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杀”为什么要从贪官开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26:45
“慎杀”为什么要从贪官开始?
“慎杀”为什么要从贪官开始?
□李克杰
“巨贪免死”虽然体现了“慎杀”的原则,但笔者要质问的是:为什么“慎杀”一定要从贪官开始呢?
有专家以“现存制度有漏洞,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结果,全由个人承担”为由替巨贪们开脱,主张对贪官“慎杀”。这样的理由是荒唐的,也是不值一驳的。照这样的逻辑,普通百姓因为贫穷抢劫、盗窃、诈骗,我们是否都可以归结为国家的就业、分配和救助制度不完善呢,也同样应该“慎杀”。当然,在转型期的中国,还有许多领域的制度存在空白和漏洞,那么,我们是否对涉及这些领域的犯罪都不判死刑了呢?“慎杀”从贪官开始的想法和做法,除了给百姓以“官官相护”的印象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要知道,我们多年来通过艰苦努力在群众中树立起的反腐信心和法律信仰,可能会因司法的不当轻而易举地丧失殆尽。
其实,“巨贪免死”现象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死刑规定上的巨大缺陷,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细化死刑标准,是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治本之策。
“慎杀”贪官的理由没有说服力
□丁利才
法院以刘志祥具有自首、立功等理由从轻判处其死缓,笔者认为法院的理由没有说服力。
首先,刘志祥没说清巨额财产来源,怎么能算“主动交代”?刘志祥“来源不明”的财产有“人民币 527.5 万元、美元 88.744 万元、欧元 5.8 万元、港币 120.473 万元”。这笔巨额财产不可能是“无源之水”,刘志祥如果真的是“主动交代”的话,就应该把自己如何聚敛财富的经过也说个明白。他对财产的“来源”讳莫如深、“一问三不知”,是不是因为他害怕“实话实说”会暴露出更大、更多的罪行来?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定刑仅 5 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成了贪官的“避难所”和“免死牌”。
另外,说刘志祥的非法所得“全部”被追回了,也令人难以置信。据报道,在搜查刘志祥的屋子时,现场起获了四五千万的现金,有些放在家里都长霉了,“光整理现金就整理了一天一夜。”难道刘志祥非法聚敛的财物居然会“分文未动”?因此,非法所得全部被追回是极其“反常”的,这只能表明,刘志祥还有很多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被他刻意隐瞒了,这又怎么能算得上是“自首”?
建议取消死缓这一刑罚制度
彭兴庭
死缓不是单独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 1950 年代初的“三反五反”。当时,毛泽东这样评价死缓制度:“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因此,死缓只是基于当时政治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策,作为一种“少杀”的政策,并没有严格的法理基础。如今时过境迁,死缓,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尽管死缓“人命关天”,在实践中也影响巨大,但刑法和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太多的解释,具体到司法实践,则更多是一种“自由裁量”。如果法官有意想放某人一马,罪行再极其严重,也可以找到判处“死缓”的理由。
其实,如果仔细分析刑法第四十八条,就会发现,这个条款本身就有些逻辑混乱。既然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那么,又何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呢?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处犯罪分子死刑,这种量刑已经考虑到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那就意味着不应判处死刑。
死缓虽然也是死刑,但其威慑力,在今天看来,除了多熬两年,与“无期徒刑”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刑法虽说死缓期间必须没有故意犯罪才能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这一量刑从诞生之初就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纯粹只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
“死缓”不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它给“不公平的司法裁判”营造了可生根发芽的空间。判处死刑本应该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行为,可是,用“死缓”这种折衷的方法来分解死刑,则是在玩弄词句。“死缓”是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产生的,如今,却成了司法腐败的根源之一,这一点,决策者一定始料未及。因此,有必要取消死缓这一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