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的剥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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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问题历来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的重点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取向的社会主义改革的全面展开,更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剥削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看待剥削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剥削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些与现实紧密联系的理论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也引起激烈争鸣,出现了对剥削问题的种种“新诠释”。本文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关于剥削问题的原典立场出发,概括了构成剥削的四个要件,并分析了混淆“剥削”与“非剥削”这两种具有本质区别的社会关系和现象所造成的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误解和误导。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把资本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叫作“剥削”,并通过剩余价值率详细考察了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他不仅考察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还从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中广泛论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的各种剥削形式,如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对独立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剥削等。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剥削是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占有。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者一天的劳动时间即“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另一部分则用于“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前者称为“必要劳动”,后者则称为“剩余劳动”。剥削是指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占有,与“必要劳动”没有关系。
当然,现实中对生产劳动者必要劳动的“占有”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如资本家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从而使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就是一种“经验的事实”。但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并不包含这种情况,他在考察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各种方法时把这种情况排除在外,明确指出:“虽然这种方法在工资的实际运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它应该被排除,因为我们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都是按其十足的价值买卖的。”马克思之所以作如此假定,完全是出于“科学”研究的考虑,因为这是一种“不合概念”的情况,已经超出了对劳动者“剩余劳动”占有的范围,变成了十足的“掠夺”和“抢劫”。毕竟,历史地看,剥削同一切掠夺和抢劫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
2.剥削是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流通时指出:资本流通公式是  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资本额加上一个增殖额。从现象上看,这一公式同商品等价交换规律是矛盾的。资本总公式的矛盾说明:其一,在流通中,资本发生了“增殖”,即由G变成了G′。“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殖了。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其二,对增加的部分(△G),资本家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因为,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只是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而不是劳动力在实际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劳动力的价值,这个差额就是剩余价值。“劳动力的剩余劳动,是资本的无偿劳动,因而它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一个无须他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工人的总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人为了再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须完成的劳动量;这是他的总劳动中的有酬部分,是他的劳动中为维持他自己和再生产他自己所必要的部分。工作日中整个其余的部分,是工人在他的工资价值中实现的劳动以外完成的全部剩余劳动量,这是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无偿劳动”或“无酬劳动”构成了资本所剥削的劳动的内在规定,也是一切历史形式的剥削的内在规定。
可以说,只要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就是剥削,而不论被占有的这种剩余劳动是多少。占有多少剩余劳动是各种剥削行为不同的量的规定,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才是一切剥削行为共同的质的规定。
3.剥削归根到底是一种“对抗性”的生产关系。
剥削表现了劳动者劳动内在的“对抗性”,也就是劳动者完成的“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根本对抗或对立。马克思指出:“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这就是说,剩余劳动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它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一在一切剥削制度中,作为剥削对象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同其必要劳动之间具有对抗性。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我”、为“自己”进行的劳动,而剩余劳动则是为“非我”、为“他人”进行的劳动。后者作为“非我”转化为一种否定和反对“我”的力量,使得“我”完成的剩余劳动越多,就越是陷于贫穷;“我”完成的剩余劳动越完美,就越是变得畸形。马克思通过考察“V”(劳动力价值)与“M”(剩余价值)之间的关系就这种对抗性所做的定量分析表明;前一部分的数值越大,后一部分的数值就越小,资本家拿去的越多,留给工人的就越少。反之亦然。
劳动者劳动的“对抗性”,就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同劳动者在分享劳动成果时的互斥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资本家同工人在分配价值产品时的互斥性,就是“V”同“M”的对立和对抗,从更深层次看,就是资本家追求奢靡生活和全面发展时间同劳动者追求闲暇和自由时间的冲突和对抗。“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才允许把工作日限制在必要劳动上。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工人的生活条件将会更加丰富,他们的生活要求将会增大。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就只具有某种相对的“区别”和“差异”,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对抗”和“对立”,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和剥削了。
