连续工龄计算。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开除,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应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职工在1996年1月1日后被开除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推算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例3、某职工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8年6月被开除,1989年5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该职工到1991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该职工被开除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1991年12月底前实际缴费年限是3年(1985年7月-1988年6月)+2年8个月(1989年5月-1991年12月),计5年8个月(5.67年)。
例4、某职工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6年6月被开除,计算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计算该职工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是1976年7月-1995年12月,计19年6个月(19.5年)。
3、职工被判刑后连续工龄计算。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判刑,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被判刑的,应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五、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
1、1970年以前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到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拿调干助学金(相当原工资的70%-90%)的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不论是否带工资,在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2、调干生工龄计算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称为“调干生”。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计算,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在编人员并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应视同带原薪, 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调干生退学(如因病退学)的,就业后,其入学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3、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算。没有明确学制时间的,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省、市属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技工学校、 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招生时即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参照同期毕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一样处理。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4、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统考入学,学习期满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或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在其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可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所称“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是指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专业人员(含农民水利员、井灌员、机电员、农机员、农业经营管理员、农林牧渔技术员、税务助征员、财会人员、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等),社教队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计算
1、退伍义务兵军龄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
2、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部队取得军籍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军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3、复员、退伍军人退出现役后,不论是直接由政府介绍参加工作的,还是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或者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所在单位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4、入伍前原为国家正式职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的连续工龄连同军龄,应与复员、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5、复员、退伍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军龄应作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
6、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将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退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7、在军队服役期间被判刑的,凡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军龄,刑满释放后,其服刑前后的军龄应合并计算。
8、革命军人转入企业 (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连续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9、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部队服役后转业到内地工作的人员,在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可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号《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七、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
1、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补贴的民办教师。
2、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参军,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5、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时间,应计算连续工龄。
八、城镇知青插队后的连续工龄计算
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的计算,以户口迁入农村为准,户口在农村的时间,即为插队时间。
3、“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参照“文革”期间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
4、我省一九六九年冬、一九七 年春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可从年满16周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或初、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算。如初中毕业未年满16周岁参加劳动的,须从年满16周岁之日起算。随父母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5、下乡知识青年1970年-1978年在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九、建国初期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解放初期,由工会把零散的建筑工人、泥木工人和搬运工人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其收入由工会组织统一分配,不论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还是提取管理费,以后转入搬运公司、建筑公司等国营企业的,其连续工龄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之日计算。
2、解放初期,由劳动部门组织进行生产自救的失业工人,在生产自救单位转化或合并到国营企业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他们在生产自救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码头工人,解放后未间断工作,集体转入国营企业的,其解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原在私营商店的职工随私营商店转入合作商店,而后又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可将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可将转入前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转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小商小贩在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7、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小业主,其工龄应按职工的工龄计算办法办理,即:“从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8、原系独立劳动者的职工,其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以前的劳动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9、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用的职工,由于独立劳动者、小业主的作坊、企业转化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被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用之时算起。
10、工商业者的工龄,自参加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十、街道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在城市街道和县属镇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工作的正式职工,凡属城镇户口,由组织安排,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他们招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原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2、我市实行合同制职工和区属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未参保前在区属企业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乡镇干部、农村干部、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连续工龄计算
1、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他们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参军,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凡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正式批准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直接录用为企业职工(含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后转企业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两个以上同职级岗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连续工龄(缴费年限)。上述曾担任三种村(大队)干部职务的人员,计算连续工龄的最早起始时间,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开始,以前的不再计算。三种村(大队)干部原则上必须是担任正职的人员;如当时组织上确实没有任命正职,确属以副代正,且享受正职人员标准补贴的人员也可比照正职人员处理。
4、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第二部分 缴费年限核准工作的操作办法及具体要求
一、核准的范围和对象
1、核准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企业)。
2、核准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6月企业在册的各类人员。(包括自谋职业参保人员)。
二、核准内容
(1)职工出生年月;
(2)职工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以来的实际缴费年限;
(3)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
(4)职工1995 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包括1995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缴费年限;
(5)2005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1995年底的岗位技能工资。
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法律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复函 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广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调至1655元 |中国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