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深圳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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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调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
(三)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
第九条 具有自主人事管理权限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内申请招调员工。
第十条 市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我市:
(一)城镇户籍居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每年公布的《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拟招调入我市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应当同时符合前款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限制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员工本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投资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中任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


第三章 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四条 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如尚未达到立户条件,企业需引进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介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十五条 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生产基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限《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工种);
(六)获得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负责人;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九)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
(十)属于随军家属调动的。
夫妻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的配偶;
(七)配偶本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含全国及广东省统考),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外的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审批计划指标实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并择优下达的办法。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扶持。
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以配偶身份招调入我市,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核准下达计划指标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拟招调人员,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符合随迁条件的随迁子女入户指标。
用人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属于审批下达计划指标范围的拟招调人员,应当通过中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后方可招调。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类别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二)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第二十六条 持非深圳市颁发的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证书的),免予理论考试,但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实操测试成绩合格的,方可申请招调工。
如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操测试合格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免试类申报招调工:
(一)持有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参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的;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八)宝安区、龙岗区户籍居民,招调进入特区的;
(九)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一)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试点企业培训和考核,达到中级职业资格水平的本企业员工。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生,且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自行组织进行岗位技能考试。考试结果应在企业内公示,对考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的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本市户籍居民就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拟招调员工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安置任务。
有意向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安置计划。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可优先下达招调员工指标,并给予其他相关优惠。对有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或招用本市户籍居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员工业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人员的有关材料,由其劳动保障管理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劳动保障管理员、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的招调员工材料;
(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
第三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员工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三)有诬告、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劳动局2004年3月16日修订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2004〕2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2005>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调员工手续办理问题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4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换领《深圳市2005年招调员工信息手册》和《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劳社发〔2005〕31号)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立户办理时间为2005年4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4月8日至11月15日。
有意向录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立户、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随军家属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安置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
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招调通知》和《深圳市2005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及自行组织考试的相关问题
(一)拟招调员工若不符合《规定》中“核准、免试、夫妻分居、政策性安置”条件的,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以下简称《职业目录》,见附件)之内。
(二)《职业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2005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4〕127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试条件的企业,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发〔2005〕33号)执行;
三、关于在市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调入问题
在市外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劳动局200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4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深劳〔200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
2.执业资格目录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5年度深圳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种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1 03-002 摄影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2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 03-051 办公设备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 03-055 钟表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5 03-127 眼镜验光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6 03-801 展示工程技术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7 03-804 眼镜定配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8 03-953 服装工艺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9 03-954 服装纸样设计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10 03-955 服装设计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11 03-956 助理服装设计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12 03-957 服装设计师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3 04-001 调酒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14 07-001 农艺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5 07-002 果树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6 07-065 兽医防治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17 07-802 茶艺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18 07-953 水产养殖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9 09-015 钳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0 09-018 车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1 09-019 铣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2 09-021 磨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3 09-029 电工仪表修理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4 09-030 电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5 09-033 电焊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6 09-041 加工中心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7 09-801 数控铣床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8 09-802 数控车床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9 09-803 数控机床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0 09-804 冲压模具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31 09-806 电火花机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2 09-807 线切割机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3 13-001 木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4 13-008 建筑油漆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5 13-011 防水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36 13-015 测量放线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7 13-022 管道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8 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9 13-055 水质检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0 13-084 绿化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1 13-085 花卉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2 13-209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43 13-210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制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44 13-211 装饰镶贴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45 13-212 装饰涂裱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46 13-213 精细木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47 13-214 手工木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48 13-80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49 13-804 园林施工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50 13-805 插花员 高级 理论 实操
51 18-371 玉宝石鉴别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2 18-379 首饰制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3 18-400 塑料注塑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54 18-486 瓦楞纸箱成型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5 18-805 包装设计绘图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56 18-806 钟装配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57 18-807 手表装配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58 20-001 汽车驾驶员A 高级 理论 实操
59 20-017 汽车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0 20-021 汽车维修电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1 20-022 汽车维修漆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2 20-024 汽车维修钣金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3 21-057 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64 22-009 装饰美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5 22-801 电脑美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6 22-802 卡通动画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67 22-804 影视后期制作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68 29-007 电脑照排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69 29-019 平版晒版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0 29-035 平版印刷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1 30-023 化学检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2 30-024 食品检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3 33-089 微生物检定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4 33-199 药物制剂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5 36-003 无线电调试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6 36-007 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7 36-018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8 36-026 计算机调试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大专以上学历
79 36-028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大专以上学历
80 36-029 计算机软件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大专以上学历
81 36-064 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82 36-805 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83 36-807 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84 36-808 电子图像处理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85 36-809 文图制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86 36-810 移动电话机维修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87 46-006 中式烹调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88 46-007 西式烹调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89 46-008 中式面点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90 46-009 西式面点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91 46-011 美发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92 46-012 美容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93 46-013 按摩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94 46-014 足部按摩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95 46-105 室内装饰设计员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96 46-106 室内装饰设计师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5月份开考
97 46-543 钻石检验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98 46-544 宝玉石检验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99 51-200 物流员 中级
100 51-300 助理物流师 高级
101 51-400 物流师 技师
102 51-500 高级物流师 高级技师 5月份开考
说明:备注栏内的说明表示该工种及等级从该月份开始考核。


