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媒体公共性之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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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媒体公共性之新解 时间:2009-02-03 08:05:00  作者:;  来源:


  ●  吴治文

  “公共性”是目前各学科讨论的热门关键词,在新闻传播领域内,新闻媒体的公共性一直备受关注且颇具争议。普遍认为,新闻媒体公共性的缺失是世界范围内的危机,但众多论述中却少有阐明何为新闻媒体的公共性。本文从公共性的界定出发,对公共性和媒体公共性进行了理论梳理,并通过对新闻媒体公共性属性的探讨,试图架构出其完整面貌。

  何为公共性

  何为“公”?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私’的真实内涵仅仅是指以个人生活为中心取向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私相对于公,只是人群集中规模的大小。公私的概念只是人的集合状态或规模状态,所指的只是一种个人与集体的相对性。”①可见“公”与“私”是一对相互定义的词,因公共性自身的流动性和相对性,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们对其进行了解读。
  从政治学的观点来看,公共性首先体现为人类对自身提出的一种道德要求,即公共精神和共和美德的树立和延续。古希腊的哲学家们认为,只有公共权力被全体公民共同分享,公共活动由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由全体公民共同决定和管理,才能体现城邦和国家的最高的善,即公共利益,公民才能提升自身的德性从而获得幸福。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美籍德裔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性是公开的、实在的、共同的。人们自由、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行使的是“行动”,行动优于劳动和工作,更能体现人类应有的平等对话、自由辩论等权利和存在价值。
  从行政学的观点看,“公共性即充分地反映公众意志、积极地回应公众要求、以一切特殊利益背后的社会普遍利益为目标取向等内容。”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张康之教授认为,行政的公共性体现在“处理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团体不同的利益阶层等之间的关系,以求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中发现共同的基点。”②这个基点最终落脚在公共利益上。
  学者李明伍在《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中界定为“某一文化圈里的公共性即为有关该圈里成员所能共同(其极限为平等)享受某种利益,因而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的性质。”他把公共性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国家)与私人领域(市民社会)之间。
  根据学者们的界定,笔者作出如下归纳:首先公共性是公众的,满足人的需求反映人的意志。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公共利益普遍存在却并非无主体,它必须和人联系在一起。其次,公共性是公共的、普遍的,基于个体又超越于个体利益,追求利益满足的最大公约数。第三,公共性是公开的,全体公民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第四,公共性暗含了多样性,公共空间里利益主体多元化,彼此关系错综纠葛,既有个体利益,又有团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承担着处理其中多元利益关系的责任,以此体现出公共性。

  何为媒体公共性

  媒体的公共性研究,是公共性这一基础性理论命题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外的代表性观点有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从国家-社会层面出发,哈贝马斯将公共性等同于公共领域,他指出,“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而是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公共性并不是实现平等、自由、民主等基本原则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个人批判性意见的自由表达才是实现公共性的必要条件。可以看出,哈贝马斯把媒体的公共性和平等、自由、开放、民主等基本原则联系起来并建基之上,这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如果缺乏对媒体公共性背后这些基本原则的探析,就无法对媒体公共性作出较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就“无力批判政治权力与垄断资本相勾结的体制弊病、市场对媒体公共性的侵蚀、表达自由和舆论监督苍白”等重大的媒体现实问题。③
  从民主-权力层面出发,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汪晖教授认为,媒体公共性的实质就是民主问题,尤其是社会参与问题。对于媒体公共性的讨论不能局限于传播学领域,而应该与更深远的国家结构和政治运作方式联系起来,看到媒体公共性背后的权力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媒体公共性的本质。
  从媒体-社会层面来看,潘忠党教授在《传播与社会学刊》第六期序言里表述传媒的公共性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其公共性体现为,传媒服务的对象是公众;传媒服务的平台和话语公开;传媒的使用和运作公正。这主要是从媒体的内部控制,即媒体的实践及其话语生成,和媒体的外部控制,即传媒的体制两方面来探讨的。

  我国新闻媒体公共性的属性

  尽管各家之言言之有理,但笔者仍认为,因公共性定义的流动性,对新闻媒体的公共性作出永恒而固定的定义是不切实际的,我们需要的是用一些属性来对新闻媒体公共性的阐述作出框定。
  1.从政府体制方面看,我国媒体的所有权由政府所有,代表人民对传媒体制进行积极的、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
  新闻媒体公共性具有民主共享性。一方面媒体的公共性并不孤立存在,它必须和一些不可撼动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探讨,包括民主、自由、平等等;另一方面就媒体体制而言,它是一种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强调最大范围的均有和最大公约数的利益满足。
  新闻媒体公共性具有适当独立性。对新闻自由的呼唤由来已久,无论中外媒体,都不可能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均不同程度地受制于政府。但就世界范围来看,新闻自由已经取得了相当进步,媒体作为政府的牛虻,其批判和监督职能日益得到发挥和重视;其自主经营权也得到一定范围的拓展。
  2.从受众服务方面看,数量巨大,是媒体服务的对象,且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政治意识正在觉醒,新闻媒体公共性具有公众性
现代媒介社会已经逐渐由传者中心本位转变为受者本位,媒体服务的对象是公众,维护的是最广泛的公众利益,而公众的思考力、辨别力和批判力在逐渐增强,公民意识和要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诉求也在与日俱增。
  3.从媒体操作方面看,媒体的公共性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最终落实于新闻媒体的话语表达及其实践活动中
新闻媒体公共性具有公开性。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媒体的主要责任就是为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外部世界变动的新闻和信息,以有利于澄清和引导人们理解外部世界,而不是使之观念混淆。新闻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新闻媒体公共性具有实践性。媒体通过议程设置、话语实践和文本呈现等具体实践活动维护和确保公共利益,“评判某一媒体对于公共利益的贡献,其在本质上参与的公共利益事件,而不是其所获得的私有经济利益。”
新闻媒体公共性具有多样性。一方面体现为利益多元化,媒体公共性是一件华丽的外衣,其背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权力利益关系,并受其制约,这引发出了“媒体为谁服务”,媒体、政府、商业资本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等问题;另一方面体现在新闻实务中,反映多方声音,提供背景材料。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笔者力求避免对新闻媒体的公共性作出一句话定义,而是通过对政府-受众-媒体这三大方面、六个属性的分析架构出新闻媒体公共性的表现方式。同时,虽然新闻媒体的公共性植根于一些抽象的基本原则之中,但其核心表现形式却是实践的。宽泛的基本原则为新闻媒体公共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宏观的体制为新闻媒体公共性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制度背景;而话语和文本的实践则是深探新闻媒体公共性的关键之眼。
  注释:
  ①张康之:《公共性、公共物品和自利性的概念辨析》,《行政论坛》,2003年第4期
  ②张康之:《论公共性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实现》,《东南学术》,2005年第1期
  ③潘忠党:《传媒的公共性与中国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传播与社会学刊》第六期序言,2007年第4期
  参考文献:
  ①陶东风:《大众传播与新公共性的建构》[J],《粤海风》,1999年第2期
  ②《沈阳市民要求政府公开招待费 官员称难度极大》[J/OL],《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7日
  http://news.163.com/08/1117/06/4QUCH9MT0001124J.html
  ③王维国:《公共性理念的现代转型及其困境》[D],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④刘建明等:《西方媒介批评史》[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期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1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