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要认真做好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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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纪的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所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是提高党员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
    一、党的纪律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一)党的纪律处分的目的
    党纪处分的根本目的在于“惩前应后,治病救人”,保持和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团结统一,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促进改革开放,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讲,党纪处分要达到以下目的。
    1.教育党员,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纪律处分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执行党纪处分的过程,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和其他党员的一种教育过程。对于犯错误党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不仅可以使犯错误的党员从中吸取教训,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改正错误,受到严肃的教育。而且更重要的是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使更多的党员受到教育,不致于重蹈他人覆辙,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党内违纪行为的发生,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2.惩处违纪,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党的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没有这种组织强制力,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就将受到损害。我们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就是党的纪律所固有的组织强制力的具体形式。我们只有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毫不留情地严肃处理,才能震慑坏人,惩一儆百,祛邪扶正;才能有效地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党才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才有可靠的保证。
    3.纯洁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党纪处分不仅能够起到预防和减少党内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作用,而且还能起到排污祛毒、纯洁党的组织的重要作用。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区别于一切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无可争议的先进性,列宁曾明确地提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我们只有遵循列宁的教导,将那些严重以权谋私者、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统统坚决清除出党,才能使我们党永远纯洁,永远保持它的先进性,才能带领广大群众去实现党的最高奋斗目标。
    (二)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在适用党纪处分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是党的组织对违纪党员或党的组织实行党纪处分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首要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搞主观臆断,不允许带着成见和框框去办案。调查情况,要多方听取意见,调查中要注意正确鉴别证据,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被审查党员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对被审查党员使用任何形式的逼供信。在具体实施党纪处分时,一定要在认真查证、核实材料、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出以公心,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地分析问题,准确地认定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按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或党组织以党纪处分。
    2.惩前应后,治病救人。“惩前应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原则。因此,我们对待因违犯党的纪律而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和团结的愿望,实施党纪处分必须体现“既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对犯错误的党员,不论是谁,首先应该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给以批评教育,要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具体分析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找出犯错误的原因,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使其认真吸取教训;其次要为他们创造改正错误的必要条件,要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要让他们放下包袱,安下心来,大胆工作;即使是对少数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被开除党籍的人,也要教育他们努力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国家和人民多做有益的事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党的纪律,平等地享有党的纪律规定的各项党内民主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党的纪律规定的党员义务。我们党不承认也决不允许任何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殊党员;二是,任何共产党员依照党的纪律所应当享有的各项党内民主权利,都平等地受到党的纪律的维护和保障。任何一个共产党员和任何一级党的组织,都无权侵犯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三是,任何共产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并按照同样的标准、规格和尺度进行处理,我们党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的纪律规范和约束的特殊党员。总之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就在于把党的纪律这同一标准、规格和尺度适用于所有党员。决不允许任何党员有超越于党的纪律之外,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权。
    4.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实施党纪处分时要从以下三方面认真把握。一是要严肃。严肃就是要做到态度坚决,严肃处理,执纪严格。对于犯有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党员,不论他的资格有多老,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坚决做到违纪必究,无一例外地追究其纪律责任,决不允许有任何的姑息和迁就;对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定性、量纪都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执行,决不允许离开党的纪律规范的规定而另立标准。二是要慎重。对违纪党员适用党纪处分时,必须认真、负责,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涉及到被处分者的政治生命和经济权益,关系重大,任何偏差,都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必须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做好这项工作。
    三是区别对待。要在弄清违纪行为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违纪党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要努力做到,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罚当其错,违纪行为和纪律责任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受处分者心悦诚服,服从处分。
    二、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依据和基本要求
    (一)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的纪律处分,包括对党组织的处分和对党员个人的处分两个方面。
    对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党章规定有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这是党内最轻的一种处分。在确定警告处分时,应考虑以下情况:一是所犯错误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二是错误性质属于内部问题,错误的产生一般是由于思想不纯引起的;三是初犯或偶犯,不带有一贯性,而且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经表示悔改。凡属以上情况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比“警告”处分重一格的轻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一般是指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的要严重一些,但依据党的政策衡量,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各级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其错误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具备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又够不上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的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应当写明是撤销他的哪一个职务,还是党内一切职务。
    4.留党察看。是取消党员的部分权利,留在党内考察、教育,以观后效。这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对严重违法乱纪,基本丧失但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对错误有所认识,尚可留在党内加以教育,使其有最后悔改机会的党员,可以给予留党察看的处分。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在此期间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的同时,其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后还不能恢复党员权利,但也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一年,到期仍不能恢复党员权利的,则应开除其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危害党和人民事业,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触犯刑律,被开除军籍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于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一般应开除党籍。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委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党的纪律处分的依据
    处分犯错误党员,主要的依据应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同时也要参看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所犯错误的态度,把主要依据和需要参考的因素全面分析研究,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1.错误事实。指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凿证据的违犯党的纪律的言论和行为。构成错误事实的内容包括:错误的性质和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责任和影响等。错误事实是确定错误性质和处分党员的依据。错误事实必须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作为一级党的组织,在对违犯党纪的党员作出决定前,必须对违犯党员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取得确凿证据。要使作为处分决定依据的每一错误事实,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本人态度。指犯错误党员对于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表现。这是处分犯错误党员从轻或从重的参考因素之一。在犯同样性质的错误的情况下,对所犯错误交待清楚,检查认真,认识深刻,主动改正的,可适当从轻处理;隐瞒错误,坚持错误,拒不承认错误,不做认真检查的,应从严处理。
    3.一贯表现。指犯错误党员犯错误前的长时期内,在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和行为。它是从轻或从重处分犯错误党员的一个参考因素。在犯有同样性质错误的情况下,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犯了错误,可考虑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从轻处理;一贯表现较差,屡犯错误,可考虑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从重处理。从轻或从重处理要注意适度,防止执纪中过宽或过严。