(二)全国统考工种(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或大专学历)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1 03-015 营销师(推销员) 中级 知识 技能
2 03-135 物业管理 中级 知识 技能
3 22-954 职业英语 中级 听力 阅读
4 46-020 公关员 中级 知识 技能
5 46-026 项目管理师 中级 知识 技能
6 47-001 办公软件应用(XP) 中级 理论 实操
7 47-002 办公软件应用 中级 理论 实操
8 47-012 数据库应用 中级 理论 实操
9 47-021 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CAD) 中级 理论 实操
10 47-032 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 中级 理论 实操
11 47-034 网页图像处理(DMAX4) 中级 理论 实操
12 47-052 INTEL网应用 中级 理论 实操
13 47-071 微型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 中级 理论 实操
14 47-101 应用程序设计(VB) 中级 理论 实操
15 47-102 应用程序设计(VC6) 中级 理论 实操
16 47-121 网页制作(Dreamweaver4) 中级 理论 实操
17 47-122 网页制作(Fireworks4) 中级 理论 实操
18 47-123 网页制作(Fash5.0) 中级 理论 实操
19 47-959 秘书 中级 知识 技能
20 47-961 职业指导员 中级 知识 技能
21 47-962 助理职业指导师 高级 知识 技能 综合评定
22 47-963 职业指导师 技师 知识 技能 综合评定 高中以上学历
23 47-964 高级职业指导师 高级技师 知识 技能 综合评定 高中以上学历
24 47-971 人力资源管理员 中级 知识 技能
25 47-972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高级 知识 技能
26 47-973 人力资源管理师 技师 知识 技能 高中以上学历
27 47-983 企业信息管理师 中级 知识 技能
28 60-001 办公室文秘 中级 简报制作
29 60-002 办公室资料分析与管理 中级 简报制作 微软双认证考试
30 60-003 办公室整合应用 中级 操作系统 整合操作 微软双认证考试
31 60-004 商务网页制作 中级 操作系统 网页制作 微软双认证考试


 



(三)全省统考工种(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或大专学历)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1 03-135 物业管理 中级 知识 技能
2 36-991 电子商务员 中级 知识 技能
3 36-992 助理电子商务师 高级 知识 技能
4 36-993 电子商务师 技师 知识 技能 高中以上学历
(四)企业特有工种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1 11-004 燃料集控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限