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同其必要劳动之间的这种对抗性,根源于社会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的对抗性。“如果我们从劳动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就是工人在使用生产资料;“可是,只要我们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情形就不同了。生产资料立即转化为吮吸他人劳动的手段。不再是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了人了。不是工人把生产资料当作自己生产活动的物质要素来消费而是生产资料把工人当作自己的生活过程的酵母来消费”。
没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对抗性,就没有劳动者劳动的对抗性,就没有剥削。而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对抗性则是一切形式的私有制的共同特点。没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就不会有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对抗性,也就不会有剥削。正是由于私有制,生产资料归属于不同的个人,才形成各种排他的私人利益。而生产资料一旦被一部分人“垄断”,就会产生对他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就会产生对劳动者的剥削。资本主义剥削的情况就是这样。“两种极不相同的商品占有者必须互相对立和发生接触;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要购买他人的劳动力来增殖自己所占有的价值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劳动的出卖者。……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士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由此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和“土地所有者”,他们是社会生产资料的垄断者,凭着这种垄断权,迫使农民承担各种形式的封建义务,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农民或者是到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进行剩余劳动(称为“劳役地租”),或者是交纳剩余产品(剩余劳动的实物形式,故称“实物地租”),或者是交纳货币(剩余劳动的货币形式,故称“货币地租”),通过这些形式,就产生了封建主义剥削。马克思指出:“一些人所以能把社会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得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士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的情况掩盖了:资本化的地租,也就是说,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因此对购买者来说,他对地租的索取权,好像不是白白得到的,不是不付出劳动,不冒风险,不具有资本的企业精神,就白白得到的,而是支付了它的等价物才得到的。” 依靠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私人所有而剥削劳动者剩余劳动这一封建剥削的实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如故,只不过这种本质被地租资本化后所产生的种种外在现象所掩盖起来,一如在封建主义制度下,“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己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所掩盖”。实际上,地主之所以能剥削农民,并不是因为它是政治统治者,而是因为他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之所以是政治统治者,也恰恰是因为这一点。
总之,生产关系的对抗性反映的是社会主体根本利益的对立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正是靠着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一部分人才能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从而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4.剥削所反映的是“非生产劳动阶级”与“生产劳动阶级”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剩余劳动是“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被剥削者是“直接生产者”或“劳动者”,而剥削者则是“非生产劳动者”。
因此,并非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才存在剥削。例如,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虽然“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资产阶级也不是以统治阶级的身份出现,但却存在着“资本的剥削方式”,如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对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劳动者的剥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资产阶级上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产业资本家成为“直接的”或“主要的官削者,商业资本和银行资本则居于从属地位,他们作为“剥削者”,与产业资本家一道联合完成对生产劳动者即雇佣工人阶级的剥削。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则作为非统治阶级,参与对生产劳动阶级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分割,是“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非生产劳动阶级,但他们“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直接剥削工人”。
当然,剥削者与生产劳动的关系,特别是资本家与生产劳动的关系问题,是有很大争议的。什么是生产劳动?什么是非生产劳动?资本家是否是非生产劳动者?或者说是否是纯粹的非生产劳动者?如何看待资本家从事的监督和管理劳动?对这些问题,马克思讲得非常明确:资本家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是人格化的生产关系。当资本家是生产劳动者的时候,他就绝不是剥削者;当他是剥削者的时候,就绝不是生产劳动者。不能把从生产劳动的技术关系和物质规定中产生的“管理职能” 与从生产劳动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中产生的“对抗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资本家和封建地主阶级一样,最终会被挤兑为无所事事的食利者阶级,使其对物质生产劳动过程的完成而言变得多余。因此,“他们实际上不会劳动,他们由于自己的条件可以靠剥削别人的劳动来生活,或者靠这样一种劳动来生活,这种劳动只有在可鄙的生产方式下才能称为劳动。”
剥削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民大众,劳动者,和占有生产资料的非劳动者互相对立”,剥削总是非生产劳动阶级对生产劳动阶级的剥削。因此,既不存在生产劳动阶级之间的剥削,也不存在非生产劳动阶级之间的剥削。例如,高利贷资本具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对地主显贵的高利贷,二是对普通农民的高利贷。后者是剥削,因为农民是生产劳动阶级;而前者则不是剥削,因为地主也是非生产劳动阶级,那不过是非生产劳动阶级之间为分享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展开的一场“智力游戏”。自然就更不存在生产劳动阶级对非生产劳动阶级的剥削。例如,即使把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格提高到其价值以上,从而使资本家失去一部分剩余价值,也不能说资本家受到了工人的剥削,因为,这不过是工人将原本就是自己亲手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收回来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剥削者一定是“非生产劳动阶级”,但非生产劳动阶级并非都是剥削者。例如,“家奴”就不是剥削者。他之所以不是生产劳动者,是因为他不从事生产劳动,不创造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他自己消费并且协助剥削阶级消费生产劳动者创造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资料;他之所以不是剥削者,是因为他被排除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外,只能靠向别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劳动”来获得生活资料,维系生计。
