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务必迈过“强拆”这道坎----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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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务必迈过“强拆”这道坎
2009/12/17 本刊编辑部
人们期待再一次见到民意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通过修订法律,彻底从制度层面解决拆迁问题,在城镇化提速在即的背景下,有效化解拆迁矛盾,让城镇化迈过“强拆”这道坎,维护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进城镇化,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依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城镇化进一步提速的重要信号。可以预期,随着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战略要求落实为具体政策,中国必将迎来新一轮城镇建设高潮。
在城乡二元分割格局总体未变的国情下,多数国民无疑也在热切期待更高的城镇化水平,因为城镇化意味着更好的公共服务和更多的社会保障。然而,由于城市建设长期陷入“大建必先大拆”的误区,“大拆”则由于安置、补偿不到位,经常引发激烈的矛盾。暴力拆迁与暴力“抗拆”,在一些地方频频上演,酿成的悲剧与群体性事件,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道阴影。
围绕拆迁产生的冲突日益激化,对曾经寄望以《物权法》有效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处置权、确保征地方与被拆迁户双方公平博弈的人们来说,无疑是强烈的失望。手持《宪法》和《物权法》的拆迁户,高挂五星红旗的柔性抗争,感化不了拆迁执行者,燃烧瓶或以死相搏,也抵挡不了推土机。在强大的政府意志面前,被拆迁户是如此弱势,“钉子户”,只不过是侥幸心理下的“孩童式”抗争把戏,能“钉”成者,大概只有前两年重庆那位吴苹女士。
事实证明,靠口诛笔伐,遏制不住地方政府的强拆冲动。“卖地财政”下,政府角色错位、与开发商合谋分利的积弊,非一时一策所能破解。利益所系,试图劝导那些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帮开发商拆迁开道的地方政府“弃恶从善”,太过天真。有些拆迁即便确实有公益之需,但“公益”的背后又纠结着地方政府的利益考量。近一段时间之所以拆迁问题频发,就与地方政府抢切中央巨额投资蛋糕、争相上马基础设施项目有关。“政绩”算计下,当权者没有耐心与被拆迁户“纠缠”,安置补偿谈不拢,推土机伺候就成了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必然选择。
暴力强拆,大旗是“行政执法”,依据是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物权法》属民法领域,侵犯物权只能寻求民事司法救济,而《条例》则过分依赖行政权,被拆迁人的救济管道只能是行政裁决,本质上与行政权力一体的行政裁决,其天平偏向可想而知,基本上成为拆迁人逼迫被拆迁人就范的武器。
正因为地方政府深切体会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美妙”,《物权法》通过之初,虽同步启动了包括修改《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立法,但至今尚未完成。因而,对地方政府实行硬约束,规制其不敢、不能暴力拆迁,实际上缺少真正的“法源”。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开发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到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整个决策过程中,拆迁户根本没有参与讨论的机会,不仅严重侵害了后者的权利,也导致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成为执政理念的今天,暴力拆迁仍屡禁不绝。
鉴于此,近日北大五位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递交《关于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法学专家指出,对于“征收”的概念范围,《物权法》和《宪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根本没有涉及“征收”的理念,因此继续以这一条例为依据对居民实行强拆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物权法》和《宪法》的相关条款。
有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12月7日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人们期待再一次见到民意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通过修订法律,彻底从制度层面解决拆迁问题,在城镇化提速在即的背景下,有效化解拆迁矛盾,让城镇化迈过“强拆”这道坎,维护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