2 11-006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3 11-007 输煤机械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4 11-008 燃料化验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5 11-011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6 11-016 锅炉运行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7 11-017 锅炉本体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8 11-018 锅炉辅机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9 11-025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0 11-026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1 11-029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2 11-032 电气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3 11-034 集控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4 11-035 电机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5 11-036 热工仪表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6 11-037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7 11-038 热工程控保护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8 11-055 变电检修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19 11-057 电气试验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20 11-059 继电保护工(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21 13-003 瓦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2 13-005 抹灰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3 13-012 钢筋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4 13-013 混凝土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5 13-014 架子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6 13-017 土木试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7 13-054 净水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8 13-056 机泵运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29 13-057 供水调度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0 13-059 水表装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1 13-060 管道检漏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2 13-101 供水管道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3 13-102 供水营销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34 13-103 变配电运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5 13-105 供水仪表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6 13-207 原位测试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7 13-800 路灯高空作业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8 18-210 糖化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9 18-211 发酵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0 18-224 灌装机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1 29-851 印品整饰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2 36-802 玻壳制造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3 37-002 船体冷加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4 37-008 船舶钳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45 42-801 现场运行值班员(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限






46 42-802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47 42-803 电厂化验员(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48 42-804 环境放射性监测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49 42-805 电机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0 42-806 变电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1 42-807 电气试验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2 42-808 继电保护工(核电) 高级 应知 应会
53 42-809 热工仪表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4 42-810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核电) 高级 应知 应会
55 42-811 热工程控保护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6 42-812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7 42-813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8 42-814 水泵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59 42-815 柴油机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60 42-816 管阀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61 42-817 核电厂辅机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62 42-818 反应堆本体操作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63 42-819 放射性废物处理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附件2
执业资格目录


序 号 名 称 文 号
1 注册会计师
2 注册税务师 人发<1998>18号
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发<1999>39号
4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人发<1999>23号
5 监理工程师 建监<1996>462号
6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7 房地产经纪人 人发<2002>54号
8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9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10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11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12 注册建筑师(一、二级) 建设<1994>598号
13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14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 人发<2003>27号
15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16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17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18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人发<2001>127号
19 建造师 人发<2002>111号
20 拍卖师 人发<1996>130号
21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 人发<1997>38号
22 注册设备监理师 国人部发<2003>40号
23 土地登记代理人 人发<2002>116号
24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人发<1996>79号
2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26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人发<2001>5号
27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28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劳社<2005>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试行为,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及本市向社会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外,下列三类企业可申请自行组织特有职业(工种)的考试:
(一)《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
(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
(三)《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企业)。
二、第一、二类企业可在组织考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网上递交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考的答复。
第三类企业可在组织考试前将考试方案通过网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考试的第一类企业,应严格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鉴定工作。对考试合格的员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考试的第二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成立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考务组、专家组,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和各种考务事务的管理。
(二)考前的基础性工作
1.考试标准的编制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先确定职业名称及职业定义,制定既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工以上标准要求又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包括应知和应会两部分内容。
2、试题库的建立
应知部分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三部分内容;应会部分应包括基本操作技能、专业操作技能、工具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应知部分的考试内容为2小时考试题量,应会部分的考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1.5小时的考试题量。
3.考核方式的确定
应知科目的考试可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应会科目的考试可采取在企业生产现场考实际动手能力,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取现场考核方式的,可用笔试方式进行。
(三)考务的组织
1.应知科目的考试
(1)试题在开考前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泄题;
(2)试题由专人印制并密封保管;
(3)考生须单人单桌,每试室配备2名监考人员;
(4)开考前10分钟当众打开试卷;
(5)考场内严禁交头接耳、抄袭等作弊行为;
(6)考试结束后应组织专业人员阅卷。
2.应会科目的考试
(1)确定3-5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经历的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考评人员;
(2)确定实操测试需要的仪器设备、场所和原材料等;
(3)考评人员应现场作出评分。
3.成绩公布
考试结束,考务人员应逐一核实考试纪录,核实无误后,企业应将考试情况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考试的有关资料(包括试卷、考场记录、评分记录、工件等)须归档保存一年备查。
五、企业自行考试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违反有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按程序要求组织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二)对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成绩的,取消企业自行考试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试申请表
2.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试成绩公布表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试申请表


企业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申请考核的职业(工种)名称
拟参加考核人数 拟定考核时间







况 姓名 年龄 学 历 从事本工种年限


 


 


 



注:1.本表适合《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填报;
2、第一类企业,因需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尚须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相关文件、资料。
附件2
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试成绩公布表


