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死的“烈士”,喝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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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料人士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受中队长谢飞勇之邀,与西乡街道麻布村领导在大酒楼应酬,席间喝了大量洋酒轩尼诗,后醉酒而亡。谢飞勇除了澄清本人是受陈录生邀请之外,对此事予以承认,并称当时之所以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其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并无不妥。(12月14日《华商报》)
  不知道那些真正为了群众利益、自身职责而牺牲的烈士,看到这等浑身洋酒味、喝酒喝死的人物也跻身自己身畔,会不会感到羞耻。
  群众也不会认同这门子“烈士”。豪饮着由纳税人的钱买来的洋酒,丝毫不知珍惜与节省,喝死了还要评烈士,继续用纳税人的钱来光耀门楣、泽被后人,这是哪门子道理?如果这样也算烈士,那些因为在娱乐场所、麻将桌上、电脑游戏中用力过猛而突然血管崩裂、心脏停跳的同志,是否只要能和公务扯上一点关系,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当上“烈士”了?
  前不久,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云:“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重庆晚报》报道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对此进行的延伸解读:“职工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看了这些“资深法官”的话,我很想知道他们是不是也喝高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清醒得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公喝酒,以示礼仪,这不稀奇,但关键是非得喝高才算把工作做好了,这就是陋规。上头来的领导让你喝高了吗?如果是,那是他荒唐。本级领导让你喝高了吗?如果是,那是他荒唐。你自己想喝高吗?那是你荒唐。总之,喝高、喝醉、喝吐血、喝死,都是明摆着的荒唐事、糊涂帐。即使喝死的同志们是被领导授意“逼死”的,但这个授意明摆着是不合党纪国法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法律没有理由保护那些因揣摩、践行荒唐上意而受到伤害的弱者、死者。
  那些把死得如此荒唐的同志上报为因公牺牲和烈士的个别领导,因为权力在手而飘飘然,居然敢于挑战大众头脑中的“烈士”观,挑战明文规定的烈士申报条件,不得不说他们也喝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