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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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探索 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时间跨度为8年(从1921年到1928年)。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 “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明确规定中央领导机构的名称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并规定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10名委员构成,还明确了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条件。但是,当时党的队伍状况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只有北京、上海、武汉、长沙、济南等几个地方成立了共产主义小组,“那时共产党员一共不过几十人。因此决定不组织正式的中央。为了和当时存在的个别支部发生联系,建立党的中央局”。

1922年二大在上海召开。全国有195名党员,地方党组织有了发展,符合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条件。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

一大选举临时中央机构中央局,二大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五大才开始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

1923年三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增加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数,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党内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专门法规。规定:“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首次明文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1925年四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延续三大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去掉了 “得连选连任”的规定。变化较大的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首次将“总书记”规定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

1927年五大在武汉召开。决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会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主要变化:明确党的组织系统中“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布局形式。把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这就使作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的中央委员会与其职权更为适应。规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这就改变了以往对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作具体限定的做法,可以依照现实情况由大会灵活决定。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首次在中央委员会内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1928年六大在苏联莫斯科召开。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单列“中央委员会”一章,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责、设置等。较大的变化是不再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职务,改为主席,并强调集体领导。

第一,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一大选举3人组成的中央局作为临时中央机构;二大规定选举5名委员、3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三大规定选举9名委员、5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四大维持三大的规定;五大开始确定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人数“由大会规定”,不再在党章中限定中央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第二,组成机构逐步健全。一大由于党的组织发展弱小,只成立临时中央委员会机构中央局;二大成立正式的中央委员会,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机关;三大规定中央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来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四大规定中央委员会要推选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五大设立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始终坚持了民主方式。在中共一大上,“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顺利选出陈独秀、李达和张国焘三人组成中央局”,当时会议代表刘仁静还投了李汉俊的票,“在开票时,当唱道李汉俊的名字时,董必武脱口问了一句:这是谁写的?从而表现了大家都感到意外的心理”。① 可见,从一大开始,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选举就实行民主程序:无记名投票、自由选举、公开唱票、以得票多数公选领导人等。在以后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党都继续保留和发扬了这种民主传统。例如,中共二大选举的民主气氛更为浓烈。当时,“旅莫同志回国,以为上海太消沉,多数主张积极活动,但望道(指陈望道——引者注)非常消极,这时党中显然分两派,所以在第二次大会发生竞选问题” ②。这是对中共中央委员会选举时出现“竞选”情况的首次记载。再如,在三大上,因代表人数已大幅增多,不宜再在整个代表范围内大规模选举,而采取了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的民主方式等等。第二,逐步制订了选举方法及程序。对于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及程序的制度化,中共一大至五大都没有专门制订相关规定,只能从会议其他文件和代表的回忆中找到一些零星线索。但到中共六大,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第六届中央委员选举法》,这是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选举的党内法规,是中央委员会选举制度的重大成果。选举法详细规定了大会选举中央委员的方法及程序:首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下届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并“由主席团提出超过此数的名单(五十一人)交各代表团讨论之”;然后,各代表团在此名单中决定人选,“如在名单之外另提他人者也请写上,但要明白的说明正式或候补字样(总数为正式二十一、候补十一)”,并于规定时间前转交主席团;最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名单“多数的意见”再拟一份正式名单,大会按此名单“付各代表投票选举”,“各代表如不同意某人,可改换其自己愿意选举的人。以不超过正式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为原则”。第三,根据革命形势和党的力量发展的需要,逐渐取消了一些过时的做法。例如,中共五大之前都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这是因为中共一大至四大基本都是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只有四大召开稍推迟了一点。而到五大,距离四大召开已有两年多。这时的党已不再是初创时的小党,而是有着全国影响的较大的党,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与会代表的选举都要一定的时间,再加上革命形势的复杂变幻、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等等,在事实上很难做到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此,五大取消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的规定。再如,三大曾规定“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四大也规定“各代表表决权以其所代表人数计算”。 按照此规定,在当时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各个代表因地方不同,其选举的票数认定也不同。这反映了当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试图用这种方式保障各地代表尤其是党员人数较多地区的代表的权益。而到五大,就没有再作这样的规定,反映出这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了一定改善。

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下创建的,成立不久即加入共产国际,作为一个支部接受共产国际的领导。当时中共党内存在着一些将共产国际的领导神圣化、教条化的倾向。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或多或少受到共产国际及其代表的影响,这些影响,有些是积极的,有些却是消极的。

早在一大上,就有代表认为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操纵大会。例如,一大代表包惠僧就曾回忆说:“最后进行选举,事先张国焘同各代表商谈过的,所以票很集中,选举结果是陈独秀、张国焘、李达当选为中央委员”,“张国焘是我们和马林间的中间人,他包办一切,把持一切”。① 但也有代表反对这种观点,如在一大上给马林当翻译的刘仁静就肯定地说:“有人回忆他(指马林——引者注)曾在会上作过大报告,甚至操纵会议,我觉得这是不确的。那时他并不是每次会议都参加。他如发言我就给他翻译。照我看,他参加一大象征着共产国际对中国建党的支持,对我们起了鼓舞作用。”

在三大上,也有代表进一步说明马林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的作用:马林在选举中央委员会之前特意两次召集部分会议代表谈话,“经过了两次的谈话酝酿,才提名交全体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马林说,‘二大’的会议搞得匆忙。‘三大’要细致些,会议要开好。马林还说,政治路线是国共合作,组织路线则应尽量安排工人代表到中央,特别是党的中央常委要有工人代表,最好是参加工农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分子。根据这个原则, ‘中共三大’选出了中央委员和后(原文如此——引者注)补委员十几人” ③ 。由此可见,马林并不能直接决定中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更不能直接任命中央委员,他的作风还是比较民主的,主要是提出原则意见让会议代表讨论接受,从而指导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三大选举蔡和森为中央委员,也能说明这一点。马林在参加三大的笔记中对蔡和森很不满意,认为“和森却反其道而行之,设想建立一个独立的工人党。我同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马克思主义的结论,不同意和森的幻想主义”④,但蔡和森还是当选了。