月 日由本企业组织的 年度招调员工考试已结束,现公布考试成绩,请保留5个工作日。如有投诉可直接电市劳动保障局投诉电话:12333
工种名称 姓 名 应知成绩 应会成绩 排 名


 


 


 


 


 


 


 


 


 



关于2005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2004]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保证明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分类
(一)社会化鉴定工种(见附件1)
(二)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见附件2)
(三)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家用电子类产品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工种(见附件3)
(四)企业特有鉴定工种(见附件4)
(五)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见附件5)
二、考期安排
(一)工种分类中第一至四类的理论、实操考期安排为:
批次 报名时间 考核日期 考核层次
第一批 04年12月22日―12月31日 1月15―16日 初、中、高、模块化
第二批 1月21日―2月25日 3月12―13日 初、中、高、模块化
第三批 3月9日―4月8日 4月23―24日 技师、高级技师
第四批 3月25日―4月29日 5月14―15日 初、中、高、模块化
第五批 5月27日―7月1日 7月16―17日 初、中、高、模块化
第六批 7月29日―8月19日 9月3―4日 初、中、高、模块化
第七批 8月8日―8月26日 9月10―11日 技师、高级技师
第八批 9月16日―9月30日 10月22―23日 初、中、高、模块化
第九批 11月4日―11月18日 12月3―4日 初、中、高、模块化
注:1、节假日、休息日不接受报名。
2、各工种的具体考核时间与附件不同的,以附件规定为准。


(二)工种分类中第一至四类的技师、高级技师论文答辩考期安排为:
批次 报名时间 答辩时间 考核层次
第一批 5月10日―6月10日 8月20―21日 技师、高级技师
第二批 9月8日―9月30日 12月10―11日 技师、高级技师
注:1、节假日、休息日不接受报名。
2、在有效期内,技师理论和实操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技师论文答辩。
3、在有效期内,高级技师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高级技师论文答辩。
(三)工种分类中第五类考期安排为:
批次 报名时间 考核日期 考核层次
每月第1批 每月1日至7日 每月10日起 初、中、高
每月第2批 每月11日至17日 每月20日起 初、中、高
注:1、节假日、休息日不接受报名。
2、因春节期间放假,2月份停考1个月。


(四)全国(省)统一鉴定工种的考期安排按其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其他
各鉴定所、培训中心和企业内部组织的培训,应根据2005年考期安排表编排教学计划,以便安排考试。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化鉴定工种目录
2.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3.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家用电子类产品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4.企业特有鉴定工种目录
5.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目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社会化鉴定工种目录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03-002 摄影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03-007 洗衣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03-010 烫衣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03-013 商品营业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03-028 商品保鲜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3-051 办公设备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3-055 钟表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03-127 眼镜验光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3-801 展示工程技术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3-802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3-803 商场收银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3-804 眼镜定配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3-953 服装工艺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3-954 服装纸样设计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3-955 服装设计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03-956 助理服装设计师 高级 理论 实操  
03-957 服装设计师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04-001 调酒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4-003 客房服务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4-004 前厅服务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7-001 农艺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7-002 果树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7-065 兽医防治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07-802 茶艺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7-953 水产养殖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9-015 钳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09-018 车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09-019 铣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09-021 磨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09-029 电工仪表修理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9-030 电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9-033 电焊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09-041 加工中心操作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09-801 数控铣床操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09-802 数控车床操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09-803 数控机床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09-804 冲压模具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09-806 电火花机操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09-807 线切割机操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13-001 木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08 建筑油漆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11 防水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13-015 测量放线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22 管道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55 水质检验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84 绿化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85 花卉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209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
安装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13-210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
制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13-211 装饰镶贴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13-212 装饰涂裱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13-213 精细木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13-214 手工木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13-80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804 园林施工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13-805 插花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18-371 玉宝石鉴别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8-379 首饰制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8-400 塑料注塑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18-486 瓦楞纸箱成型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18-805 包装设计绘图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18-806 钟装配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18-807 手表装配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20-001 汽车驾驶员A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20-017 汽车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20-021 汽车维修电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20-022 汽车维修漆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20-024 汽车维修钣金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21-057 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22-002 化妆师 中级 理论 实操
22-009 装饰美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22-801 电脑美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22-802 卡通动画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22-804 影视后期制作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29-007 电脑照排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29-019 平版晒版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29-035 平版印刷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0-023 化学检验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0-024 食品检验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3-089 微生物检定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33-199 药物制剂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3-903 护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36-003 无线电调试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6-007 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6-018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6-064 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36-803 激光加工设备操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36-805 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36-807 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36-808 电子图像处理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6-809 文图制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36-810 移动电话机维修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46-006 中式烹调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46-007 西式烹调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6-008 中式面点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46-009 西式面点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6-010 餐厅服务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6-011 美发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46-012 美容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46-013 按摩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46-014 足部按摩师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6-100 保安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高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46-105 室内装饰设计员 高级 理论 实操   5月份开考
46-106 室内装饰设计师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5月份开考
46-108 加油站营业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中级 理论 实操   7月份开考
46-543 钻石检验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6-544 宝玉石检验员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说明:备注栏内的说明表示该工种及等级从该月份开始考核。