综合马克思的论述,可以将剥削界定为:在对抗性生产关系中,非生产劳动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对生产劳动阶级的剩余劳动进行的无偿占有。这个定义包含了四个规定性,也就是剥削之为剥削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剥削是以往一切私有制度的共同本质。马克思说:“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其结果是:“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即在新的革命的生产力产生以前)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
只不过,由于私有制度的形态不同,剥削存在的形式或者说实现剥削的方式、所呈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的,正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马克思认为,相对于其他剥削形式,资本主义剥削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资本主义剥削具有隐蔽性。马克思说:“把多瑙河两公国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英国工厂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较一下特别有意思,因为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具有独立的、可以感觉得到的形式”,劳动者“为维持自身生活所完成的必要劳动和他为领主所完成的剩余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在自己的地里完成必要劳动,在主人的领地里完成剩余劳动。”资本主义对剩余劳动的剥削则不然。“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了”,因而“这种情形是觉察不出来的”。特别是资本家要付给工人“工资”,这工资本来只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但从现象形态看,它似乎是对工人“全部劳动”的支付。表面上看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似乎是一种等价交换,但实际上,资本家提供给工人的工资只是用于补偿劳动者生产劳动力商品价值所耗费的必要劳动,在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劳动者还必须进行剩余劳动,这剩余劳动则被资本家不付任何代价地据为己有。
第二,资本主义剥削具有无限性。马克思指出:“如果在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因此,在古代,只有在谋取具有独立的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地方,即在金银的生产上,才有骇人听闻的过度劳动。在那里,累死人的强迫劳动是过度劳动的公开形式。”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简单商品生产的重大区别正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是追求价值的自行增殖,追求“抽象财富”的增长。对“为买而卖”的简单商品经济而言,“为买而卖的过程的重复或更新,与这一过程本身一样,以达到这一过程以外的最终目的,即消费或满足一定的需要为限”;相反,对“为卖而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言,“在为卖而买的过程中,开端和终结是一样的,都是货币,都是交换价值,单是由于这一点,这种运动就已经是没有止境的了。”“简单商品流通——为买而卖——是达到流通以外的最终目的,占有使用价值,满足需要的手段。相反,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只是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
第三,与之前的剥削制度相比,资本主义剥削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讲:“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资本家关心的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增殖(剩余价值)而不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但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资本家实现其攫取剩余价值的目的。谁率先将个别生产力提高到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上,谁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它的社会价值,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会处干有利位置,不仅能够实现正常利润,还能在此之外获得一个“超额部分”即超额利润。因此,每个资本主义企业都在竭力提高劳动生产力。但当所有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生产力都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这一水平上的超额利润便消失了,要想重新得到它,就必须同以前一样率先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力。这样就造成了资本主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的特有机制和趋势,从而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资本剥削劳动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因为资本使社会的“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整个说来,资本……具有限制生产力的趋势”。原因正在于它对人、对生产劳动阶级进行最大限度的盘剥。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剥削经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剥削制度,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剥削社会。从资本发展生产力的方面看,生产力的提高,表现为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而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利润率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最后必然趋于零利润率。利润率在下降,表明剥削的根基在动摇,资本在衰朽;利润在消失,表明剥削的源泉在枯竭,资本在消亡。虽然,资本会使出浑身解数来阻止利润率的下降,挽救剥削经济和剥削制度,如把资本从国内输出到国外,马克思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由此形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但这只能“延缓”利润率下降的趋势和规律,决不会从根本上消除这种趋势和规律。哪里有利润,哪里利润率较高,资本就流向哪里。但资本流来流去,在全世界转来转去,最终还是难逃灭亡的下场。因为,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起作用的趋势和规律,也必然会在“世界历史”范围内产生作用。这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必然消亡,必然为更高形态的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客观历史根据。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绝不是外在的否定,更不是人为的否定,而是资本自己对自己的否定,是资本的自我否定。