共产国际及其代表对中央委员会选举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中共六大。共产国际代表米夫提出选举的指导方针和具体建议,而且他对六大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宗派的意味”;但是他提出的原则和建议,都要通过大会讨论接受来执行,尤其是“在‘六大’筹备选举时,他在筹备选举的委员会中说过,中国党负责人理论上很弱,现在有些较强的同志如王明、沈泽民等,暗示可以提拔他们参加中央。当然,当时是没有什么人理他的(后来传出去说,米夫要提他们当中央委员),可是这种说法却起了影响”。

毛泽东在七大时曾指出:“中国革命有许多山头,有许多部分”,“这就是中国革命的实际。离开了这个实际,中国革命就看不见了”。“过去的中央委员会,即七大以前的中央委员会,没有反映这种实际情况,就是说,在组织成分上没有反映各个方面的革命力量,因此,这个中央是不完全的,是有缺点的。”② 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就存在着由于会议代表观点、经历、出身等的不同而导致的程度不一的派别“山头”问题。例如,二大召开前,张国焘和十多位青年团员从莫斯科回到了上海,带来了国际指示,也带回许多文件,“这时气象有些新鲜,那些青年团员学会唱国际歌,行动也很敏捷,带来了一些新的作风。他们看到我们国内这些党员俨然是学者式样,他们就送我们—个徽号,叫做‘研究派’”③ 。前文也提及,“这时党中显然分两派,所以在第二次大会发生竞选问题”。而且“国焘太左,这个问题在第二次大会未解决,因国焘被选举为中央委员,所以又发生下面的问题,第二次大会及所发生的小组织问题。因此这两派的见解和行动都有分别,所以第二次大会活动分子被选,自然的党内分了派别的观念”④。

派别“山头”问题在六大上更显得严重。周恩来曾指出:“在‘六大’会议上是有‘山头’倾向的,不能完全平心静气地讨论问题,特别是与自己有关的问题,把反对机会主义与盲动主义看成人身攻击。那时机会主义的代表是张国焘,盲动主义的代表是瞿秋白同志,两人争论不休。后来布哈林出来讲话,说就是你们这两个大知识分子在吵架,再吵就把工人干部提拔起来代替你们。他这话在当时和以后影响都非常不好,使工人干部与知识分子干部相互对立。”周恩来还指出:会上“有失败情绪、‘山头’倾向和人身攻击等。所以讨论问题不能深入,一讨论到实际问题就闹起来。例如,当检讨到两湖起义的错误时,两湖的代表们便觉得他们的工作中也有些成绩而极力争辩”。⑤ 李立三更详细地指出大会中有各派代表:“极右派,即陈独秀取消主义派”、“以张国焘、罗章龙为首的右派”、“项英同志为首的江苏派”、“左倾派别,包括以瞿秋白同志为首的中央”,“前三个派别联合起来反对中央,中央又反过来反对他们。这就是六大期间党内出现的严重情况”。⑥ 正因为派别严重,大会无法深入解决问题,尤其是形成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界线,造成“在选举中,有多选工人为中央委员的倾向。三十六个中央委员中就有二十一个是工人”⑦。

中共五大是在大革命危急时刻召开的,蒋介石已在会前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但这次大会未能担负起挽救革命的重任。在五大上,“陈独秀作长篇的政治报告,基本上是‘汪陈联合声明’的调子,既没有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也没有明确提出今后的方针政策,而且一再为他的错误辩解”,“当时就有不少人流露出不满的表情”。陈独秀后来在大会上作出一些检讨,最后大会仍然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关于其中原因,据陆定一回忆:“一是瞿秋白等同志批评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但是在全体代表中,对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严重危害性还认识不足;二是陈独秀是党的缔造者之一,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建党时期的同志除李大钊外,其他的不是他的学生,就是他的后辈,大家仍然敬重他,希望他能改正错误,继续担当党的领袖这个重任;三是当时党内还没有出现更孚众望的人物,只好由他继续领导全党。总的来说,对陈独秀是迁就的。”① 其他五大代表也有持此意见者,如蔡和森就认为五大的缺点在于“没有执行政治纪律,没有解决党的组织问题,没有征服机会主义首领的基本观念和思想。因此让机会主义继续其生命与发展”②。李立三也认为“五次大会组织上是调和主义的胜利”,“在组织上中央成为各种意见的总和,并没有从组织路线上解决组织问题。因此,中央开会可以争论几天得不到结论”。

五大对陈独秀是“迁就”、“调和”的,没有彻底解决他的错误,而出于对他的敬重和缺少其他能孚众望的领袖人物,再度选举他担任总书记。当时选举陈独秀担任中央委员应该是适当的,但让他担任总书记,期望他立即与自己的错误决裂,采取坚定有力的措施使党从危机中走出来,却不现实,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也不是陈独秀本人力所能及的。当然,继续选举陈独秀当党的领袖,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大革命失败;但这件事反映出幼年时期的党受到中国旧文化传统的影响,还不善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去正确地选择自己的领袖。甚至在大革命失败、共产国际训令陈独秀离开领导岗位后,“党的上层之间发生一种悲观的空气,以为国际训令这样一来,一切旧指导机关和指导人的信任打得粉碎,因此以为党在组织方面没有出路”,“又以为党没有家长了,一定要各不相下,四分五裂。因为有这些顾虑,以致对于接受新方针非常犹疑,非常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