附件2:
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模块类别 等级 模块代码 模块名称 考核方式 备注
公共模块 物流各等级 51-001 物流专业英语与计算机基础 上机考试
专业模块 物流员
(中级) 51-201 现代物流装备与技术实务 笔试
51-202 现代物流管理基础 笔试
助理物流师
(高级) 51-301 仓储与配送管理基础 笔试
51-302 企业物流管理基础 笔试
51-303 物流软件操作 上机考试
物流师
(技师) 51-401 仓储与配送管理 笔试 3月份开考
51-402 企业物流管理 笔试
51-403 供应链管理 笔试
高级物流师
(高级技师) 51-501 物流系统规划与决策 笔试 5月份开考
51-502 供应链战略管理 笔试
论文答辩 物流师
(技师) 51-404 物流师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高级物流师
(高级技师) 51-503 高级物流师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51-504 高级物流师业绩追踪 专家考察
说明:《物流专业英语与计算机基础》为公共模块,各等级必考。


附件3:
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家用电
子类产品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
等级 模块类别 工种名称 模块代码 模块名称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技师 公共模块 电工、制冷、电梯 50-401 可编程控制器与变频器工作原理及应用技术 理论 实操  
50-402 自动控制系统与传感器技术 理论 实操  
50-403 微机控制与接口技术 理论 实操  
电子类产品维修工 52-401 电子技术基础 理论 实操
52-402 单片机与DSP 理论 实操
专业模块 制冷设备
维修工 50-404 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维护技术 理论 实操  
电工 50-405 企业供配电系统及保护与设备电气控制技术 理论 实操  
电梯安装
维修工 50-406 电梯、扶梯的安装与调试、维修与检测技术 理论 实操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52-403 彩电与DVD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电工、制冷、电梯 50-407 电工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50-408 制冷设备维修工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50-409 电梯安装维修工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52-406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高级技师 公共模块 电工、制冷 50-501 专业英语 理论    
专业模块 电工 50-502 电工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理论  
制冷设备
维修工 50-503 制冷设备维修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理论  
论文答辩 电工、制冷 50-504 电工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50-505 制冷设备维修工论文答辩  提交论文    