    (三)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要求
    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事实清楚。指定案件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定案材料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都要交待清楚。事实是对案件定性处理的基础,在纪律处分时,必须把好事实关。如果事实不清,就无法做到实事求是,就难以定性处理,因此,案件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要做到这一点,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所下结论要真正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靠分析推理来下结论;二是对每一件证据材料和每一个事实情节,都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决不能把那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是无中生有,颠倒是非的所谓证据材料,当作定性处理依据;三是严防各类干扰,对涉及案件的审查,要慎之又慎,哪怕是有很微小的事实或情节差距,也要认真负责地审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的记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调查勘验笔录;(7)本人的检查交待和申辩。这些判断错误事实的依据,必须真实、充分、可靠。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鉴别,去伪存真。只有掌握了经过查证的确凿证据,才能使定案的事实,翻不掉,驳不倒。有了这样确凿的证据;即使犯错误的人没有交待或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就理。
    3.定性准确。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违纪事实的性质。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必须以党的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认定的错误性质符合事实和政策规定,恰如其分。这里特别突出需要强调的是一个“准”字,准是定性的要害,也是问题定性的最高要求。对于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采取写实的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不一定非给问题作出定性结论。
    4.处理恰当。指以事实为依据,政策为准绳,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犯错误者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态度,做全面的、历史的分析,予以恰当处理。一个案件处理是否恰当的标准是案件处理后是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一个案件处理后,群众认为处理的符合党的政策,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对促进党风、民风的好转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受处分本人和他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教育。那么,这个案件的处理就是恰当的,反之亦然。因此,要注意案件处理后的反应,以便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或某些失误。
    5.手续完备。执行纪律处分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以及中央、中纪委有关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手续完备,必须做到:第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由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直接决定;第二,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第三,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案件,必须提出具体的审查处理意见。
    三、党的纪律处分的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由党委或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支部研究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调查核实,拟定处分决定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
    2.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拟定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工资级别等;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把受处分人的错误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写清楚;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定性和处理意见。
    3.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与本人见面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工作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受处分党员,要参加会议,并允许其在会议上申辩。支部大会的程序是:违纪党员检讨错误;支委会向全体党员报告违纪者的错误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党员发言,对违纪者进行思想帮助,发表处理意见;违纪党员作说明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为他作证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以参加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半数者同意方可通过。受处分者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三)按审批权限上报处理意见
    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报告,并将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经过劝说无效,党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在报告中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所附材料应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宣布执行,通知本人
    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受处分的时间从这时算起。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如果本人对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也可越级申诉,但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或无理取闹的,要给以严肃批评教育。
    四、执行党的纪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保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过去,由于“左”和右的错误倾向的干扰而使我们党的纪律遭到严重损害的事例是很多的。“左”和右的错误的共同特点和它们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违背了客观事实。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对不少案件的处理,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处理案件不重调查研究,不重证据,轻信口供和揭发检举,任意取舍材料,乱扣帽子,侵犯党员的合法权利,过多过重地处分党员,以至伤害了许多好同志,这方面的教训是极为沉痛的。事实告诉我们,严格执行纪律,并不是处分的人越多,给的处分越重越好,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对犯错误者给以恰当的处理,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与此同时,还要防止执行纪律中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特别是治疏不治亲,治下不治上,治民不治官;对一些违纪问题,实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错误倾向。总之,要在审查处理案件中,始终自觉地防止和克服“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正确执行纪律,以维护党的纪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区分党纪、政纪、国法
    党纪是党为全体党员制定的必须遵守的党规党法中的各项规定。政纪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为每一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国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宪法、法律和法令。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其适用范围、承办机构、查处方式以及处理手段都是不相同的。但三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政纪是约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既适用于其中违犯的人员,也包括违犯政纪的党员。国法制裁适用于一切触犯国家法律、法令的人,包括其中的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的问题,有时会交错在一起。因此既要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又要严格加以区别。如对于本应受国法制裁的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国法的制裁。
    (三)按组织原则解决对违纪党员处理意见不一致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发生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遇到这类情况,必须按组织原则加以解决。处理意见不一致有以下情况。
    1.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两种意见人数各占一半或有几种意见,不能形成决议。遇到上述情况,支部不能以支委会的多数人意见决定给该党员某种党纪处分并上报,而应进一步向党员介绍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并结合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党纪处分条例,在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仍然不能形成决议,支委会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和各种意见一并向上级组织报告,按照处分违纪党员的审批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对该党员的处分决定。
    2.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决定,经上一级党委审批后,意见不一致。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犯了错误,需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经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在上级党委审批时,同意或改变支部的决定都是正常的,符合组织原则的。无论上级党委作出同意或改变支部决定的决定都是有效的,支部必须服从,并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要求上级组织重新复议。本人对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但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支部和本人都要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四)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
    尊重和保护犯错误党员的权利,是我党在总结党内斗争历史经验教训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开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要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要经过本人。即错误事实的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要出席讨论决定处分的相关会议;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由本人签字。二是允许犯错误党员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党组织对被处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要以客观公开的态度,认真听取,发现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材料有不当之处,应当重新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加以纠正。如果被处分的党员申辩的理由不充分,也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说服教育,不要一申辩就说是“态度不好”。处分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直接向上级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如果有人不尊重申诉人的权利,进行压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如果严重侵犯党员的申诉权利,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就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三是对犯错误党员不该剥夺的权利,绝不能予以剥夺,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受批评教育的党员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然享受党章规定的一切权利;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除不能担任原来的职务外,其他权利不能因犯了错误而被剥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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