同时也就是剥削制度自己对自己的否定,是剥削制度的自我否定。社会主义是一个消灭了剥削的崭新的社会制度,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现实社会主义的领导人,都保持了十分清醒的认识。马克思认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邓小平则在其著名的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中,旗帜鲜明地把“消灭剥削”列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任何形式的剥削,但不等于说社会主义社会完全消灭了剥削现象。因为,任何一个社会中,生产关系都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既有代表过去的旧生产关系的残余,又有昭示未来的新生产关系的萌芽。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仅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消灭了剥削的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存在着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如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决定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存在着剥削关系和剥削现象。反过来讲,并不能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剥削,就说社会主义也有剥削,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一种剥削制度。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剥削现象”与社会主义制度并无本质关联,既不能说社会主义必然存在剥削,更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种种“非剥削”现象说成是“剥削”。
拿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来说,工业化是关乎社会主义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苏维埃政权若不是尽快完成了工业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就会是另外的格局和结局,等待广大农民的就不是产品价格剪刀差,而是当亡国奴。发展工业就需要积累,积累当然就需要农业对工业的支持。还应当看到,无论前苏联还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加快工业化步伐的同时,也给了农业、农民和农村以极大的关注和支待:建立了三级公共医疗卫生体制,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极大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不顾历史抽象地讲城市剥削了农村、市民剥削了农民、工业剥削了农业,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科学态度,而应该从社会主义国家当时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环境出发,来认识和评价工农业价格剪刀差政策。正如著名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所说:“苏联公民被迫为将来而努力工作,忍受现在的贫困”。
以此来看,所谓存在着社会主义“国家剥削”或“政府剥削”的认识也是十分糊涂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虽然在“必要劳动”之外也要为国家完成一部分“剩余劳动”,如“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是必要的。”但不能说这部分剩余劳动是国家“无偿”地拿去的。这部分劳动最终都要回归劳动者,“羊毛出在羊身上”,用于劳动者的发展,是劳动者在必要劳动以外为创造自己“自由发展”的物质条件而进行的劳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认为,在未来新社会,必要劳动的范围扩大了,同时工作日长度也大大地缩短了。因此虽然说在一切社会形态里都需要剩余劳动,但在非对抗性的社会里,与其说是一种剩余劳动,毋宁说是扩大了的“必要劳动”,是劳动者“间接地”为自己进行的劳动。这怎么能说是国家剥削了劳动者呢?
将“剥削”与“非剥削”混为一谈,严重遮蔽了社会主义制度与一切剥削制度的本质区别,使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特质蔽而不彰,散了人心,乱了思想。据有人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是讲不清楚的问题。因为它和资本主义没有什么区别。这表现在许多方面,是否存在剥削就是一个方面。还有人说,在谈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时,人们不得不将“消灭剥削”这一条也取消了。因为,社会主义也存在着剥削。而实际上,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与剥削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并非不清楚,而是非常清楚。社会主义必须消灭剥削,也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灭剥削。只有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才能走向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每个人都自由而全面地发展的新社会。
将“剥削”与“非剥削”混为一谈,严重地削弱了苏联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世界历史意义。有一种观点认为:不仅一切旧制度无法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且苏联等国家的社会主义新制度也不能消灭剥削;不仅“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能消灭剥削,而且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也无法消灭剥削。果真如此,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从而与以前的各种剥削制度就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彼此的区别只在于:剥削所采取的形式不同,社会卞义以所谓“组织剥削”、“地位剥削”和“技术剥削”等新剥削形式代替了“人力剥削”、“地产剥削”和“资本剥削”等旧剥削形式。而实际上,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伟大历史意义,恰恰在于实行了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使劳动者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主人翁的姿态出现,破天荒地真正确立了劳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主体地位。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对待历史的客观态度。
将“剥削”与“非剥削”混为一谈,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并对我们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剥削”与“交换不对等”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和问题造成巨大障碍。一些人讲和谐社会建设,却想方设法抹掉资本的剥削性质,把什么都说成是资本,把什么都说成是剥削。这不仅无益于和谐社会建设,反而会挖掉其根本和基础。因为,它掩盖矛盾,回避问题,放纵问题的积累和矛盾的激化,最终会将社会引向剧烈对抗和冲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必须弄明白:哪些属于“剥削”现象?哪些属于“交换不对等”的“非剥削”现象?若从收入层面讲,必须弄清楚:收入的不公平是如何产生的?哪些收入的不公平产生自剥削?哪些仅仅是一种交换的不对等?哪些是依靠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改革就可以调节的?哪些是不触动生产关系和生产体系就调节不了的?调节“非剥削”,限制并最终消除“剥削”,才有真正的和谐,才能走向真正的和谐社会。否则,任由资本恣意妄为,任凭劳资剥削关系伸张,就会使社会陷入严重的两极分化,而两极分化加深到一定程度,就是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经济危机和阶级反抗。这是为历史所无数次证明并将不断被证明的真理。
(《环球视野》摘自2008年第9期《高校理论战线》)