附件4:
企业特有鉴定工种目录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11-004 燃料集控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06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07 输煤机械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08 燃料化验员(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1-011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16 锅炉运行值班员(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17 锅炉本体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18 锅炉辅机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中级 理论 实操    
11-025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11-026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11-029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32 电气值班员(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11-034 集控值班员(电力)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35 电机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36 热工仪表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37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38 热工程控保护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1-055 变电检修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 理论 论文答辩 业绩追踪  
11-057 电气试验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1-059 继电保护工(电力)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技师 理论 实操 论文答辩  
13-003 瓦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05 抹灰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06 石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12 钢筋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13 混凝土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14 架子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17 土木试验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054 净水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56 机泵运行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57 供水调度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59 水表装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060 管道检漏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3-101 供水管道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102 供水营销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103 变配电运行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104 户内燃气安装检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3-105 供水仪表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13-106 燃气管道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3-107 燃具安装维修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3-207 原位测试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3-800 路灯高空作业维修工 中级 理论 实操    
16-128 压缩机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6-132 制冷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6-142 三废处理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8-210 糖化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8-211 发酵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18-221 二氧化碳制备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18-224 灌装机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29-851 印品整饰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6-802 玻壳制造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7-002 船体冷加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7-008 船舶钳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2-801 现场运行值班员(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2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42-803 电厂化验员(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4 环境放射性监测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5 电机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6 变电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7 电气试验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8 继电保护工(核电)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09 热工仪表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0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核电)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1 热工程控保护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42-812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3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4 水泵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5 柴油机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6 管阀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7 核电厂辅机检修工(核电)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8 反应堆本体操作工(核电) 初级 应知 应会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2-819 放射性废物处理工(核电) 初级 应知 应会    
中级 应知 应会    
高级 应知 应会    
技师 应知 应会 论文答辩  
46-104 病媒生物防治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附件5:
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目录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36-026 计算机调试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36-028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6-029 计算机软件工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3月份开考
36-042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初级 理论 实操    
中级 理论 实操    


 


附件6: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种目录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考核科目 备注
科目1 科目2 科目3
47-002 办公软件应用 中级 理论 实操
高级 理论 实操
47-012 数据库应用 中级 理论 实操
47-021 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CAD) 中级 理论 实操
47-032 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 中级 理论 实操
47-052 INTEL网应用 中级 理论 实操
47-071 微型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 中级 理论 实操
47-101 应用程序设计(VB) 中级 理论 实操


 


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9>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
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问题,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即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入户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随父在深圳入户的,按原户口迁移审批规定办理。其他情况仍按原户口管理规定随母入户。
二、解决夫妻分居户口问题。仍按原规定,即夫妻分居满三年的规定为申请的基本条例,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全户不批准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问题。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子女都在深圳需投靠子女生活的,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多子女的,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四、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的户口问题。根据自愿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五、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申请入户问题。仍按我市有关购房入户的规定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
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
深府<2002>200号


