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官员侵吞国资760万纪委给党内警告不外传媒体不例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06:56
                付维强转让公司给傅维强?时间: 2009-08-07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9-08/07/content_660220.htmhttp://epaper.xplus.com/papers/yzdsb/20090807/n72.shtml               
       网帖爆鞍山一政府官员改名吞国有资产 鞍山市国资委稽查处称正在调查纪委已介入
       网友发帖举报称,辽宁省鞍山市外商生活区管理所前所长付维强为了能让国有资产成功“过渡”给自己,不惜将名字改为傅维强。
近日,有网友发帖举报称,辽宁省鞍山市外商生活区管理所前所长付维强为了能让国有资产成功“过渡”给自己,不惜到公安局改自己名字。昨日鞍山市国资委稽查处工作人员回应本报记者时称,他们知道举报的内容,此案正在调查,鞍山市纪委已经介入,等纪委的调查结果出来才能公布。  转让760万国资未经批准  发帖者“LIERBUMEI”在搜狐圈子、网易网事等论坛上发帖子称,“2007年12月21日,付维强将其负责的鞍山市碧湖园外商生活区经营服务公司所持有的鞍山市碧湖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出资比例95%)国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傅维强’,涉及金额760万元,这是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鞍山市碧湖园外商生活区经营服务公司,财务账中没有这笔钱,确切地说该公司从2002年至今就没有账。”  2006年改名2007年签约  这名网友提供了部分图片证据,从图上能看到,在2007年12月21日签署的鞍山碧湖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出让方签名付维强,受让方签名为傅维强。网帖还贴出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证实付维强在2006年2月21日改名为傅维强。  该网友还称,曾带相关资料向辽宁省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举报该事,同时还给鞍山市市长邮箱发了举报信。但2009年2月6日鞍山市国资委稽查处回复称,经过核实及查阅相关资料,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纪委调查结果还没出来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鞍山市国资委稽查处,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这个事情,我们正在调查”。记者问及鞍山市国资委稽查处有否回复称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这名工作人员没有否认,转而表示:“现在纪委都已经介入了,纪委那边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等到他们调查结果出来了,我们才好说。”记者追问此事的一些细节时,这名工作人员称“在电话里不能说”。  记者随后致电鞍山市纪委,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涉及这类案件我们纪委也不方便透露什么,请您谅解。”         2009.9.21网友LIERBUMEI也就是举报人去市纪委核实情况,因为在数日前,就有传言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鞍山市外商管理所鞍山市碧湖园外商生活区经营服务公司召开了党员会议,会议中传达了对付维强给予党内警告并不外传。举报人得知此事后,就去市纪委,到了纪委被告之,主管此案的领导已调离具体办案人下基层,要一个月才回来,他们都不知情,让我们等。        2009.11.22今天我们去了纪委,办案人员告诉举报人对付维强给予党内警告,就口头传达,没有理由,没有原因,就是这样的结果,你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行使权利,但不提供任何书面材料。此案就此了解              接下来我们打电话,到辽宁省纪委公开举报电话024一12388得到的结果更加强硬,给不给书面意见就是纪委说了算。想给你就给你不想给你就不给你。和你们举报人无关。你们爱到那反映就到那反映,那是你们的权利。我们说我们这不就到你省纪委来反映了吗?他说这事他也管不了,这是他们的工作程序。我们说不是件件有回音的吗?他说不是口头上告诉你了?我们无语。辽宁省纪委都这样你还想怎么样?          辽宁民心网受理编号: 98343     受理时间: 2009-03-17  
  投诉问题: 某市国资委处理举报人举报态度欠佳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星级评价: ★★★★★    
  受理单位: 鞍山市国资委       办结时间: 2009-9-20 0:00:00  
  处理结果:
       鞍山市国资委接到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后,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由国资委稽查一处成立专项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对鞍山市外经局、鞍山市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有关情况核实,查阅财务及国有股权转让等相关资料。历年的国有资产投入及股权转让的资料表明,由于碧湖园外商生活区经营服务公司对碧湖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国有资产投入,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国有股。因此,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也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至于被投诉人付某在担任经营服务公司经理兼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将经营服务公司所属房屋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虽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2009年8月5日会议讨论,决定给予付某党内警告处分。  
  回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