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我家兮迁我屋,让我欲悲或欲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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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胜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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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放   ——   欢迎跟帖!    (来源:强国论坛) 文章ID:641685 2010-1-22 6:20:15
搬我家兮迁我屋,让我欲悲或欲喜
作者:千重山
当年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于是共和国的大地上演了种种悲喜剧。
每拆一栋房子,那些房地产上就要狂欢一场,那些平民百姓们就要痛苦一场,对于不听话的所谓钉子户们,则办法多的是,大批武装人员来了,推土机来,水龙头来,再不听话就断水断电,那些小屁民只能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彻底推倒。
现在好了,不用在拆迁了,换了个思路叫搬迁,一字之差让拆迁户们温暖了很多,安慰了许多,这样就不会出现了以死抗争的事,多好。既然“搬迁”按照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的说法就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这样可给一些政府帮了大忙,某个公务员看到哪个房子不错,于是就跑上跑下弄个“公共利益”出来,房子就归政府了,那房子里的主人的就得走人,这样比强制拆迁更加利索,强制拆迁多惹眼,让你搬迁多么文明,不用断电断电,不用推土机,就这样悄悄的房子成了人家的了,多好。
如果某一夜早晨醒来,听到政府官员来敲门,递给我一纸文件曰:此房为了公共利益已经被征收,从现在开始你已经不是此房的的房主,限你在十日内从这里迁出,否则严惩不贷。
这位专家还说:“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个“我们”是什么意思?“我们”在这里代表着谁的利益?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被拆迁人还是其他什么人的利益?
现在谁能分的清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非公共利益”,这样模糊的关系是可以任意变换的,那些房地产大鳄早已学会怎么应付了,他们早就学会如何对付那些屁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颁发之日,就是他们施展宏图之时,在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下,那些屁民们世代居住的地方,在一夜之间就要转嫁给他们不认识的人,他们到那时可能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