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
划分关系的意见


市政府:
  为合理配置劳动行政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尽快建立起职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区劳动行政管理架构,现就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市、区两级劳动部门的事权划分仍沿袭10年前确定的模式,即市劳动部门对全市劳动业务进行统筹管理与协调指导,并承担部分具体劳动管理工作。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劳动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劳动事务的办理工作。特区内则由市、区劳动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管理市属、区属企业。
  这种管理模式适应了当时经济工作的要求,对促进全市劳动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日趋多元化,现行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办法已显现出多方面的弊端:一是因为企业工商登记从1997年起取消了按市属、区属分类登记的办法,许多企业注册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劳动业务,导致市劳动部门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全市劳动管理业务呈现头重脚轻的状态,影响了市劳动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二是由于企业经济成份呈多元化,已无法对企业以市属和区属的标准进行分类,许多企业劳动业务如何归口管理难以分辨,既有可能出现政府管理缺位的现象,又可能造成企业办事困扰。
  目前,我市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调整问题突出,劳动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不清的状况已使劳动行政的效率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部门的事权划分关系,加强对全市劳动行政资源的整合,特别是应扩大区劳动部门的事权,加强区劳动部门处理辖区劳动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其在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等多方面的作用。
  二、市、区劳动事权划分的主要原则和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主要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调整目前我市劳动事务管理的运行方式,市劳动部门减少事务性工作,把精力集中于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等。在强化市劳动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同时,区劳动部门的微观管理职能应予增强。对主要劳动业务应实行属地为主、级类为辅、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区级劳动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责任,强化劳动法律法规和服务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2.有利于全市劳动事业稳步发展的原则。事权下放涉及全市劳动行政资源整合和部分劳动业务管理权属改变,关系到全市劳动事业的发展。市劳动部门在事权下放中要切实履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规范的职能,防止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出现无序现象,确保全市劳动计划有效执行,劳动管理业务协调发展。
  (二)事权划分方案
  根据我市劳动工作的实际和加强劳动业务管理的需要,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如下:
  1.市劳动局在负责全市劳动工作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以及有关劳动管理、就业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的同时,负责管理特区内以下单位的各项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这些单位的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2.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他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宝安、龙岗两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有关劳动业务的管理权限如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市外招调工管理
  目前,市劳动局在办理市外招调工业务时,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操作程序和监督系统,有多个环节对拟招调人员的素质进行把关,较好地保证了招调人员的素质。招调工的部分业务下放到区以后,区劳动局必须加强资金投入和行政资源配置,严格执行市招调工政策和操作规范,建立统一的电脑管理系统和办理程序,确保市、区招调工工作标准的一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关于政策性安置工作
  政策性安置是现阶段劳动就业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市劳动局承担了全市大部分政策性安置任务。由于深圳企业用人制度的改革比较彻底,企业主体意识较强,政策性安置工作遇到的困难较多。多年来,市劳动局主要利用一些政策性手段,如在审批企业招调工时以批准立户、给予指标、优先办理等优惠条件鼓励企业接受安置对象。因此,在下放招调工审批权的同时,有关政策性安置就业任务也一并分配到各区。
  各有关单位应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项事权的交接工作,防止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确保事权下放平稳、有序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劳动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
会议纪要的通知
深劳<2003>102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
2003年6月20日,市劳动局、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在市劳动局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当前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自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关系正逐步理顺。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确保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的有序进行,2003年6月20日,市劳动局与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召开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是指中央各部委办、省级政府在深开设的用人单位及该类用人单位下属、控股的单位。
二、“意见”中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编制系列的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的用人单位。
三、由市政府授予资产经营权的特区内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事务由市劳动局管理。
四、特区内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以下变更至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从1000万元以上变更至1000万元以下的,其管理权属关系在当年内保持不变。次年,则由用人单位自行选择在市劳动局或区劳动局办理劳动事务。
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区劳动局管理。
六、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其所属公司的注册资本或性质,确定由市劳动局或区劳动局管理。
七、特区内无注册资本的社会团体、学校、培训机构等用人单位(不含第六条所称的公司的分公司),属市级机关、单位许可成立的,由市劳动局管理。属区级机关、单位许可成立的,由区劳动局管理。
八、无法识别是市管还是区管的用人单位,其管理实行首接负责制。如首接的劳动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移送有管理权的劳动部门,受移送的劳动部门应当受理。
九、特区内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其劳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如违法用人单位属市管的,由市劳动局查处。属区劳动局管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局进行查处。
十、区劳动局间就管理问题发生争议的,报市劳动局确定管辖。
此外,会议认为,市区事权划分工作是新形势下劳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难度大,政策性强。市区间、各区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工作,以确保事权划分工作的顺利实施。



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日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2月1日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具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单独调入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今后市政府对调干调工年龄界限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员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党职业秩序,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之日起实施。


招调工送审查相关材料如下
已婚者
一 户口本和身份证(夫妻双方都提供)如为集体户须户籍所在地
公安局开具户籍证明
二 毕业证(同上)
1 如高中的毕业证遗失须提供遗失证明
2 中专以上专业的必须提供学籍挡案(毕业证到人才市场验证)
三 结婚证
四 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招调本人)
五 中级职称证书(到人事局开出验证证明)
六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提供)
七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提供)
八 独身子女证
九 失业证书(待业证)
十 40岁以下已婚女性到深圳市 区计生办进行妇检证明


离婚者
一 户口本和身份证 如为集体户须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户籍证明
二 毕业证(同上)
三 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四 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 中级职称证书(要求同上)
六 独生子女证
七 失业证书(待业证)
八 40岁以下已婚女性到深圳市 区计生办进行婚检证明


未婚者
一 户口和身份证 如为集体户须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户籍证明
二 毕业证(要求同上)
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个月内)
四 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 中级职称证书七
六 失业证书(待业证)
备注:1 调工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原单位的社保清单
2 随迁人员须和招调人员同在一个户口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